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0号
关于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9 区洪浪北二路 30 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
栋1701;
陈静,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钟红兵,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至2023 年12月,朗科智能将募集资金用于
支付非募投项目场地建设费用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累计金额 4102.07 万元,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11%。其中,2021年、2022 年、2023 年支付金额分别为442.93
万元、630.36 万元和 3028.78 万元。
朗科智能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8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弓
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6.3.1条、第6.3.5条的规定。
朗科智能董事长、总经理陈静,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钟红
兵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 1.4条、第5.12条
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12月修订)》第 6.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的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二、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静,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钟红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