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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应急(30052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8-01 0 0 0 0 0
2025-07-31 31718.71 0 4.85 60.67 0
2025-07-30 33941.51 11825.78 4.85 60.67 0.14
2025-07-29 33870.35 10768.44 4.71 56.14 0.09
2025-07-28 33490.70 4717.02 4.62 52.90 0.58
2025-07-25 32996.63 5121.26 4.04 45.69 0
2025-07-24 33228.28 6051.97 4.84 55.66 0
2025-07-23 33194.56 8808.69 4.84 54.93 0
2025-07-22 32167.38 11686.74 4.85 59.27 0.56
2025-07-21 33702.61 5429.99 4.29 47.4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56745.19 55.809
2025-12-31 1 其他 3 56745.19 55.809
2025-09-30 1 其他 4 56920.21 55.981
2025-06-30 1 其他 5 57104.08 57.863
2 基金 24 1305.89 1.323
2025-03-31 1 其他 4 57407.90 58.174
2 基金 2 559.56 0.56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25 8.53 8.53 0 23.70 202.1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205 6.14 7.77 -20.98 43.78 268.81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212 9.17 9.17 0 36.36 333.4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05 9.01 9.01 0 36.36 327.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009 7.88 7.88 0 25.60 201.7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0601 12.73 12.73 0 62.67 797.8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应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唐勇,李应昌,王小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唐勇,李应昌,王小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船应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唐勇,李应昌,王小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T应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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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9-17

处罚对象:

唐勇,李应昌,王小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ST 应急公告编号:2025-08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9)。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2025年9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
省武汉市江夏区。
唐勇,男,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王小丰,男,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李应昌,男,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夏区。
第1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公
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船应急提出了
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船应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船应急 2022 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
差错。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营业
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利润总额多计 1,298.15 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
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 584.12 万元,利润总额少计
584.12 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中船应急 2022 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1.86%;营业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1.40%;
利润总额多计 714.03 万元,占 2022 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64%。中
船应急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船应急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船应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唐勇作为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总体决策,未采取有效措施督
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小丰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综合管理,未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应昌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
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中船应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已在量罚时
第2页
予以考虑,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船应急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应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
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
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对处罚涉及的 2022 年度会计差错
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
第3页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
第4页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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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9-16

处罚对象:

唐勇,李应昌,王小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唐勇,男,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王小丰,男,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李应昌,男,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船应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船应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船应急2022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差错。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298.15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584.12万元,利润总额少计584.12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中船应急2022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6%;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1.40%;利润总额多计714.03万元,占2022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64%。中船应急已于2024年1月16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船应急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船应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唐勇作为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总体决策,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小丰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综合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应昌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中船应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船应急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李应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9月16日

中船应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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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7-31

处罚对象:

唐勇,李应昌,王小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27 证券简称: 中船应急公告编号: 2025-049
债券代码: 123048 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9)。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鄂处罚字〔 2025〕 7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
应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
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
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船应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中船应急 2022 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差错。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营业
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利润总额多计 1,298.15 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
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 584.12 万元,利润总额少计
584.12 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上市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1.86%;营业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1.40%;
利润总额多计 714.03 万元,占 2022 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64%。上
市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船应急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船应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唐勇作为中船应急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总体决策,王小丰作为中船应急时
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综合管理,李应昌作为中船应急时任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作职责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系前述
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船应急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小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应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
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的情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
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
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
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 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拟处罚事项,系 2022 年度会计核算差错问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
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
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3),对拟处罚涉及的 2022 年度会
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
改完成。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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