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征,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 王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 日、 8 月 25 日,王征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原持股 5%
以上股东上海皓华弘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农尚环境股份 287.03
万股、 200.00 万股,并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 日、 8 月 26 日全部
卖出,减持金额合计 8,487.29 万元,减持股份占农尚环境总股本
比例为 1.66%。
王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所持股份后,未满六个月
即对外转让所受让股份,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农尚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王征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