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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2 89.92 0.562
2023-09-30 1 其他 4 4212.83 26.327
2023-06-30 1 其他 4 4251.67 26.570
2 上市公司 1 97.35 0.608
2023-03-31 1 其他 4 4251.67 26.570
2022-12-31 1 其他 6 5252.40 32.823
2 基金 3 11.29 0.0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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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02 14.10 11.75 20.00 22.00 310.2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高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高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30 11.07 11.74 -5.71 18.50 204.80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航天道证券营业部

2022-09-28 7.52 9.63 -21.91 26.60 200.03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2 7.92 9.42 -15.92 27.15 215.0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总部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2 7.92 9.42 -15.92 41.05 325.12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分公司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证券营业部

2022-05-11 8.00 9.07 -11.80 92.70 741.60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分公司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佩欢,邵鉴棠,黄喜,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佩欢,邵鉴棠,黄喜,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佩欢,邵鉴棠,钟宏标,黄喜,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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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0

处罚对象:

李佩欢,邵鉴棠,黄喜,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5号
当事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西路1号。
邵某棠,男,196X年5月出生,2015年4月至2023年2月担任泉为科技董事长,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李某欢,女,198X年5月出生,时任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黄某,女,197X年3月出生,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担任泉为科技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担任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泉为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某欢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泉为科技、邵某棠、黄某的要求,于2023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3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泉为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某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主动要求柯某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邵某棠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泉为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并最终审批二甲苯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欢作为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负责国立供应链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发起、联系、经办二甲苯业务,负责与供应商及客户的日常沟通,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为泉为科技时任总经理、董事,主持泉为科技的生产经营管理,部分涉案期间分管国立供应链,审核二甲苯业务单据,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泉为科技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化工价格涨跌新闻、供应商和客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的现场访谈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其一,案涉租船合同虚假情况不足以证明货物未交付或不存在。租船合同虚假不能证明货物没有进行运输,即使货物没有运输,也不等同于未交付。货物相关质检单、保单可以印证案涉交易项下存在真实货物流转,不能以2020年最后3笔交易未完成推断之前已经履行的交易未进行货物交付或交易未发生。
其二,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异常关系不能说明相关交易不是买卖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流形成了闭环,案涉38笔交易,已经完成35笔,相关经济利益也已流入国立供应链,公司赚取的并不是固定收益,且承担了交易风险,符合买卖关系的实质。
其三,泉为科技及国立供应链不存在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的情形,已对客户、供应商采取工商信息核对、访谈等多项核查措施,未发现同一笔交易的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存在明显的异常关联关系等。在案涉交易时点,国立供应链的经营范围已经包括危险化学品,柯某进具备相关资源,对交易提供担保可保障公司权益。且因新冠疫情,公司现场核查货物存在较大困难。
其四,案涉二甲苯业务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公司出于审慎原则对案涉交易进行了会计更正,已消除影响,未造成股价异动。案涉交易与相关合同诈骗的案件主谋柯某进存在关联,公司本身是受害方,已经通过民事、刑事措施追索货物,维护利益。就上市公司被骗的情形,既往多个处罚案例的罚款金额都是最低金额,而且案涉交易主要发生在旧《证券法》施行期间,其时法定的处罚金额更低。
综上,泉为科技请求免除或从轻、减轻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邵某棠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其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在决策开展二甲苯业务时,认为该业务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方向,未发现业务存在异常,且进行了实地考察。
其二,案涉二甲苯业务在提交其最终审批前已履行核查工作,其中35笔交易均顺利履行完毕,为上市公司带来收益,最后3笔交易未能实际交付后,已通过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方式积极追索货物。
其三,作为董事长主要负责泉为科技战略规划,没有参与具体业务。
其四,作为董事长在审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已勤勉尽责,且主动对2020年半年报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调整。
综上,邵某棠请求免除或从轻、减轻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黄某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公司运营组织架构图、盖章审批权限明细表、日常业务OA审批流审批表、销售合同盖章申请表、付款申请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其一,其并未分管国立供应链及案涉二甲苯贸易业务,2019年下半年后并不负责大额合同等单据审批。
其二,其作为总经理的任职期间并不覆盖案涉全部交易,2020年4月23日辞去总经理职务,并未作为总经理签字确认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董事参与部分会计更正的董事会决议,具有补救情节。
其三,主观上已履职尽责,但其本人的学历和任职背景不具有二甲苯贸易或是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发现业务异常的客观能力。
其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规定,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一般理解。
其五,既往处罚案例会综合考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参与程度,本案应当综合考虑其任职期间、不主管案涉业务、客观不能发现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没有过错等因素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综上,黄某请求减轻或免除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针对泉为科技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在案船运公司提供的确认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船运公司报案记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货物并未运输,不存在交付等情况。货物质检单、保险单的出具无法证明相关业务实际开展以及货物是否实际交付,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以其他方式交付货物。
第二,由于本案不存在货物真实运输和交付的情况,国立供应链自始未从供应商处取得货物及货权,不具有承担交易风险等买卖交易的实质。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业务收入不符合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的条件。虽然相应经济利益流入公司,但该经济利益不应作为营业收入产生的利润。
第三,在案询问笔录、存在矛盾的船运合同和放货通知、付款审批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国立供应链在持续开展案涉业务时客观存在明显异常情形,但公司未予核实,放任信息披露违法结果发生,其提出已对客户、供应商采取工商信息核对、访谈等核查措施未发现异常的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
第四,根据公司提出的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意见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个别调整。
针对邵某棠、黄某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邵某棠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决策并最终审批二甲苯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提出业务初期要求实地调查,未参加具体业务,审批业务未发现异常等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对其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其积极追索受骗货物、开展会计调整等后续工作情况,量罚适当。
第三,黄某2020年4月23日前担任泉为科技总经理,主持泉为科技的生产经营管理,2020年4月23日以后,担任泉为科技董事。结合在案证据,并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本案对黄某的责任情形和作为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其提出的学历情况、任职背景没有能力发现案涉业务异常等情形不足以构成免责理由,对其量罚已充分考虑了其职务任职区间、参与会计调整等工作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泉为科技提出的业务真实发生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邵某棠、黄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泉为科技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主客观情形,对泉为科技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处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邵某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某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日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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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1-03

处罚对象:

李佩欢,邵鉴棠,黄喜,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泉为科技公告编号:2023-127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0062023015),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 6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2)。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3)。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5
号),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
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道滘镇南阁西路1号。
    邵鉴棠,男,1969年5月出生,2015年4月至2023年2月担任泉为科技董事长,2020
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李佩欢,女,1986年5月出生,时任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
粤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揭阳市******。
   黄喜,女,1978年3月出生,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担任泉为科技总经理,2018年
5月至2021年5月担任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泉
为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佩欢不陈述申辩 ,也
不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泉为科技、邵鉴棠、黄喜的要求,于2023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
会,听取了3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泉为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
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某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
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
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
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
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
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
务时主动要求柯某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
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
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
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
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
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
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
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邵鉴棠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全面负责泉为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并最终审批二甲苯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泉为科技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佩欢作为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 负责
国立供应链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发起、联系、经办二甲苯业务,负责与供应商及客
户的日常沟通,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喜作为
泉为科技时任总经理、董事,主持泉为科技的生产经营管理,部分涉案期间分管国立
供应链,审核二甲苯业务单据,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是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泉为科技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化工
价格涨跌新闻、供应商和客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对部
分供应商和客户的现场访谈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其一,案涉租船合同虚假情况不足以证明货物未交付或不存在。租船合同虚假不
能证明货物没有进行运输,即使货物没有运输,也不等同于未交付。货物相关质检单、
保单可以印证案涉交易项下存在真实货物流转,不能以2020年最后3笔交易未完成推断
之前已经履行的交易未进行货物交付或交易未发生。
   其二,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异常关系不能说明相关交易不是买卖关系,本案没有证
据证明货物流形成了闭环,案涉38笔交易,已经完成35笔,相关经济利益也已流入国
立供应链,公司赚取的并不是固定收益,且承担了交易风险,符合买卖关系的实质。
   其三,泉为科技及国立供应链不存在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的情形 ,已
对客户、供应商采取工商信息核对、访谈等多项核查措施,未发现同一笔交易的供应
商与客户之间存在明显的异常关联关系等。在案涉交易时点,国立供应链的经营范围
已经包括危险化学品,柯某进具备相关资源,对交易提供担保可保障公司权益。 且公
司现场核查货物存在较大困难。
    其四,案涉二甲苯业务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公司出于审慎原则对案涉交易进
行了会计更正,已消除影响,未造成股价异动。案涉交易与相关合同诈骗的案件主谋
柯某进存在关联,公司本身是受害方,已经通过民事、刑事措施追索货物,维护利益。
就上市公司被骗的情形,既往多个处罚案例的罚款金额都是最低金额,而且案涉交易
主要发生在旧《证券法》施行期间,其时法定的处罚金额更低。
    综上,泉为科技请求免除或从轻、减轻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邵鉴棠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其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在决策开展二甲苯业务时,认为该业务符合上
市公司发展方向,未发现业务存在异常,且进行了实地考察。
    其二,案涉二甲苯业务在提交其最终审批前已履行核查工作,其中35笔交易均顺
利履行完毕,为上市公司带来收益,最后3笔交易未能实际交付后,已通过民事诉讼、
刑事报案等方式积极追索货物。
    其三,作为董事长主要负责泉为科技战略规划,没有参与具体业务。
    其四,作为董事长在审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已勤勉尽责,且主动对2020年半年
报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调整。
    综上,邵鉴棠请求免除或从轻、减轻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黄喜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公司运营
组织架构图、盖章审批权限明细表、日常业务OA审批流审批表、销售合同盖章申请表、
付款申请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其一,其并未分管国立供应链及案涉二甲苯贸易业务,2019年下半年后并不负责
大额合同等单据审批。
    其二,其作为总经理的任职期间并不覆盖案涉全部交易,2020年4月23日辞去总经
理职务,并未作为总经理签字确认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董事参与
部分会计更正的董事会决议,具有补救情节。
    其三,主观上已履职尽责,但其本人的学历和任职背景不具有二甲苯贸易或是财
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发现业务异常的客观能力。
   其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等规定,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一般理解。
   其五,既往处罚案例会综合考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参与程度,本案应当综
合考虑其任职期间、不主管案涉业务、客观不能发现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没有过错等
因素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综上,黄喜请求减轻或免除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针对泉为科技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在案船运公司提供的确认函、 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船运公司报案记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货物并未运输,
不存在交付等情况。货物质检单、保险单的出具无法证明相关业务实际开展以及货物
是否实际交付,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以其他方式交付货物。
   第二,由于本案不存在货物真实运输和交付的情况,国立供应链自始未从供应商
处取得货物及货权,不具有承担交易风险等买卖交易的实质。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业务
收入不符合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的条件。虽然相应经济利益
流入公司,但该经济利益不应作为营业收入产生的利润。
   第三,在案询问笔录、存在矛盾的船运合同和放货通知、付款审批单等证据足以
证明国立供应链在持续开展案涉业务时客观存在明显异常情形,但公司未予核实 ,放
任信息披露违法结果发生,其提出已对客户、供应商采取工商信息核对、访谈等核查
措施未发现异常的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
   第四,根据公司提出的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意见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个
别调整。
   针对邵鉴棠、黄喜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应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邵鉴棠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决策并最终审
批二甲苯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提出业务初期要
求实地调查,未参加具体业务,审批业务未发现异常等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
对其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其积极追索受骗货物、开展会计调整等后续工作情况, 量罚
适当。
    第三,黄喜2020年4月23日前担任泉为科技总经理,主持泉为科技的生产经营管理,
2020年4月23日以后,担任泉为科技董事。结合在案证据,并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本案对黄喜的责任情形和作为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 其提
出的学历情况、任职背景没有能力发现案涉业务异常等情形不足以构成免责理由 ,对
其量罚已充分考虑了其职务任职区间、参与会计调整等工作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泉为科技提出的业务真实发生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邵鉴棠 、黄
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泉为科技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主客观情形,对泉
为科技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处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2、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司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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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3

处罚对象:

李佩欢,邵鉴棠,钟宏标,黄喜,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泉为科技公告编号:2023-103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0062023015),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6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5号)。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
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鉴棠、李佩欢、黄喜、钟宏标: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泉为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立供应链,现已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
贸易业务,经柯永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
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
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
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
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
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
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
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 ,明
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
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
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
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
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
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邵鉴棠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
全面负责泉为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并最终审批二甲苯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签
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佩欢作为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负责国立供应
链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发起、联系、经办二甲苯业务,负责与供应商及客户的日常
沟通,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喜作为泉为科技
时任总经理、董事,主持泉为科技的生产经营管理,部分涉案期间分管国立供应链,
审核二甲苯业务单据;钟宏标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审核二甲
苯业务单据,二人均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是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喜、钟宏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
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
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司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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