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惠贤)
当事人:吴惠贤,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时任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南方营销中心总监,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惠贤内幕交易友讯达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惠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2018年1月2日,友讯达证券事务代表李某娉,将《友讯达: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友讯达时任财务总监丁某清、友讯达财务总监廖某丽、友讯达董事会秘书沈某钊,该邮件写明: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需在2018年1月31日前披露,现拟计划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上网,附件为业绩预告模板。
2018年1月9日,李某娉将《关于2017年度业绩预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友讯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崔某、董事董某锋及丁某清、廖某丽、沈某钊等25人,该邮件提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友讯达预计在1月下旬披露业绩预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要在敏感期间交易友讯达股票,禁止内幕交易。
2018年1月11日,廖某丽通过金蝶财务软件导出财务报表。
2018年1月15日,友讯达测算出用于报税的2017年12月财务报表,该报表预估了友讯达2017年度部分销售人员的年终奖及存货跌价准备,预估了友讯达2017年度净利润。
2018年1月19日,经沈某钊、廖某丽、丁某清、李某娉讨论后,确定了业绩预告的相关数据,廖某丽向崔某、友讯达副总经理尹某刚汇报后,形成公告草稿。
2018年1月21日14时,经崔某、沈某钊批准后,李某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提交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
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开市前,友讯达发布《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
我局认为,友讯达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月2日形成,于2018年1月22日开市前公开。李某娉、廖某丽、丁某清、沈某钊、崔某、董某锋等26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惠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接触联系情况
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22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吴惠贤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系情形如下:
2018年1月6日,吴惠贤与崔某、沈某钊、廖某丽、丁某清、李某娉等人共同参加友讯达年会。
2018年1月7日至8日,吴惠贤与崔某、沈某钊、廖某丽等人共同参加友讯达封闭培训。
2018年1月9日,吴惠贤向崔某述职。
2018年1月2日至1月22日间,吴惠贤与崔某、廖某丽、董某锋分别有2次、13次、2次通话记录。
三、吴惠贤内幕交易友讯达股票情况
吴惠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手机委托下单,下单号码为其手机号码138XXXX9311,操作其华泰证券、银河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8日,合计买入友讯达股票11.9万股,合计买入金额约3,212,520元,于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2月6日全部卖出,盈利289,936.07元。
吴惠贤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吴惠贤华泰证券账户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开立账户,该账户开立后即转入大量资金买入友讯达股票,买入金额随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逐步放大,内幕信息公开后第二天大量卖出;吴惠贤银河证券账户日常交易较少,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除友讯达股票外,仅交易过6支股票,交易额平均在30万元左右。交易友讯达股票时,买入金额为买入其他股票平均金额的10倍以上。
上述事实,有友讯达相关公告文件及提交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话记录、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吴惠贤违法所得289,936.07元,并处以罚款869,808.21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