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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6434.22 56.312
2 基金 11 1173.21 2.499
3 社保 1 361.16 0.769
2024-06-30 1 其他 4 26445.39 56.336
2 基金 153 5444.35 11.598
3 社保 1 361.16 0.769
2024-03-31 1 其他 2 17737.50 55.545
2 基金 35 2434.47 7.624
2023-12-31 1 其他 8 18020.68 56.432
2 基金 234 5566.67 17.432
2023-09-30 1 其他 5 17756.58 55.741
2 基金 31 2200.08 6.9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9 18.60 21.00 -11.43 21.91 407.53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雄州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18.60 21.00 -11.43 30.00 55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雄州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18.70 21.00 -10.95 11.00 205.70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雄州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1 18.60 21.86 -14.91 18.82 350.0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1 18.60 21.86 -14.91 30.00 558.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1 18.60 21.86 -14.91 20.00 37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苏州赫贝斯收到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虎公(消)行罚决字[2018]5-0139号)
发文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大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苏州赫贝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斌)〔2019〕1号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晓斌

苏州赫贝斯收到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虎公(消)行罚决字[2018]5-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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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7-02

处罚对象:

苏州赫贝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贝斯特                                  股票代码:300580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鸿桥路 801-2702)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二零二零年六月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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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
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
了信用评级,并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20)010593),评定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至少
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
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
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
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
供担保而增加偿债风险。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
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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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
中期分红。
     (2)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含 20%)。
     3、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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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
过程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1)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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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
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2017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股本 20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 元(含税)。
     2018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股本 20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 元(含税)。
     2019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股本 20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 元(含税)。
     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五、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
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汽车行业周期波动影响的风险
     汽车生产和销售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波动的相关性
明显,全球及国内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当
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产业迅速发展,汽车消费活跃;反之当宏观经
济处于下降阶段时,汽车产业发展放缓,汽车消费增长缓慢。公司的业务收入
主要来源于为下游涡轮增压器、发动机相关制造企业提供相关零部件产品及为
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提供智能装备及工装产品。如果上述客户的经营状况受到
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 可能会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
等情况,因此公司存在受汽车行业周期波动影响的风险。
    (二)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70.91%、72.26%和 78.45%,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预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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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仍将维持较高水平。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需求下降、客户对公司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
因产品交付质量或及时性等原因不能满足客户需求而使客户转向其他供应商采
购产品或公司未按计划拓展新客户,将可能给公司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利润下滑的风险。
    (三)新产品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产品具有特定的销售生命周期。为保证业务稳定增长,公司需要与客
户持续合作开发新产品,逐渐淘汰老产品。新产品必须经过客户严格质量认证
后方可以批量供货,认证过程周期长、环节多,不确定性大,公司存在因新产
品未通过认证进而影响业绩平稳增长和与客户持续合作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6,241.51 万元、33,726.85 万
元和 38,324.3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13%、45.29%和 47.79%,
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均在 93%以上,账
龄结构合理。公司遵循行业惯例,给予长期合作、信誉良好且在行业内有影响
力的客户一定信用期。公司亦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足额计提
坏账准备。
     尽管公司主要客户盖瑞特(Garrett)、康明斯(Cummins)、皮尔博格
(Pierburg)、博马科技(BMTS)等为国际知名企业或上市公司,该等客户实
力较强、信誉较好、历史回款记录良好,但如果未来受市场环境变化、客户财
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
账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风险,将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投项目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
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规模化经营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抵御行业周期性
波动风险,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系依据公司及行业的过往经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数据系依据可研报告编制当时的市场即时和历史价
格以及相关成本等预测性信息测算得出,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导致项
目建设延后,或者项目建设及建成后的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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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产品价格下滑、下游产品需求未保持同步协调发展,将可能导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效益低于预期水平。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
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在疫情初期受到延期开工以
及物流不通畅等影响。但随着各地政府专项政策的出台及对疫情的有效防控,
疫情影响有望逐渐消退,公司生产经营将回归正常。公司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
各级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
工作,积极履行疫情防控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截至本募集说明书
签署之日,疫情尚未对公司业务开展、产品销售以及经营业绩等不构成重大影
响,亦无重大持续经营问题。目前公司已经积极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最大限度
降低疫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但疫情尚未结束,防疫工作仍需持续。报告期内,
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33.55%、40.49%和 41.37%,未来若国内本次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防疫成效不能持续或者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恶化,将可能会对
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出现可转债发行上市
当年营业利润及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七)与可转债有关的风险
     1、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
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
或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
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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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
股的风险。
     2、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原股东权益被摊薄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短期内出现投资者大量转股的情况,则公
司的总股本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至产生效益需
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被
摊薄的风险。
     3、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
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
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4、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根据约定的可转债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
部分偿付利息、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并到期兑付本金。受宏观经
济、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可能无
法达到预期的收益,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
按时足额兑付能力,以及承兑投资者回售可转债的能力。
     5、本次可转债触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时,转股价格无法向下修正的风
险
     本次可转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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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虽然触及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条件,但转股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6、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
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
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因附有转股选择权,多数情况下其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
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利率更低。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会受到
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
着市场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降低。
     因此,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及转股过程中,其交易价格均可能
出现异常波动或价值背离,甚至低于面值的情况,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
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
风险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产品特性,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7、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定担保,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
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8、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上海新世纪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
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上海新世纪将持续关注公司
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
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
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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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1
重大事项提示 2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2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2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2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2
    五、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
    险 5
第一节 释 义 12
    一、普通术语 12
    二、专业术语 1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4
    二、本次发行概况 14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24
第三节 风险因素 26
    一、公司经营相关风险 26
    二、与可转债有关的风险 29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32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32
    二、公司上市以来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32
    三、发行人组织架构及权益投资情况33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4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重要承
    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37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41
    七、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45
    八、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63
    九、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67
    十、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 76
    十一、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84
    十二、特许经营权情况 93
    十三、公司上市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93
    十四、公司境外经营情况 93
    十五、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情况 93
    十六、公司最近三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是否存在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情况
    96
第五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97
    一、公司报告期内合规运营情况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97
    二、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97
    三、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 97
    四、同业竞争情况 97
                                    1-1-10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98
    六、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104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105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105
    二、关键审计事项及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 105
    三、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106
    四、公司最近三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10
    五、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10
    六、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12
    七、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13
    八、经营成果分析 129
    九、现金流量分析 139
    十、资本性支出分析 142
    十一、技术创新分析 142
    十二、重大对外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情况 144
    十三、本次发行影响 144
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146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46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 146
    三、募集资金投向对公司的影响 160
第八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162
    一、最近 5 年内募集资金的情况 162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62
    三、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167
第九节 声明 168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168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169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170
    四、保荐机构董事长、总裁声明 171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172
    六、审计机构声明 173
    七、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声明 175
    八、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177
第十节 备查文件 178
                              1-1-11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第一节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贝斯特、发行人、申请人、
                         指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580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
贝斯特有限                   指   无锡市贝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贝斯特投资、控股股东         指   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鑫石投资                     指   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硕石投资                     指   无锡市硕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汇石                     指   上海汇石鼎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石灏汭                     指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旭电科技                     指   无锡旭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赫贝斯                   指   苏州赫贝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易通轻量化                   指   易通轻量化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汽车零部件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
盖瑞特                       指   涡轮增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欧美盖瑞特、韩国盖
                                  瑞特等同一控制下或关联关系企业,为发行人客户
                                  Cummins USA、Cummins UK、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
康明斯                       指
                                  有限公司等同一控制下或关联关系企业,为发行人客户
                                  博马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博世马勒涡轮增压
博马科技                     指   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德国博世马勒等同一控制
                                  下或关联关系企业,为发行人客户
无锡石播                     指   无锡石播增压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
                                  BE Aerospace Inc. 等同一控制下或关联关系企业,为发
BE                           指
                                  行人客户
                                  华域皮尔博格有色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华域皮尔
皮尔博格                     指   博格安亭(上海)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Pierburg GmbH
                                  Berlin 等同一控制下或关联关系企业,为发行人客户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
潍柴动力                     指
                                  公司等同一控制下或关联关系企业,为发行人客户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
上汽通用                     指
                                  司等同一控制下或关联关系企业,为发行人客户
长春富奥石川                 指   长春富奥石川岛增压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
宁波丰沃                     指   宁波丰沃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
上海菱重                     指   上海菱重增压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渤海证券、保荐人、保荐
                             指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会计师、公证天业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新世纪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股东大会              指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 6 亿
本次发行、可转债             指
                                  元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本募集说明书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术语
                                  是一种空气压缩机,利用发动机排出的废气惯性冲
                                  力来推动涡轮室内的涡轮,涡轮又带动同轴的叶轮,
                                  叶轮压送由空气滤清器管道送来的空气,使之增压
涡轮增压器                   指
                                  进入气缸。空气的压力和密度增大可以使燃料燃烧
                                  更加充分,提高输出功率,达到降低燃料消耗、节
                                  能减排的效果
                                  涡轮增压器关键零部件之一,一种能将由空气滤清
叶轮/压气机叶轮              指   器管道送来的空气吸入压气机壳并通过离心运动进
                                  行加压的器件
机加工                       指   利用机械力对各种工件进行加工的方法
                                  利用空气压缩机提供的压缩空气的能量为动力来源
气动工具                     指
                                  而工作的装置
                                  加工时用来迅速紧固工件,使机床、刀具、工件保
工装夹具                     指
                                  持正确相对位置的工艺装置
                                  由客户或第三方物流商设置和管理的,一般临近客
中间仓                       指   户工厂,以满足客户准时制生产要求或零库存的供
                                  应链模式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
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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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Best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贝斯特
股票代码:             300580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曹余华
董事会秘书:           陈斌
注册地址:             无锡市鸿桥路801-2702号
                       组合工艺装备、工业机器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备、机床
                       附件、工具夹具、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飞机机舱设施零部件、
                       风动与电动工具、金属结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金属材料、机械设备
经营范围: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电子信箱:             zhengquan@wuxibest.com
联系电话:             0510-82475767
联系传真:             0510-82475767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核准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已经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主要条款
                                        1-1-1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含 60,000.00 万元),具体规模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确定,且不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
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1-15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1-1-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
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1-17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
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
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
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1、赎回条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斌)〔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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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1-21

处罚对象:

刘晓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斌)〔2019〕1号
当事人:刘晓斌,女,1979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晓斌内幕交易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贝斯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7年7月份,中信证券保荐人先某国为贝斯特做持续督导期间,向公司董事长曹某华、董事会秘书陈某推荐了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维存储),称可以与其谋求战略投资或业务合作。
  2017年7月26日,贝斯特曹某华、陈某到佰维存储现场考察,双方进行了交流。
  2017年8月11日,佰维存储公司创始人孙某欣、董事会秘书卢某丰等人到贝斯特考察。通过互访,双方表达了愿意继续深入沟通交流的意愿。
  2017年8月中下旬,先某国与贝斯特、佰维存储电话沟通对彼此的看法,双方均表示可以进入实质性谈判。
  2017年9月13日,贝斯特曹某华、陈某等人到佰维存储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及佰维存储的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2017年9月14日,双方签署了股份收购意向书和备忘录,贝斯特向深圳交易所申请了停牌。
  2017年9月15日,贝斯特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收购股权事项,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贝斯特于2017年9月15日所披露的“公司拟筹划收购股权事项”,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8月11日至9月15日。佰维存储孙某欣、卢某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晓斌内幕交易情况
  刘晓斌在佰维存储成立之初即加入公司,2015年成为公司股东之一。自2016年起,刘晓斌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晓斌作为核心管理人员,知道公司自2015年起一直希望通过IPO或并购重组上市。2017年7月底8月初,刘晓斌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桌上见到过贝斯特的宣传册,并因工作关系,获知了孙某欣等人去无锡事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利用“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贝斯特”股票金额3,096,554.00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刘晓斌,均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两证券账户都存在成交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形。内幕信息公开后,“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卖出“贝斯特”股票,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贝斯特相关说明、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刘晓斌积极配合调查。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与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其利用的“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资金变化、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刘晓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晓斌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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