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马丽,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马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减持预披露承诺
马丽在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本人减持赛
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
向。”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马丽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分别减持赛升药业股份960万股、475万股,交易金额合计
约15,084.50万元,马丽未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赛升药业公
告减持意向,违反了其所作的承诺。
二、权益变动违规
2022年7月6日,赛升药业披露的《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
后)》显示,2015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马丽及一
— 2 —
致行动人刘淑芹合计持股比例由15.12%下降至8.02%,累计变动
比例达7.10%。其中,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16日,
马丽及一致行动人刘淑芹合计持股比例由15.12%下降至11%,累
计变动比例为4.12%,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
马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赛升药业股份960万股、475万
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99%、0.99%。马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停止买卖赛升药业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马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8.6.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马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由赛升药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 3 —
对于马丽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