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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潜退(3005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2 6904.58 36.110
2022-12-31 1 其他 2 7097.53 37.119
2022-09-30 1 其他 2 7230.39 35.403
2022-06-30 1 其他 2 11391.98 55.780
2 QFII 1 63.71 0.312
2022-03-31 1 其他 5 11657.32 57.077
2 QFII 2 193.32 0.947
3 上市公司 1 47.27 0.2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0 6.03 6.03 0 30.00 180.9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3-04-07 7.11 7.15 -0.56 50.00 355.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3-04-07 7.11 7.15 -0.56 50.00 355.5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3-04-06 7.15 7.22 -0.97 50.00 357.5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3-04-06 7.15 7.22 -0.97 50.00 357.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3-04-04 7.87 7.87 0 25.70 202.26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勇
公告日期 2022-03-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代利,冯小燕,孙昌兴,张继红,徐志宏,李志慧,鲍群,鲍金红
公告日期 2022-03-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仰智慧,张顺,明小燕,郭建兵,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代利,仰智慧,冯小燕,孙昌兴,张继红,张顺,徐志宏,明小燕,李志慧,郭建兵,鲍群,鲍金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潜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代利,仰智慧,冯小燕,卓泽鹏,孙昌兴,张继红,张顺,徐志宏,明小燕,李志慧,郭建兵,鲍群,鲍金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刘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刘勇

 
— 1 — 
关于对刘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勇,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原持股5%
以上股东刘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减持股份 
2021年4月19日,刘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7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107.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2020年10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潜股份立案调查,刘勇的上述减持
行为均发生在中潜股份被立案调查期间。 
二、行政处罚作出未满六个月违规减持股份 
根据中潜股份于2021年10月14日、10月19日披露的《关
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
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因个人债务问题,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华金证券协助变卖刘勇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将变卖所得划至法院账户。2021年10月11日、10月18日,
刘勇所持275.92万股、986.40万股公司股份先后被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变卖,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成交金额约27,745.31
万元。中潜股份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刘
 
— 2 — 
勇的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中潜股份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后的六个月内。 
刘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刘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由中潜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刘勇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6日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02

处罚对象:

代利,冯小燕,孙昌兴,张继红,徐志宏,李志慧,鲍群,鲍金红

— 1 —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
村;
张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仰智慧,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郭建兵,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明小燕,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董事会秘书、 副总
经理;
徐志宏,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孙昌兴,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金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群,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2 —
冯小燕,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代利,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志慧,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继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1〕 13 号) 查明的事实,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潜股份拟以 1 元收购北海慧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海慧玉”)失败后,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投资设立子公司北
海中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中潜”),聘请北海慧玉核
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经北海中潜介绍,上海天放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放”)购买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的团体意外险产品。 上海天放支付
保费后,泰康在线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向北海中潜支付保费的
92%,北海中潜就此确认对泰康在线的主营业务收入 3,728.71 万
元;北海中潜以采购网络推广服务的名义向上海天放支付
1,154.28 万元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北海中潜对泰康在线确认
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上海天放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要求,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 3 —
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项导致中潜股份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728.71 万
元,虚增营业成本 1,154.28 万元。中潜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11 月 29 日两次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累计调减 2019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2,574.43 万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 1,339.47%。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中潜股份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 3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
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
提示性公告(更新后)》显示,“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
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公司”。但该商用最高安全
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所有权不属于大唐存储,大唐存储
需经授权使用并支付授权费。截至 2020 年 10 月,大唐存储运用
上述技术开发的相关产品尚未向国家权威认证机构申请国密二级
认证,未取得认证证书,后续能否取得认证证书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披露夸大了大唐存储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
项及对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2020 年 4 月 7 日,中潜股份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大唐存储
最近一年又一期亏损的原因是“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新一代高性— 4 —
能、高安全企业级和行业级存储控制芯片的研发,研发费用投入
大”。大唐存储投入的上亿元资金实际主要是用于支付 IP 技术的
授权费用,并非进行自主产品研发,账务上计入“其他非流动资
产”项目且未进行摊销。大唐存储 2019 年及 2020 年一季度研发
费用不包括该 IP 技术授权的摊销,且研发费用支出虽然较大,但
并非导致大唐存储连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上述披露未客观、准确、
严谨反映大唐存储的亏损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大唐存储科研
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收购事项相关公
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的规定。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长张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仰智慧主导投资设立北海中潜事
项,知悉北海中潜财务核算存在差错,主导收购大唐存储项目,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违规行— 5 —
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以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身份在 2019 年财务报表上签字,未对北海中
潜主营业务与盈利真实性的明显异常予以必要关注,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 代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明小燕参与北
海中潜设立事项,并作为唯一一名北海中潜团队以外的人员获得
中潜股份为收购提供的股权激励,未对北海中潜主营业务与盈利
真实性的明显异常予以必要关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徐志宏,独立董事孙昌兴、鲍
金红,时任独立董事鲍群,监事冯小燕,时任监事代利、李志慧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继红负责信息披露事
宜,参与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二项— 6 —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中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提出了听
证申请,中潜股份及其余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郭建兵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在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之
前,其于 2020 年 1 月与中介机构、时任董事会秘书等一同前往北
海中潜开展尽调,同行人员均未发现问题,因此其已勤勉尽责;
二是北海中潜属于互联网行业,行业特征决定了其可快速实现收
入,财务数据不存在异常;三是北海中潜团队于 2020 年 2 月离职,
中潜股份另一家子公司复工后代替北海中潜处理会计账务,只能
以相关财务资料完整作为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四是其对违规行为
不知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亦未能够鉴别,且财务人员
曾被要求不得干涉北海中潜业务;五是在公司被立案调查后, 广
东证监局对北海中潜财务数据进行了核查,会计师事务所曾于
2021 年 4 月对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出具鉴证报告,仅调减营
业利润 678.30 万元,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虚增利润金额
不一致。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北海中潜由中潜股份原拟以 1 元收购的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
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中潜股份未支付其他对价,北海中潜
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经营团队在半年后离职。郭建兵— 7 —
作为中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理应了解北海中潜真实业务情况,
并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重要责任。
北海中潜的财务数据对中潜股份财务会计报告具有重大影响, 但
郭建兵未能予以充分、必要的关注。 其提出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参与现场尽调,中介机构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等未发现异常,财务
资料完整等理由均未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亦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由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义务。此外,中潜股份已重新实
施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了鉴证报告,两次差错
更正累计调减利润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虚增利润金
额一致。故对郭建兵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顺,时任董事、总经
理仰智慧,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时任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明小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徐志宏,独立
董事孙昌兴、鲍金红,时任独立董事鲍群,监事冯小燕,时任监
事代利、李志慧,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继红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8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张顺、仰智慧、郭建兵、明小燕如对本
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
潜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 日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02

处罚对象:

仰智慧,张顺,明小燕,郭建兵,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
村;
张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仰智慧,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郭建兵,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明小燕,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董事会秘书、 副总
经理;
徐志宏,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孙昌兴,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金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群,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2 —
冯小燕,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代利,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志慧,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继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1〕 13 号) 查明的事实,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潜股份拟以 1 元收购北海慧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海慧玉”)失败后,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投资设立子公司北
海中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中潜”),聘请北海慧玉核
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经北海中潜介绍,上海天放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放”)购买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的团体意外险产品。 上海天放支付
保费后,泰康在线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向北海中潜支付保费的
92%,北海中潜就此确认对泰康在线的主营业务收入 3,728.71 万
元;北海中潜以采购网络推广服务的名义向上海天放支付
1,154.28 万元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北海中潜对泰康在线确认
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上海天放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要求,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 3 —
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项导致中潜股份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728.71 万
元,虚增营业成本 1,154.28 万元。中潜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11 月 29 日两次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累计调减 2019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2,574.43 万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 1,339.47%。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中潜股份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 3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
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
提示性公告(更新后)》显示,“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
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公司”。但该商用最高安全
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所有权不属于大唐存储,大唐存储
需经授权使用并支付授权费。截至 2020 年 10 月,大唐存储运用
上述技术开发的相关产品尚未向国家权威认证机构申请国密二级
认证,未取得认证证书,后续能否取得认证证书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披露夸大了大唐存储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
项及对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2020 年 4 月 7 日,中潜股份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大唐存储
最近一年又一期亏损的原因是“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新一代高性— 4 —
能、高安全企业级和行业级存储控制芯片的研发,研发费用投入
大”。大唐存储投入的上亿元资金实际主要是用于支付 IP 技术的
授权费用,并非进行自主产品研发,账务上计入“其他非流动资
产”项目且未进行摊销。大唐存储 2019 年及 2020 年一季度研发
费用不包括该 IP 技术授权的摊销,且研发费用支出虽然较大,但
并非导致大唐存储连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上述披露未客观、准确、
严谨反映大唐存储的亏损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大唐存储科研
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收购事项相关公
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的规定。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长张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仰智慧主导投资设立北海中潜事
项,知悉北海中潜财务核算存在差错,主导收购大唐存储项目,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违规行— 5 —
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以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身份在 2019 年财务报表上签字,未对北海中
潜主营业务与盈利真实性的明显异常予以必要关注,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 代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明小燕参与北
海中潜设立事项,并作为唯一一名北海中潜团队以外的人员获得
中潜股份为收购提供的股权激励,未对北海中潜主营业务与盈利
真实性的明显异常予以必要关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徐志宏,独立董事孙昌兴、鲍
金红,时任独立董事鲍群,监事冯小燕,时任监事代利、李志慧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中潜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继红负责信息披露事
宜,参与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中潜股份上述第二项— 6 —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中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提出了听
证申请,中潜股份及其余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郭建兵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在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之
前,其于 2020 年 1 月与中介机构、时任董事会秘书等一同前往北
海中潜开展尽调,同行人员均未发现问题,因此其已勤勉尽责;
二是北海中潜属于互联网行业,行业特征决定了其可快速实现收
入,财务数据不存在异常;三是北海中潜团队于 2020 年 2 月离职,
中潜股份另一家子公司复工后代替北海中潜处理会计账务,只能
以相关财务资料完整作为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四是其对违规行为
不知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亦未能够鉴别,且财务人员
曾被要求不得干涉北海中潜业务;五是在公司被立案调查后, 广
东证监局对北海中潜财务数据进行了核查,会计师事务所曾于
2021 年 4 月对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出具鉴证报告,仅调减营
业利润 678.30 万元,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虚增利润金额
不一致。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北海中潜由中潜股份原拟以 1 元收购的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
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中潜股份未支付其他对价,北海中潜
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经营团队在半年后离职。郭建兵— 7 —
作为中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理应了解北海中潜真实业务情况,
并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重要责任。
北海中潜的财务数据对中潜股份财务会计报告具有重大影响, 但
郭建兵未能予以充分、必要的关注。 其提出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参与现场尽调,中介机构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等未发现异常,财务
资料完整等理由均未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亦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由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义务。此外,中潜股份已重新实
施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了鉴证报告,两次差错
更正累计调减利润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虚增利润金
额一致。故对郭建兵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顺,时任董事、总经
理仰智慧,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时任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明小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徐志宏,独立
董事孙昌兴、鲍金红,时任独立董事鲍群,监事冯小燕,时任监
事代利、李志慧,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继红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8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张顺、仰智慧、郭建兵、明小燕如对本
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
潜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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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9-01

处罚对象:

代利,仰智慧,冯小燕,孙昌兴,张继红,张顺,徐志宏,明小燕,李志慧,郭建兵,鲍群,鲍金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3号
当事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广场南区T7第16层。
张顺,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1025号新天国际名苑C栋C3单元1102。
仰智慧,男,1971年9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半岛邦三期3栋13B。
郭建兵,男,1972年1月出生,中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珠7路中爱花园D座706房。
明小燕,女,1981年6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嘉洲富苑B座20B房。
张继红,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01号江南家园27栋1单元502室。
徐志宏,男,1963年3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821342(8)。
孙昌兴,男,1952年11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03号桐江新村2-107室。
鲍群,女,1982年3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航华路369号金山花园69幢1单元302号。
鲍金红,女,1972年2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823-051号12号。
冯小燕,女,1982年12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滨湖世纪城观湖苑小区9幢805室。
代利,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中潜股份监事,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巴黎都市2期6栋504。
李志慧,女,1993年5月出生,中潜股份时任监事,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郭建兵、明小燕、徐志宏、鲍群、李志慧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其余当事人均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郭建兵、明小燕、徐志宏、鲍群、李志慧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听证会后收到补充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潜股份原拟以1元收购北海慧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慧玉)失败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资设立子公司北海中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中潜),聘请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经北海中潜介绍,上海天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放)购买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的团体意外险产品。上海天放支付保费后,泰康在线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向北海中潜支付保费的92%,北海中潜就此确认对泰康在线的主营业务收入37,287,122.50元;北海中潜以向上海天放采购网络推广服务的名义向上海天放支付11,542,807.38元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北海中潜对泰康在线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上海天放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项导致中潜股份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7,287,122.50元,虚增营业成本11,542,807.38元,进而导致营业利润虚增25,744,315.12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
二、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6年9月,中潜股份时任董事长张顺安排他人注册成立了惠州市雅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雅妍);2017年11月,张顺以借款名义提供收购款,安排他人收购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装备)100%股权。张顺分别对惠州雅妍、中天装备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安排。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有关“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潜股份与惠州雅妍、中天装备构成关联关系。
2019年,中天装备与中潜股份发生以下业务往来:一是中天装备委托中潜股份代加工军工订单,支付货物采购金额16,231,887.17元;二是中天装备向中潜股份承租厂房,支付租赁费(含水电)合计136,080元;三是中天装备受中潜股份委托进行装备检测及向其销售少量物资,收取1,140,006元。
惠州雅妍与中潜股份及其原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潜潜水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水运动)发生以下业务往来:一是惠州雅妍向潜水运动提供劳务派遣及衣物洗涤服务,收取费用合计54,519,696.41元;二是惠州雅妍向潜水运动支付占用场地使用费合计35,040,612.80元;三是惠州雅妍向中潜股份承租场地,支付租赁费(含水电)合计113,207.94元。
综上,2019年度,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共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37,100,264.72元,占中潜股份2018年期末净资产的6.78%。中潜股份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公司”的描述,构成误导性陈述
2020年3月13日、3月17日中潜股份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0-013),披露标的公司“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经查,该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所有权不属于大唐存储,大唐存储需经授权使用并支付授权费。截至2020年10月份,大唐存储运用上述技术开发的相关产品尚未向国家权威认证机构申请国密二级认证,未拿到认证证书,后续能否拿到认证证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述公告中关于大唐存储掌握商用技术情况的描述不严谨,夸大了标的公司大唐存储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项及对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二)关于“大唐存储近一年又一期亏损的主要原因”的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
2020年4月7日,中潜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回复大唐存储近一年又一期亏损的原因是“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新一代高性能、高安全企业级和行业级存储控制芯片的研发,研发费用投入大”。经查,大唐存储投入的上亿元资金,主要是用于支付IP技术的授权费用,并非进行自主产品研发,账务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未进行摊销。根据大唐存储2019年及2020年一季度的利润表,其中的研发费用不包括该IP技术授权的摊销,且研发费用支出虽然较大,但并非导致大唐存储连续亏损的主要原因。因此,中潜股份将大唐存储亏损的主要原因归结于“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研发,研发费用投入大”,未客观、准确、严谨反映大唐存储的亏损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科研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时任董事长张顺,控制关联方惠州雅妍、中天装备并主导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审议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总经理、董事仰智慧,主导投资设立北海中潜事项,知悉北海中潜财务核算存在差错,审议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主导中潜股份收购大唐存储项目。
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知悉中潜股份与惠州雅妍、中天装备关系密切且协助划转相关资金;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以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身份在2019年财务报表上签字,应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对2019年年度报告保持审慎,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明小燕(2019年4月24日前、2020年4月8日至6月15日),参与北海中潜设立事项,知悉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关系密切且发生交易,但未予以审慎核查,审议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继红(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4月7日),负责信息披露事宜,参与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徐志宏,独立董事孙昌兴、鲍群、鲍金红,监事冯小燕、代利、李志慧,未能对北海中潜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的商业模式、盈利真实性等情况予以必要关注或核实,审议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因虚增营业利润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张顺、仰智慧,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郭建兵、明小燕、张继红、徐志宏、孙昌兴、鲍群、鲍金红、冯小燕、代利、李志慧。
当事人郭建兵在听证中及听证后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虚增利润金额,与中潜股份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不一致,应以鉴证报告确认的更正数额作为虚增利润数额。二是其不知悉北海中潜财务造假,且对北海中潜进行现场尽调,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时任董事长张顺故意隐瞒关联关系,其不知悉中潜股份与惠州雅妍、中天装备关系密切存在关联关系,作为财务总监没有排查关联方的职责以及义务,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划转资金。四是惠州雅妍与潜水运动的业务往来金额,与中潜股份2019、2020年公告的年报数据不符。五是相较同类型违法事实的处罚情况,所涉嫌违法的事项比案例违法事项要轻,却受到巨额行政罚款,严重超出本人承担的能力。综上,当事人郭建兵请求免予处罚。
当事人明小燕在听证中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其未主管过北海中潜业务,也不负责财务工作,对北海中潜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利润事宜毫不知情,对其责任认定不准确。二是其自接任代理董秘之后,积极履责,已勤勉尽责。三是其作代理董事会秘书,愿意就中潜股份2019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但同时请考虑张顺隐瞒关联关系,其无法通过一般核查手段发现该事项的情况。综上,当事人明小燕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当事人徐志宏的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徐志宏已于2020年2月10日辞职,因疫情原因中潜股份拖延至2020年5月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其未参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也未进行表决、签字。二是徐志宏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且对违法行为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已勤勉尽责。三是徐志宏所承担的义务与其获得的收入相比严重不匹配,处罚过重。综上,当事人徐志宏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鲍群在听证中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北海中潜的强自主权限及刻意不配合为识别造假设置了障碍,其任职时间较短,不具备发现、识别北海中潜真实业务模式的可能性。二是其关注到北海中潜股权激励计划过高的问题,对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多次向公司反映疑虑,在得知公司披露违法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已勤勉尽责。综上,当事人鲍群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李志慧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及听证后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认可郭建兵关于虚增利润数额的陈述申辩意见。二是公司及董事会未向其提供2019年4月北海中潜会议相关材料,且会计师等专业人员都无法查证的前提下,作为普通员工更难以核实北海中潜在新设后的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的商业模式、盈利真实性等情况,认定本人未勤勉尽责没有依据。三是适用法律不当,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四是相较同类型违法事实的处罚情况,所涉嫌违法的事项比案例违法事项要轻,却受到巨额行政罚款,严重超出本人承担的能力。综上,当事人李志慧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针对郭建兵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本案系针对北海中潜在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泰康在线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对上海天放确认主营业务成本这一事项,认定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营业利润的情况,鉴证报告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二是北海中潜由中潜股份原拟以1元收购的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中潜股份未支付其他对价,北海中潜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经营团队半年后离职,上述迹象表明北海中潜的主营业务及盈利的真实性存在明显异常。郭建兵作为中潜股份的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未能对上述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并以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身份在2019年财务报表上签字,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关于不知悉北海中潜财务造假的意见,不能作为其未勤勉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免责事由。三是郭建兵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知悉张顺与中天装备的实际控制人、惠州雅妍的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郭建兵应当能够发现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该事项,并协助划转资金,本案将郭建兵认定为中潜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责任人员,并无不妥。四是中潜股份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认定的关联交易金额准确。五是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针对明小燕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北海中潜由中潜股份原拟以1元收购的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中潜股份未支付其他对价,北海中潜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经营团队半年后离职,上述迹象表明北海中潜的主营业务及盈利的真实性存在明显异常。明小燕作为中潜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对上述情况予以必要关注。此外,其还参与设立北海中潜,并作为唯一一名北海中潜团队以外的人员获得中潜股份为收购北海中潜而提供的股权激励,其关于不负责北海中潜业务、不主管财务工作、不知悉北海中潜财务造假的主张,不能作为其未勤勉履行职责的免责事由。二是明小燕接任董事会秘书之后的履职行为,不足以作为其在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时未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三是明小燕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知悉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关系密切,应当能够发现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针对徐志宏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徐志宏关于辞职的主张与公司公告不一致,且根据徐志宏在调查期间提供的情况说明,其承认以通讯方式参与审议了2019年年报,没有不同意见。徐志宏关于其未参与审议2019年年报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二是当事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三是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针对鲍群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北海中潜由中潜股份原拟以1元收购的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中潜股份未支付其他对价,北海中潜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经营团队半年后离职,上述迹象表明北海中潜的主营业务及盈利的真实性存在明显异常。鲍群作为中潜股份的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但其未能对上述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并进行审慎监督。二是其针对北海中潜股权激励计划等履职行为,不足以构成已尽勤勉、忠实义务的理由。
针对李志慧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本案系针对北海中潜在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泰康在线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对上海天放确认主营业务成本这一事项,认定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营业利润的情况,鉴证报告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二是北海中潜由中潜股份原拟以1元收购的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中潜股份未支付其他对价,北海中潜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经营团队半年后离职,上述迹象表明北海中潜的主营业务及盈利的真实性存在明显异常。李志慧作为中潜股份的监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但其未能对上述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并进行审慎监督,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三是本案处罚对象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本案适用新《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四是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张顺、仰智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郭建兵、明小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张继红、徐志宏、孙昌兴、鲍群、鲍金红、冯小燕、代利、李志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26日
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印发

中潜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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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5-31

处罚对象:

代利,仰智慧,冯小燕,卓泽鹏,孙昌兴,张继红,张顺,徐志宏,明小燕,李志慧,郭建兵,鲍群,鲍金红,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
字 2013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张顺、仰智慧、郭建兵、明小燕、卓泽鹏、张继红、徐志
宏、孙昌兴、鲍群、鲍金红、冯小燕、代利、李志慧: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
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潜股份原拟以 1 元收购北海慧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慧玉)失
败后,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投资设立子公司北海中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
中潜),聘请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经北海中潜介绍,上海天放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放)购买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康在线)的团体意外险产品。上海天放支付保费后,泰康在线以技术服务费的名
义向北海中潜支付保费的 92%,北海中潜就此确认对泰康在线的主营业务收入
37,287,122.50 元;北海中潜以向上海天放采购网络推广服务的名义向上海天放支付
11,542,807.38 元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北海中潜对泰康在线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上海天放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中
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中潜股份 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7,287,122.50 元,虚增营业成本
11,542,807.38 元,导致营业利润虚增 25,744,315.12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62.08%。
    二、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6 年 9 月,中潜股份时任董事长张顺安排他人注册成立了惠州市雅妍酒店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雅妍);2017 年 11 月,张顺以借款名义提供收购款,安
排他人收购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装备)100%股权。张顺分
别对惠州雅妍、中天装备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安排。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有关“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
定,中潜股份与惠州雅妍、中天装备构成关联关系。
    2019 年,中天装备与中潜股份发生以下业务往来:一是中天装备委托中潜股份
代加工军工订单,支付货物采购金额 16,231,887.17 元;二是中天装备向中潜股份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承租厂房,支付租赁费(含水电)合计 136,080 元;三是中天装备受中潜股份委托
进行装备检测及向其销售少量物资,收取 1,140,006 元。
    惠州雅妍与中潜股份及其原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潜潜水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潜水运动)发生以下业务往来:一是惠州雅妍向潜水运动提供劳务派遣及衣物洗
涤服务,收取费用合计 54,519,696.41 元;二是惠州雅妍向潜水运动支付占用场地
使用费合计 35,040,612.80 元;三是惠州雅妍向中潜股份承租场地,支付租赁费(含
水电)合计 113,207.94 元。
    综上,2019 年度,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共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
37,100,264.72 元,占中潜股份 2018 年期末净资产的 6.78%。中潜股份在 2019 年年
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存储)项目披露
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
技术的公司”的描述,构成误导性陈述
    2020 年 3 月 13 日、3 月 17 日中潜股份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更
新后)》(公告编号:2020-013),披露标的公司“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
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经查,该商业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
法芯片技术的所有权不属于大唐存储,大唐存储需经授权使用并支付授权费。截至
2020 年 10 月份,大唐存储运用上述技术开发的相关产品尚未向国家权威认证机构申
请国密二级认证,未拿到认证证书,后续能否拿到认证证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
上述公告中关于大唐存储掌握商用技术情况的描述不严谨,夸大了标的公司大唐存
储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项及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
构成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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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大唐存储近一年又一期亏损的主要原因”的回复,构成误导性陈
述
     2020 年 4 月 7 日,中潜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回复大唐存储近一年又一期亏
损的原因是“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新一代高性能、高安全企业级和行业级存储控制
芯片的研发,研发费用投入大”。经查,大唐存储投入的上亿元资金,主要是用于
支付 IP 技术的授权费用,并非进行自主产品研发,账务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未进行摊销。根据大唐存储 2019 年及 2020 年一季度的利润表,
其中的研发费用不包括该 IP 技术授权的摊销,且研发费用支出虽然较大,但并非导
致大唐存储连续亏损的主要原因。因此,中潜股份将大唐存储亏损的主要原因归结
与“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研发,研发费用投入大”,未客观、准确、严谨反映大唐
存储的亏损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科研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
成误导性陈述。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时任董事长张顺,控制关联方惠州雅妍、中天装备并主导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总经理、董事仰智慧,主导投资设立北海中潜事项,知悉北海中潜财务核
算存在差错,审议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主导中潜股份收购大唐存
储项目。
     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知悉中潜股份与惠州雅妍、中天装备关系密切且协助划
转相关资金;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以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身份在 2019 年财
务报表上签字,应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对 2019 年年度报告保持
审慎,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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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明小燕(2019 年 4 月 24 日前、2020 年 4 月 8 日至 6
月 15 日),参与北海中潜设立事项,知悉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关系密切
且发生交易,但未予以审慎核查,审议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未尽
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董事会秘书卓泽鹏(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12 月 2 日),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未审慎排查中潜股份关联方情况,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继红(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4 月 7 日),负责信息披
露事宜,参与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未审慎排查中潜股份关联方情况,未尽勤勉尽责
义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徐志宏,独立董事孙昌兴、鲍群、鲍金红,监事冯小燕、
代利、李志慧,未能对北海中潜在新设后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的商业模式、盈利真
实性等情况予以必要关注或核实,审议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未尽
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
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因虚增营业利润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
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行
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主管
人员为张顺、仰智慧,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郭建兵、明小燕、卓泽鹏、张继红、徐
志宏、孙昌兴、鲍群、鲍金红、冯小燕、代利、李志慧。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二、对张顺、仰智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郭建兵、明小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卓泽鹏、张继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五、对徐志宏、孙昌兴、鲍群、鲍金红、冯小燕、代利、李志慧给予警告,并
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目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5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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