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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30042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1 2511.67 6.395
2 其他 1 1989.66 5.066
2024-06-30 1 上市公司 1 2511.67 6.975
2 其他 1 1989.66 5.525
2024-03-31 1 上市公司 1 2511.67 7.241
2 其他 1 1989.66 5.736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1 2511.67 7.769
2 其他 2 2509.66 7.763
2023-09-30 1 其他 3 4318.44 13.425
2 上市公司 1 2511.67 7.8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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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1 6.00 7.33 -18.14 49.00 294.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峨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2 16.20 18.52 -12.53 370.00 5994.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

20211202 13.30 13.99 -4.93 150.45 2000.9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东环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01 13.30 14.74 -9.77 200.00 2660.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东环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1 13.30 13.06 1.84 70.00 931.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01 13.30 13.06 1.84 200.00 2660.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民族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青
公告日期 2024-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红相: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东武,吕坚,吴章坤,廖雪林,张青,李喜娇,杨成,陈水明,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东武,杨成
公告日期 2024-04-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东武,吕坚,吴章坤,廖雪林,张青,李喜娇,杨成,陈水明,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红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何东武,吕坚,吴章坤,廖雪林,张青,李喜娇,杨成,陈水明,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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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31

处罚对象:

张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当事人:张青,男,1966年5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董事,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青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青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张青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青内幕交易“红相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3月1日,监管部门到红相股份现场取证,并要求红相股份对过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自查。
2023年3月2日-22日,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某组织开展核查工作;3月22日,公司计划启动2019-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23年3月23日,杨某电话告知张青公司正在落实财务自查事项;3月24日,两人在厦门会面,张青获悉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情况存在问题。
2023年3月29日,红相股份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自查阶段性资料;4月3日,向监管部门提供了相关财务自查书面报告。2023年4月4日,杨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廖某林、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某娇告知3名独立董事公司以前年度可能存在需会计差错更正事项;4月6日,廖某林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秋)(以下简称容诚所)注册会计师周某予发送会计差错更正初稿。
2023年4月15日,红相股份证券事务代表林某婷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邮件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内容涉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议案》等。
2023年4月28日,红相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的公告》等事项。同日,公司向交易所提交《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的公告》等文件,并于2023年4月29日完成披露工作。
综上,红相股份2019-2021年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于2023年4月29日。张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4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4月27日下午,容诚所厦门分所负责人刘某召集容诚所相关人员就红相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讨论,认为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应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后,刘某、项目签字合伙人林某临将该事项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对红相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3年4月27日傍晚,李某娇接到林某临的通知,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林某婷于2023年4月27日晚上向公司全体董监高邮件发送会议资料,告知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张青收到并查看了上述材料。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等。同日,公司向交易所提交《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并于2023年4月29日完成披露工作。
综上,红相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于2023年4月29日。张青作为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7日。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红相股份”情况
“张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0年8月10日开立后由张某出借给张青,张青交由配偶徐某萍使用,账户资金均来自张青或徐某萍。“张某”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4月28日合计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61.80万股,卖出金额714.39万元,避损金额为2,308,564.51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徐某萍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王某彬”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2年3月18日开立后由王某彬出借给张青,张青交由徐某萍使用,账户资金均来自张青或徐某萍。“王某彬”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4月28日合计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51.50万股,卖出金额596.65万元,避损金额为1,937,109.63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徐某萍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郝某腾”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2年3月20日开立后由郝某腾出借给张青儿子张某炜使用,账户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张青。“郝某腾”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接近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8.58万股,卖出金额98.60万元,避损金额为314,691.46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张某炜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青利用内幕信息一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2个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卖出红相股份股票;利用内幕信息一、二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3个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卖出红相股份股票。张青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3个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合计卖出金额1,409.64万元,避损金额4,560,365.60元,卖出时点与红相股份上述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存在卖出时点高度敏感、亏损清仓卖出等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二、短线交易
张青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担任红相股份董事。张青配偶徐某萍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张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王某彬”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张青儿子张某炜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郝某腾”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红相股份”股票的行为。其中,买入“红相股份”股票1,619,040股,金额合计27,356,354.72元,卖出合计1,619,040股,金额合计29,444,126.40元。张青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相股份公告、红相股份等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青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决策授意卖出红相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张青作为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配偶、子女存在买入红相股份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张青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案涉内幕信息一形成时点认定错误;其二,其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一的时点认定错误;其三,量罚过重。综上,张青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案涉内幕信息一形成时点认定准确,红相股份2019-2021年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事项在2023年3月22日已具备一定的明确性,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其二,张青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担任红相股份董事,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悉内幕信息一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4日。其三,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张青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上,我局对张青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张青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60,365.60元,并处13,681,096.80元的罚款。
2.对张青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张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60,365.60元,并处13,781,096.8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ST红相: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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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08

处罚对象:

何东武,吕坚,吴章坤,廖雪林,张青,李喜娇,杨成,陈水明,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62 号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3 号 1002
单元之一;
杨成,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东武,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
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章坤,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
廖雪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物流总监;— 2 —
李喜娇,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青,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董事长;
陈水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长;
吕坚,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查明的事实,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红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 2017 年至 2022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红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红
相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 2023 年 12 月*ST 红相对外转让该
子公司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
等方式,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489.4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972.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4.10%、 38.03%;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5,5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9.49%、 47.72%;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 —
22,706.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18.2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
的金额 16.94%、 48.19%;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497.18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7,538.4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12%、
29.79%;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879.8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325.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7.80%、 0.51%; 2022 年虚
增营业成本 2,487.67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2,487.67 万元,分别占
当期披露金额的 2.15%、 33.27%。
二、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ST 红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披露的相关公告,涉及*ST 红相 2017 年至 2019 年 6 月
期间的财务数据。根据前述关于*ST 红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事实, *ST 红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三、 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20 年 4 月 28 日, *ST 红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20 年 4 月 29 日,
*ST 红相披露经修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修订稿)。 2020 年 8 月 13 日, *ST 红相
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 2020 年 10 月 13 日, *ST 红相发行股份及支付— 4 —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获得本所受理。
2021 年 2 月 5 日, *ST 红相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 *ST 红相
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7 年至
2020 年 9 月。根据前述关于*ST 红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
实, *ST 红相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ST 红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
条的规定。
*ST 红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ST 红相管理工
作,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副总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
知悉并组织、参与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5 —
第 5.1.2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吴章坤,知悉、参与造
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
勉尽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6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青,
应当知悉公司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ST 红相副总经理、浙江涵普董事长陈水明,应当知悉公司
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子公司成都鼎屹总经理吕坚,参与造假行为,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第七
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7 —
本所对*ST 红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成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
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
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成,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物
资采购部经理吴章坤,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廖雪林,红相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喜娇,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青,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涵普电
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水明,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
理吕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红相、杨成、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李喜
娇、张青、陈水明、吕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8 —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红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ST 红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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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7

处罚对象:

何东武,杨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杨成,男,1961年10月出生,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红相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何东武,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需要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后主动放弃。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红相股份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卧龙(2023年12月红相股份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0,48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972.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4.10%、38.03%;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5,5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49%、47.72%;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22,706.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16.94%、48.1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0,497.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38.4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12%、29.79%;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0,879.8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25.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7.80%、0.51%;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487.67万元,虚减利润总额2,487.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15%、33.27%。
二、欺诈发行
(一)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2017年11月20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18年4月17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2018年5月21日,红相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8年8月27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17 号)。红相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57,999,997.44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4年至2017年。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发行申请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
2019年4月25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2019年10月21日,红相股份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2020年1月2日,红相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2月21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 号)。红相股份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58,500万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6年至2019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发行申请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三)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20年4月28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0年4月29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2020年8月13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20年10月13日,红相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2021年2月5日,红相股份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红相股份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7年至2020年1-9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相股份的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自查报告、情况说明、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银川卧龙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客户、供应商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红相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并组织、参与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时任银川卧龙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时任银川卧龙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成作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红相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红相股份从事前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何东武作为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或知悉、参与前述部分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东武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4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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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7

处罚对象:

何东武,吕坚,吴章坤,廖雪林,张青,李喜娇,杨成,陈水明,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3号1002单元之一。
杨成,男,1961年10月出生,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红相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何东武,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吴章坤,男,1985年1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廖雪林,女,1982年1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马露萍,女,1971年1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物流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李喜娇,女,1988年1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张青,男,1966年5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星波)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陈水明,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涵普)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吕坚,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鼎屹)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需要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后主动放弃。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红相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红相股份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卧龙(2023年12月红相股份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0,48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972.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4.10%、38.03%;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5,5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49%、47.72%;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22,706.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16.94%、48.1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0,497.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38.4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12%、29.79%;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0,879.8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25.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7.80%、0.51%;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487.67万元,虚减利润总额2,487.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15%、33.27%。
二、欺诈发行
(一)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2017年11月20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18年4月17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2018年5月21日,红相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8年8月27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17 号)。红相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57,999,997.44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4年至2017年。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发行申请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
2019年4月25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2019年10月21日,红相股份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2020年1月2日,红相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2月21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 号)。红相股份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58,500万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6年至2019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发行申请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三)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20年4月28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0年4月29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2020年8月13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20年10月13日,红相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2021年2月5日,红相股份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红相股份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7年至2020年1-9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相股份的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自查报告、情况说明、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银川卧龙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客户、供应商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成、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李喜娇、张青、陈水明在红相股份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红相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并组织、参与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吴章坤,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合肥星波董事长张青,应当知悉公司造假行为,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副总经理、浙江涵普董事长陈水明,应当知悉公司造假行为,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都鼎屹总经理吕坚,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红相股份时任监事吴章坤,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成、吴章坤、廖雪林、李喜娇在红相股份上述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时任银川卧龙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监事吴章坤,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杨成、吴章坤、廖雪林、李喜娇在红相股份上述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时任银川卧龙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监事吴章坤,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600万元;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225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125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红相股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1.对红相股份处以58万元罚款;
2.对杨成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以30万元、58万元罚款,合计罚款88万元;
3.对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李喜娇,处以10万元罚款。
对红相股份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欺诈发行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1.对红相股份处以1755万元罚款;
2.对杨成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以30万元、11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200万元;
3.对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李喜娇,处以15万元罚款。
对红相股份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欺诈发行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1.对红相股份处以200万元罚款;
2.对杨成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0万元;
3.对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4.对李喜娇,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288万元罚款;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365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5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4月3日

*ST红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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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03

处罚对象:

何东武,吕坚,吴章坤,廖雪林,张青,李喜娇,杨成,陈水明,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300427 证券简称: *ST 红相公告编号: 2024-031
债券代码: 123044 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282023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在立案调查期间, 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1)。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1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8)。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
区南投路 3 号 1002 单元之一。2
杨成,男, 1961 年 10 月出生,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红相股份董事长
兼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何东武,男, 1968 年 3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
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吴章坤,男, 1985 年 1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住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廖雪林,女, 1982 年 1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
马露萍,女, 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物流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湖里区。
李喜娇,女, 1988 年 1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区。
张青,男, 1966 年 5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肥星波)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陈水明,男, 1963 年 4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浙江涵普电力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涵普)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吕坚,男, 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鼎屹)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需要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后主动放弃。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3
经查明,红相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红相股份 2017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门
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卧龙(2023 年 12 月红相股份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
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
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489.44 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 5,972.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4.10%、 38.03%; 2018 年虚
增营业收入 25,559.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422.0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
的 19.49%、47.72%;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706.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18.2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 16.94%、 48.19%;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497.1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538.4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12%、 29.79%;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879.8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325.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
露金额的 7.80%、 0.51%; 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487.67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2,487.67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15%、 33.27%。
二、欺诈发行
(一)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2017 年 11 月 20 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2018
年 4 月 17 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
订稿)。 2018 年 5 月 21 日,红相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8 年 8 月 27 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 1317 号)。红相股份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7,999,997.44 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4 年
至 2017 年。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发行申
请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4
(二)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
2019 年 4 月 25 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2019 年 10 月 21 日,红相股份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2020 年 1 月 2 日,红相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 年 2 月 21 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 号)。红相股
份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58,500 万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
间为 2016 年至 2019 年 1-6 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
实,红相股份发行申请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
取发行核准。
(三) 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
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20 年 4 月 28 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20 年 4 月 29 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2020 年 8 月
13 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 2020 年 10 月 13 日,红相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 2021 年 2 月 5 日,
红相股份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并撤回申请。红相股份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
间为 2017 年至 2020 年 1-9 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
实,红相股份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相股份的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自查报告、
情况说明、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银川卧龙提供的相关材料,相5
关客户、供应商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杨成、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李喜娇、张青、陈水明在红相股份相
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
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并组织、参与造
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吴章坤,
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雪林,负
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物流
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会
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
相股份时任董事、合肥星波董事长张青,应当知悉公司造假行为,未能勤勉尽责,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副总经理、浙江涵普董事长陈水明,应当知
悉公司造假行为,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都鼎屹总经理吕坚,
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核准,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红相股份时任监事
吴章坤,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
雪林,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6
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
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符合发行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
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
杨成、吴章坤、廖雪林、李喜娇在红相股份上述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红相
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时任银川卧龙总经理何东武,
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监事吴章坤,知悉参
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财
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物流总监马露
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
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杨成、吴章坤、廖雪林、李喜娇在红相股份上述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红相
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时任银川卧龙总经理何东武,
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监事吴章坤,知悉、
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
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物流总监马7
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
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我局决定:
对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
责任,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600 万元;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 125 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红相股份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1.对红相股份处以 58 万元罚款;
2.对杨成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
以 30 万元、 58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88 万元;
3.对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李喜娇,处以 10 万元罚款。
对红相股份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欺诈发行行为,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1.对红相股份处以 1755 万元罚款;8
2.对杨成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
以 30 万元、 117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1200 万元;
3.对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4.对李喜娇,处以 15 万元罚款。
对红相股份 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欺诈
发行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1.对红相股份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对杨成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
以 20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400 万元;
3.对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4.对李喜娇,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13 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2,288 万元罚款;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365 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5 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 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9
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杨成,男, 1961 年 10 月出生,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
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红相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
何东武,男, 1968 年 3 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
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需要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后主动放弃。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红相股份 2017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
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卧龙(2023 年 12 月红相股份对外转让该子公司
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鼎
屹)、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
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489.44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5,972.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4.10%、 38.03%; 2018 年虚增10
营业收入 25,559.32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4,422.0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9.49%、 47.72%;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706.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18.2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 16.94%、 48.19%;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497.1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538.42 万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12%、 29.79%;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879.8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325.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
露金额的 7.80%、 0.51%; 2022 年虛增营业成本 2,487.67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2,487.67 万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15%、 33.27%。
二、欺诈发行
(一)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2017 年 11 月 20 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2018
年 4 月 17 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第二次修订
稿)。 2018 年 5 月 21 日,红相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 2018 年 8 月 27 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 1317 号)。红相股份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 57,999,997.44 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4 年至
2017 年。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发行申请
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二)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
2019 年 4 月 25 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2019 年 10 月 21 日,红相股份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2020 年 1 月 2 日,红相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 年 2 月 21 日,红相股份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红相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36 号)。红相股份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58,500 万元,申报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11
为 2016 年至 2019 年 1-6 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
红相股份发行申请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
(三)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
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20 年 4 月 28 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20 年 4 月 29 日,红相股份披露经修订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修订稿)。 2020 年 8 月
13 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 2020 年 10 月 13 日,红相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 2021 年 2 月 5 日,
红相股份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并撤回申请。红相股份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
间为 2017 年至 2020 年 1-9 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
实,红相股份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相股份的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自查报告、
情况说明、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 银川卧龙提供的相关材料,相
关客户、供应商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红相股份时任副总12
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并组织、参与造假行为,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核准,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符合发行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
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 时任银川卧龙总经
理何东武,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红相股份 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红相股份管理工作,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 时任银川卧龙总经
理何东武,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成作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红相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
红相股份从事前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
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13
项, 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杨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何东武作为时任红相股份副总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或知悉、
参与前述部分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 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何东武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
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 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交
易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风
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正在推进中, 最终财务数据14
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3 年年度报告为准, 2023 年度审计结果以公司
正式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
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
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
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之规定,
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所述任一情形,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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