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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地锦路 9 号院 13 号楼四层 101-413;
王立群,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秦彪,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邦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汉邦高科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
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和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显示,实
际控制人王立群在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期间,通
过安排员工向汉邦高科及子公司北京银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借
款、再由员工转账给王立群或其指定的人员、机构的方式占用汉
邦高科资金 3,447.55 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119.05 万元,
占 2017 年末汉邦高科净资产的 2.6%,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前全部归还。
汉邦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汉邦高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立群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汉邦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汉邦高科时任财务总监秦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汉邦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3 —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立群,时任财务总监秦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