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皇关缉一告字[2020]0139号),发行人因申报商品货物数量、数量单位、总净重与实际不符,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2.2681万元,违反相关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9.8万元整。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按照以下规定幅度罚款:(一)有减轻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下的罚款;(二)有从轻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30%至80%以下的罚款;(三)有从重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1倍以上至2倍的罚款;(四)没有特别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80%至1倍的罚款。”公司该等处罚金额低于漏缴税款的80%,属于上述规定中存在“从轻情节”的情形。2020年11月25日,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前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