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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3007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282.89 26.380
2 QFII 2 222.57 1.788
3 上市公司 1 168.99 1.358
4 基金 1 10.18 0.082
2025-06-30 1 其他 2 3012.89 23.683
2 QFII 1 177.76 1.397
3 基金 28 104.94 0.825
2025-03-31 1 其他 2 3012.89 23.683
2 QFII 1 75.76 0.596
2024-12-31 1 其他 3 3081.88 24.271
2 QFII 1 80.84 0.637
3 基金 3 8.74 0.069
2024-09-30 1 其他 4 3280.22 25.66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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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24 17.03 17.03 0 26.90 458.11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4 17.03 17.03 0 12.00 204.36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土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19 16.00 17.40 -8.05 73.05 1168.8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西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海岸城证券营业部

20240531 12.90 16.17 -20.22 15.60 201.24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政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531 12.90 16.17 -20.22 140.00 180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531 12.90 16.17 -20.22 50.00 64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韦军
公告日期 2023-04-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百邦科技:关于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韦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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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04

处罚对象:

韦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军)              
                    
当事人:韦军,男,
19
89
年
2
月出生,住址:安徽省舒城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韦军限制期转让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邦科技)股票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韦军
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
韦军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
  
经查明,韦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12
月
10
日,韦军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百邦科技股份
7,663,460
股,占总股本的
6.03%
。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12
月
8
日期间,韦军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百邦科技”
5,123,460
股,占总股本的
4.07%
。
  
韦军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百邦科技”的比例为
4.07%
,其中,违规减持“百邦科技”
3,860,752
股,违规减持比例为
3.07%
,违规减持金额
5,421.33
万元,违法所得
1,167.99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
9
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韦军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其一,韦军在其持股比例低于
5%
以后的减持行为,不属于违规减持,且韦军不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其二,本案关于违规减持比例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有误。
  
综上,当事人韦军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第二,本案关于违规减持比例及违法所得的计算准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韦军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韦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67.99
万元,并处以
54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7
月
2
日

百邦科技:关于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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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26

处罚对象:

韦军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354 号
关于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韦军,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韦军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百邦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百邦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 韦
军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百邦科技股份
7,663,460 股,占百邦科技总股本的 6.07%。其中,在 9 月 30 日
至 12 月 8 日期间,韦军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百邦科技股份
5,123,460 股,占百邦科技总股本的 4.07%,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 韦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百邦科技股份总数的 1%。
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韦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由百邦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韦军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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