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354 号
关于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韦军,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韦军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百邦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百邦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 韦
军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百邦科技股份
7,663,460 股,占百邦科技总股本的 6.07%。其中,在 9 月 30 日
至 12 月 8 日期间,韦军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百邦科技股份
5,123,460 股,占百邦科技总股本的 4.07%,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 韦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百邦科技股份总数的 1%。
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韦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由百邦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韦军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