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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3004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4236.73 33.446
2024-06-30 1 其他 4 4637.33 37.388
2 基金 12 183.70 1.481
2024-03-31 1 其他 6 4826.72 39.192
2023-12-31 1 其他 7 4776.42 38.784
2 上市公司 1 139.18 1.130
3 基金 17 45.80 0.372
2023-09-30 1 其他 5 4886.26 39.6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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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08 9.77 9.62 1.56 100.00 977.00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0428 10.30 10.50 -1.90 120.00 123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九乔街证券营业部

20220114 9.01 12.00 -24.92 190.82 1719.29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113 8.77 11.25 -22.04 96.90 849.81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112 8.27 10.96 -24.54 60.40 499.51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11223 9.84 9.84 0 251.00 2469.8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杭州高新: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胡宝泉,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山东
公告日期 2023-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周建华)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建华
公告日期 2023-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叶峰)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峰
公告日期 2023-02-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蒋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蒋鹏

杭州高新: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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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1-21

处罚对象:

胡宝泉,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胡宝泉
于2024年11月19日分别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杭应急事故罚〔2024〕19号、余杭应急事故罚〔2024〕
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26日22时10分许,公司南区PVC车间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
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报告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
安分局、区总工会、径山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未排查发现人员进入码垛区域
后码垛机器人仍然处于抓包可运行状态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胡宝泉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未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应急法规[2022]  9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裁量幅度,区
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胡宝泉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任伍佰叁拾贰圆整(¥173532.00)的行
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处理善后工作,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立即
第1页
开展安全生产整改专项工作,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公司已按
照区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完成整改,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大投入保
障,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杜绝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10.5.2
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杭应急事故罚〔2024〕19号、余杭应急事故罚
〔2024〕20号)。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第2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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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罗山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2023〕68号
当事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山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山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山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罗山东通过自行借入,或向朋友、合作伙伴、同学、配资中介何某平等人借入的方式,共控制并使用“罗山东”等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罗山东操纵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自有资金、与合作伙伴共有资金及账户组配资资金等。罗山东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罗山东决策,由其员工、朋友等人具体下单。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
二、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利民股份”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10个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84个交易日内,反复买卖“利民股份”。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5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反向卖出(以下简称盘中拉抬)、尾市期间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拉抬股价影响收盘价格并于次日卖出(以下简称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对倒交易“利民股份”共53个交易日,对倒交易该股累计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达3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44.9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获利-21,903,972.99元。
(二)操纵“兰太实业”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反复买卖“兰太实业”,其中,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操纵“兰太实业”。相关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对倒交易“兰太实业”达7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64%。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兰太实业”获利7,892,952.11元。
(三)操纵“维力医疗”情况
“陈某”等12个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反复买卖“维力医疗”,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对倒交易“维力医疗”共57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2个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0.16%。经统计,罗山东操纵“维力医疗”获利-51,825,362.47元。
(四)操纵“金自天正”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反复买卖“金自天正”,其中,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1月29日、2月29日至3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对倒交易“金自天正”共6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14个交易日,2016年4月15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3.87%。经统计,罗山东操纵“金自天正”获利5,304,470.32元。
(五)操纵“桂东电力”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反复买卖“桂东电力”,其中2016年2月19日、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对倒占比超过5%的共9个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72%。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桂东电力”获利64,835.22元。
(六)操纵“吉艾科技”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反复买卖“吉艾科技”,其中,于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2016年2月22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存在明显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对倒交易“吉艾科技”共3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7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对倒占比为14.34%,2016年3月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8.2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吉艾科技”获利6,589,429.04元。
(七)操纵“英特集团”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反复买卖“英特集团”,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对倒交易“英特集团”共17个交易日,其中,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期间频繁以较高比例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4个交易日,2016年3月2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6.3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英特集团”获利3,084,712.64元。
(八)操纵“正虹科技”情况
“罗山东”等11个账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反复买卖“正虹科技”,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7日至9月1日、9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对倒交易“正虹科技”共20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以较高的比例频繁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3个交易日,2015年8月21日对倒占比最高值为9.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正虹科技”获利12,947,151.53元。
(九)操纵“亚太实业”情况
“高某均”等5个账户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7日期间反复买卖“亚太实业”,其中2015年9月30日、11月9日存在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至11月9日期间,对倒交易“亚太实业”共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1月9日对倒交易1,207,350股,对倒占比达9.1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亚太实业”获利7,584,726.00元。
(十)操纵“杭州高新”情况
“陈某”等6个账户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反复买卖“杭州高新”,其中,2015年10月28日对倒交易“杭州高新”366,196股,对倒占比达12.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杭州高新”获利558,138.70元。
(十一)操纵“凯瑞德”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12月6日反复买卖“凯瑞德”,其中,2016年8月19日至8月22日对倒交易“凯瑞德”,2016年8月19日对倒占比达到最高值7.6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凯瑞德”获利-2,219,170.28元。
(十二)操纵“天广消防”情况
“罗某成”等6个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反复买卖“天广消防”,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天广消防”共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6日、10月22日对倒占比超过5%,10月22日达最高对倒占比值5.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广消防”获利3,923,711.01元。
(十三)操纵“天马精化”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反复买卖“天马精化”,其中,2016年3月1日、4月27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对倒占比均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1,132,929.81元。
(十四)操纵“嘉应制药”情况
“陈某”等7个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反复买卖“嘉应制药”,其中,2015年9月8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2015年9月8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嘉应制药”908,200股,对倒占比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5,718,901.97元。
(十五)操纵“凤形股份”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罗某健”等5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凤形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共参与了63个交易日的交易。2016年8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几乎全部交易日都委托交易了“凤形股份”。操纵期间内,上述账户买入“凤形股份”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9月19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36%。上述期间,上述账户卖出“凤形股份”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9月30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78%。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有46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对倒“凤形股份”的情况,累计对倒交易16,506,700股。其中,对倒交易“凤形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2016年9月8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4.7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获利21,038,178.57元。
(十六)操纵“新日恒力”情况
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潘某秀”等5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新日恒力”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账户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的41个交易日中均有交易“新日恒力”。其中,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2.95%。期间,上述账户对倒交易“新日恒力”共33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对倒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17.53%。经统计,罗山东交易“新日恒力”获利-34,763,8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IP和MAC地址、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罗山东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对交易“金自天正”“桂东电力”“吉艾科技”“天广消防”“天马精化”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予以纠正。第二,对交易“凤形股份”的配资账户进行识别认定,应将现有账户中的“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13个账户剔除。第三,对配资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每一笔交易与罗山东团队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识别筛查,IP地址与MAC地址均匹配失败的相应交易应当从现有指控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中扣除。第四,结合第二、三点请求,对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违法获利数额进行重新认定。第五,在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相应地等额修正对罗山东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代理人关于“金自天正”等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第二,关于交易“凤形股份”相关账户认定,(1)“李某成”“蔡某荣”“王某萍”3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3账户交易“凤形股份”时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黄某琴”等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2)“文某林”“吴某林”“彭某熠”3账户除与罗山东控制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地址重合外,根据询问笔录,3账户系罗某成按照罗山东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3)“盛某飞”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交易“凤形股份”时使用的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姜某荣”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4)“前海开源基金·泰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有一人的言词证据且有资金关系。上述8个账户有言词证据、交易地址重合或者资金关系等证据综合证明,足以认定为罗山东控制的账户;(5)对“张某琴”“杨某兰”“红塔资产·鹏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安盈博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5个账户,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将该5个账户予以剔除。第三,本案最终认定的交易“凤形股份”的53个账户,至少有他人指认、自认、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等两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53个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四,上述调整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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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19

处罚对象:

周建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8号(周建华)
    当事人:周建华,男,1985年7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建华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建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建华自2020年4月8日起担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董事。2020年4月9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周建华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5个证券账户交易“杭州高新”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合计买入685.72万股,成交金额8177.80万元,合计卖出584.94万股,成交金额7045.6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6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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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19

处罚对象:

叶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9号(叶峰)
    当事人:叶峰,男,1986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叶峰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叶峰账户组)交易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股票。2021年1月7日合计持有10,574,600股,占杭州高新总股本的8.35%,首次超过5%并达到最高点。此后继续交易“杭州高新”股票,持股比例多次减少或者增加1%。2021年1月8日(超比例后次交易日)至2022年11月22日,叶峰账户组累计买入10,930,340股,成交金额100,112,559.2元;累计卖出18,319,940股,成交金额170,982,335.3元,买卖金额合计271,094,894.5元。经计算,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相关产品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叶峰实际控制叶峰账户组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时也未按规定通知并予以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叶峰实际控制叶峰账户组继续转让“杭州高新”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叶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叶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杭州高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6月14日

关于对蒋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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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14

处罚对象:

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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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85 号
关于对蒋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蒋鹏,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蒋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
新”)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7 月期间,
杭州高新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长虹通过向供应商支付采购
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杭州高
新资金, 2018 年累计发生额 63,554.43 万元, 2019 年累计发生额— 2 —
114,260 万元; 2019 年 3 月 22 日,高长虹私自借出公司公章,并
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素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
杭州高新认可黄素凤将上述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素凤将上述款项划付
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长虹控制的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 1,000 万
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蒋鹏知悉杭州高新存在上述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对杭州高新前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
蒋鹏作为杭州高新董事会秘书,对于所知悉的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未督促杭州高新及时对外披露,也未履行报告
责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一款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第 3.1.13 条、第 3.7.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蒋鹏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蒋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3 —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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