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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农尚(3005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6064.07 20.679
2024-06-30 1 其他 1 5866.00 20.003
2 QFII 1 165.57 0.565
2024-03-31 1 其他 2 6157.00 20.996
2 基金 1 5.92 0.020
2023-12-31 1 其他 4 7279.26 24.823
2 基金 18 67.13 0.229
2023-09-30 1 其他 4 7610.98 25.9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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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20.00 21.62 -7.49 25.00 500.00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淮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淮街证券营业部

2023-06-08 11.16 13.91 -19.77 340.00 3794.4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阳蜀乡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子龙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27 10.66 13.08 -18.50 37.33 397.9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阳蜀乡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平东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27 10.66 13.08 -18.50 21.45 228.66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阳蜀乡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平东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13 10.86 13.27 -18.16 54.76 594.69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七道证券营业部

2023-01-09 14.93 15.23 -1.97 60.00 895.80

买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峰,王冰,贾春琦,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农尚环境:关于对王征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征
公告日期 2023-04-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农尚环境:关于对贾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贾梅
公告日期 2023-04-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农尚环境:关于对J.P.Morgan Securities PLC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摩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农尚环境:关于对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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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0-09

处罚对象:

林峰,王冰,贾春琦,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19号
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
林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贾春琦,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4月29日,农尚环境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农尚环境2023年营业收入为7,14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977万元。因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农尚环境股票交易自2024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农尚环境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且未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农尚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一项、第10.3.2条第一款的规定。
农尚环境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王冰、董事会秘书贾春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农尚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王冰、董事会秘书贾春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8日

农尚环境:关于对王征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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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0

处罚对象:

王征

当事人:
王征,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 王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 日、 8 月 25 日,王征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原持股 5%
以上股东上海皓华弘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农尚环境股份 287.03
万股、 200.00 万股,并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 日、 8 月 26 日全部
卖出,减持金额合计 8,487.29 万元,减持股份占农尚环境总股本
比例为 1.66%。
王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所持股份后,未满六个月
即对外转让所受让股份,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农尚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王征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7 日

农尚环境:关于对贾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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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0

处罚对象:

贾梅

当事人:
贾梅,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 贾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贾梅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武汉农尚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原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环
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农尚环境股份 293.88
万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13 日全部卖出,减持金额合
计 7,177.39 万元,减持股份数量占农尚环境总股本比例为 1.00%。
贾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所持股份后,未满六个月
即对外转让所受让股份,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贾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贾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农尚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对于贾梅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7 日

农尚环境:关于对J.P.Morgan Securities PLC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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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0

处罚对象:

摩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原股东。
经查明,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8 月 24 日,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管理的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账户通过大宗
交易分别买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农尚环境”)
原持股 5%以上股东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
农尚环境股份 75.00 万股、 75.00 万股,并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8月 25日卖出 75.00万股、74.99万股,减持金额合计 2,854.62
万元,减持股份占农尚环境总股本比例为 0.51%。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
东所持股份后,未满六个月即对外转让所受让股份, 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7 日

农尚环境:关于对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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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0

处罚对象:

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股
东。
经查明, 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8 月 24 日, 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通
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
尚环境”)原持股 5%以上股东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所持农尚环境股份 75.00 万股、 84.00 万股,并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减持金额合计 3,017.57 万元,
减持股份占农尚环境总股本比例为 0.54%。
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所
持股份后,未满六个月即对外转让所受让股份, 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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