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峰、谢贤洪、邓小娟)日期:2026-06-30来源:北京证监局分享到:QQ空间豆瓣网【字号:大中小】当事人:刘峰,男,1983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谢贤洪,男,1978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邓小娟,女,1990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峰、谢贤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邓小娟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峰、谢贤洪、邓小娟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刘峰、谢贤洪、邓小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刘峰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李某平”长城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于2023年11月13日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部开立。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7日期间,刘峰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交易“比亚迪”等3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92,911,915元,卖出金额合计102,772,373.70元,交易金额合计195,684,288.70元。“李某平”长城证券账户于2023年11月13日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部开立。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间,刘峰借用“李某平”长城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等2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6,130,109元,卖出金额合计51,674,226元,交易金额合计97,804,335元。二、谢贤洪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邓小娟”华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谢贤洪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冰川网络”等6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12,260,616元,卖出金额合计9,724,529元,交易金额合计21,985,145元。“邓小娟”华泰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26日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谢贤洪借用“邓小娟”华泰证券账户交易“奕瑞科技”等20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9,273,012.56元,卖出金额合计32,180,735.95元,交易金额合计81,453,748.51元。三、邓小娟出借本人长城证券账户和华泰证券账户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7日期间,邓小娟向刘峰出借“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邓小娟向谢贤洪出借“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邓小娟向谢贤洪出借“邓小娟”华泰证券账户。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刘峰、谢贤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邓小娟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刘峰、谢贤洪、邓小娟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对谢贤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三、对邓小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