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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科技(30056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28475.57 18466.11 0.50 15.52 0.01
2024-11-19 29303.07 12889.51 0.49 13.51 0
2024-11-18 26457.59 3451.24 0.49 11.26 0
2024-11-15 28120.36 6459.26 0.50 12.07 0
2024-11-14 29685.75 5655.98 0.50 13.36 0
2024-11-13 30030.40 8322.24 0.50 13.85 0
2024-11-12 31947.72 9219.82 0.50 13.95 0
2024-11-11 33563.55 12107.69 0.50 14.25 0
2024-11-08 31967.45 23146.20 0.50 15.00 0
2024-11-07 26607.04 15913.85 0.50 13.93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981.77 5.444
2 QFII 1 50.32 0.279
2024-06-30 1 其他 2 1796.83 9.964
2 上市公司 2 514.09 2.851
3 基金 17 44.59 0.247
2024-03-31 1 其他 2 1796.83 9.190
2 上市公司 2 515.11 2.635
3 QFII 1 104.92 0.537
2023-12-31 1 其他 2 1810.83 9.262
2 上市公司 2 660.35 3.378
3 基金 25 60.14 0.308
2023-09-30 1 其他 2 1810.83 9.262
2 上市公司 2 659.17 3.3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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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26 9.44 9.44 0 99.92 943.24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

2024-02-21 8.70 8.70 0 220.00 1914.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

2024-02-07 6.95 6.95 0 270.00 1876.5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

2023-07-11 11.28 11.28 0 110.00 1240.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7 11.31 11.31 0 100.00 1131.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7-07 11.31 11.31 0 96.00 1085.7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立宁)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马立宁
公告日期 2020-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曾国团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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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11

处罚对象:

马立宁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立宁)
当事人:马立宁,女,197X年X月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立宁内幕交易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561)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马立宁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立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2年年底,为满足银行客户对投标资质的要求,汇金科技谋求与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合作,增强上市公司股东、资本等方面的实力。
2022年12月19日,汇金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某安排汇金科技第二大股东马某、时任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投行部总经理周某赴淄博,与淄博市高新区有关负责人初次见面,相互介绍了汇金科技和淄博市高新区相关情况。
2022年12月24日左右,淄博高新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国投)前董事长、时任淄博市高新区审计监督中心主任刘某1联系时任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某莉,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汇金科技情况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22年12月30日,马某、周某与杜某莉等人通过电话会议方式进行沟通,商议确定尽职调查时间及安排。
2023年1月3日,刘某1和时任淄博国投副总经理贾某到珠海,与负责尽职调查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见面,1月4日代表淄博国投与陈某、马某见面,谈判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初步确认上市公司估值35.6亿元,并安排中介机构人员开始对汇金科技尽职调查。
2023年1月5日返回淄博后,刘某1、贾某与时任淄博国投董事长刘某2就收购事项沟通讨论。
2023年1月13日-14日,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将汇金科技尽职调查报告发给刘某1。
2023年1月28日,淄博国投向淄博市高新区工委汇报汇金科技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淄博国投收购上市公司的初步方案,该方案当天经淄博市高新区工委会审议通过,刘某1、贾某参会。
2023年1月29日至30日,刘某1、贾某代表淄博国投与陈某、马某及周某、杜某莉等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就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一步谈判沟通,达成交易方案。
2023年1月31日,淄博国投召开董事会,原则同意关于拟收购汇金科技股份的汇报,同意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放弃表决权、锁价定增等一揽子方式获得汇金科技29.9%以内股份,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3年2月1日,陈某及其一致行动人、马某与淄博国投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汇金科技当日晚间发布《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上市公司股票自2月2日开市起停牌。
上述收购事项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陈某变更为淄博国投,并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按照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项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1月4日,公开于2023年2月1日。刘某1作为淄博国投前董事长、时任淄博市高新区审计监督中心主任,按照工作安排负责具体推进淄博国投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事宜,是相关收购事项的主要参与者之一,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1月4日。
二、马立宁内幕交易“汇金科技”股票
(一)涉案账户组情况
马立宁通过本人手机登录下单软件,控制使用以下证券账户交易“汇金科技”股票:一是2021年11月5日开立的“马立宁”华龙证券(普通)账户;二是2010年1月20日开立的“马立宁”中泰证券(普通)账户;三是2021年7月13日开立的“马立宁”中信证券(信用)账户;四是马立宁配偶张某于2022年5月20日开立的“张某”中信证券(普通)账户;五是马立宁配偶张某于2023年1月31日开立的“张某”中信证券(信用)账户。涉案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马立宁名下银行账户的存量资金、马立宁与配偶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借款,卖出“汇金科技”资金主要转向马立宁名下银行账户以及马立宁和配偶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马立宁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汇金科技”
马立宁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25次微信通话联系,且马立宁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买入“汇金科技”的当日或前一日通常与刘某1存在微信通话联系,其中:
2023年1月4日,刘某1、贾某与陈某、马某初次见面沟通股份转让事宜,当日马立宁与刘某1通话9分21秒。
2023年1月10日,马立宁与刘某1通话,当日随后“马立宁”证券账户首次买入“汇金科技”2,900股。
2023年1月11日,马立宁与刘某1通话4分35秒,当日随后“马立宁”证券账户买入“汇金科技”125,400股;2023年1月12日,“马立宁”证券账户买入“汇金科技”12,400股。
2023年1月17日,马立宁与刘某1通话3分21秒,1月18日“张某”证券账户买入“汇金科技”5,000股。
2023年1月20日,马立宁与刘某1通话1分12秒,当日随后“马立宁”证券账户、“张某”证券账户买入“汇金科技”362,900股。
2023年1月28日、29日,马立宁与刘某1各通话1次,1月30日“马立宁”证券账户、“张某”证券账户买入“汇金科技”556,798股。
2023年1月31日,马立宁与刘某1通话1分1秒,当日随后“马立宁”证券账户买入“汇金科技”69,900股。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立宁共买入“汇金科技”1,140,298股,成交额为11,426,773.9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截至2023年3月10日,马立宁持有的“汇金科技”全部卖出。马立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汇金科技”共获利2,532,586.01元。
(三)马立宁交易“汇金科技”行为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立宁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汇金科技”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一是交易时间敏感。马立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1联络频繁,在涉案账户组买入“汇金科技”的当日或前一日,通常与刘某1存在微信电话联系,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将持有的“汇金科技”股票全部卖出获利。二是交易习惯异常。涉案账户组开户后至内幕信息形成前未交易“汇金科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立宁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买入“汇金科技”,是涉案账户组开立以来买入金额最大的股票;2023年1月30日涉案账户组合计净买入“汇金科技”5,677,425.92元,是涉案账户组自开户以来单日股票净买入最大金额。三是交易意愿强烈。涉案账户组在11个交易日共买入“汇金科技”11,426,773.92元,占期间内交易“汇金科技”总金额的96.64%,占同期买入股票总金额的97.04%。
上述情况显示,马立宁交易“汇金科技”的行为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马立宁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未能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立宁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马立宁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2023年1月28日前汇金科技和淄博国投相关协议签署还存在不确定性,涉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23年1月28日之后,相关交易行为不在敏感期内;二是刘某1和马立宁并非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马立宁不存在通过刘某1获取内幕消息的行为和事实;三是马立宁交易行为基于自身判断,交易资金系自有资金,交易符合以往交易习惯,敏感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因此,相关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应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幕信息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两个要素。实践中,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一般经历动议、筹划、决策,从笼统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的动态、持续变化的过程,相关收购事项是否确定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本案中,2023年1月4日,淄博国投与汇金科技双方的主要代表人谈判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初步确认上市公司估值,并安排中介机构人员开始对汇金科技尽职调查,足以认定相关收购事项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我局认定涉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1月4日依据充分。
第二,刘某1作为淄博国投前董事长、时任淄博市高新区审计监督中心主任,按照工作安排负责具体推进淄博国投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事宜,是相关收购事项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实际知悉本案内幕信息。根据在案证据,马立宁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立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1存在多次微信通话联络,相关联络与当事人的证券交易行为高度吻合。马立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集中、大量买入“汇金科技”,持股高度集中,交易时间短,交易金额远大于涉案账户组开户以来其他股票交易额。马立宁主张交易资金为自有资金与在案证据不符,马立宁关于交易行为基于自身理财计划安排、荐股软件、公开行情、个人投资经验的综合判断及符合以往交易习惯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不足以对其交易异常性作出合理说明,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马立宁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马立宁没收违法所得2,532,586.01元,并处以2,532,586.01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65,172.02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3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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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16

处罚对象:

曾国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时间:2020-12-16 来源:
当事人:曾国团,男,1976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国团内幕交易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曾国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国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汇金科技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13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再次会面,商谈收购的交易方案、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尽职调查、公告披露等事项,陈某某出席了会议。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二、曾国团内幕交易“汇金科技”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
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二)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金科技”股票情况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25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23.21元。
(三)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交易“汇金科技”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从时间吻合程度看,涉案账户资金划转、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曾国团名下有一个证券账户,于2007年10月8日开立,该账户自2008年8月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卢某锋”证券账户开立于2017年3月3日,2018年1月29日起未进行股票交易,闲置近4个月后,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突然存入资金250万元,并由曾国团操作,单笔全仓买入“汇金科技”,资金存入和买入时点距曾国团和陈某某之间通话结束仅3天,距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仅2天。
二是从交易背离程度看,相关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明显不符。曾国团名下证券账户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共有39笔买入成交记录,该证券账户持股相对分散,单只股票持仓比重均未达到全仓,且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卢某锋”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交易品种较多,但在本次交易前也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单笔买入 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达2,499,225元,买入时持仓占比达100%,买入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汇金科技公告、汇金科技、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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