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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仪器(3004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8 208.65 2.451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2 167.53 1.968
2 其他 1 90.72 1.066
2023-06-30 1 基金 22 281.95 3.283
2 QFII 1 125.20 1.458
2023-03-31 1 QFII 1 101.59 1.186
2 基金 1 70.87 0.827
2022-12-31 1 基金 16 183.87 2.146
2 其他 2 4.48 0.0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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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14 11.70 12.32 -5.03 120.00 1404.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3-01-12 7.76 9.73 -20.25 200.00 1552.0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

2021-09-13 12.65 14.85 -14.81 16.00 202.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解放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9.08 13.62 -33.33 54.00 490.32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1-03-08 10.31 12.30 -16.18 20.00 206.2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1-03-08 9.73 12.30 -20.89 215.00 2091.95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文单位 贵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淑萍
公告日期 2019-03-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舒逸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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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29

处罚对象:

潘淑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潘淑萍,女,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潘淑萍内幕交易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仪器或者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淑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左右,南华仪器董事长杨某光将广东嘉得力清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嘉得力)作为融资购买资产的考虑对象。
2022年3月、4月,杨某光与广东嘉得力董事长、南华仪器董事杨某某初步交流南华仪器收购广东嘉得力股权事宜。
2022年6月初,杨某光、杨某某、邓某溢、李某开始讨论南华仪器收购广东嘉得力事项,并咨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郭某生、袁某敏。
2022年6月7日,杨某光、邓某溢、李某代表南华仪器,杨某某代表广东嘉得力在南华仪器19楼召开会议,讨论重大资产重组初步方案。同时邀请民生证券郭某生、袁某敏参加会议。
2022年6月8日,南华仪器召开会议商议收购广东嘉得力的实施细节,南华仪器杨某光、邓某溢等人与广东嘉得力杨某某、郭某键等人参加会议,民生证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派人参会。会后,杨某某召集广东嘉得力、佛山嘉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嘉旭)的董事及高管开会,杨某某在会上宣布了南华仪器拟收购广东嘉得力股权事宜,广东嘉得力郭某键、于某、杨某骏和佛山嘉旭刘某贞、潘淑萍、潘某民等人参会。
2022年6月13日,南华仪器、广东嘉得力与中介机构讨论尽职调查工作安排。
2022年6月18日,南华仪器与民生证券讨论收购初步方案。
2022年7月1日,南华仪器与广东嘉得力部分股东签署《收购意向书》,公司拟以现金收购广东嘉得力35%-60%股份的方式,取得广东嘉得力控制权。同日,南华仪器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南华仪器现金收购广东嘉得力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6月7日,公开于2022年7月1日。
二、潘淑萍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淑萍使用“潘淑萍”“王某民”证券账户买入“南华仪器”共计94,970股,成交金额942,632.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部分卖出,经计算上述账户共获利101,803.53元。
(一)潘淑萍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6月8日,潘淑萍通过参加会议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6月8日。
(二)“潘淑萍”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潘淑萍”中山证券账户开立于中山证券深南分公司。“潘淑萍”中山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买入“南华仪器”的委托方式为手机委托和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的手机号为潘淑萍本人手机号,网上委托使用的电脑为潘淑萍办公电脑。“潘淑萍”中山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华仪器”的资金来源于潘淑萍自有资金,该账户2022年6月9日至6月27日累计买入“南华仪器”17,000股、成交金额165,516元,2022年7月22日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5,408.76元。
(三)“王某民”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委托方式为手机委托和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的手机号为潘淑萍本人手机号,网上委托使用的电脑为潘淑萍办公电脑,因此,“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由潘淑萍使用。“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交易“南华仪器”的资金来源于潘淑萍自有资金,该账户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累计买入“南华仪器”77,970股、成交金额777,116.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未卖出,经计算获利86,394.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潘淑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潘淑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潘淑萍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潘淑萍违法所得101,803.5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8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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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3-25

处罚对象:

舒逸民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2019〕20号
 
当事人:舒逸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舒逸民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舒逸民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舒逸民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舒逸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舒逸民控制使用有关证券账户情况
舒逸民控制使用“舒逸民”“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其中,“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系舒逸民家人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下单交易地址等证据均证明,舒逸民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本人及上述家人账户,相关人员均承认上述事实。
二、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一)账户组操纵“浩丰科技”相关情况
2015年2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浩丰科技”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月12日9:50:11-9:55:07,账户组申报5笔买单,共计174,500股。其中,分4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5元、1.87元、0.25元、0.44元的1档价位累计申买157,000股,累计成交129,400股。股价上涨4.16%,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33.84%,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29.33%。9:55:09至当日收盘,该股持续涨停,账户组申报12笔买单,共计1,102,100股,累计成交479,448股。其中涨停价位累计申报1,067,400股,撤单111,800股。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48.14%。
2月13日,该股开盘价为115.22元,较2月12日收盘价上涨4.36%。当日9:24:53-9:52:41,账户组申卖431,400股,成交323,420股,卖出均价116.72元。
10:20:02,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01元涨停价121.45元申买122,3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10:20:05-10:21:14,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共申买715,800股,撤单311,218股。10:29:09-11:07:32,账户组分别以1、2、3、4、5档价格分9次共申买231,100股,后全部撤单。该股涨停至收盘。10:20:02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50.59%,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7.22%。
2月16日,该股开盘价为128.77元,较2月13日收盘价上涨6.03%。当日9:24:55-13:50:18,账户组申卖662,598股,成交525,770股,卖出均价126.59元。
(二)账户组操纵“南华仪器”相关情况
2015年5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南华仪器”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5月26日10:21:25,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3.8元的涨停价112.86元申买395,900股,成交240,234股。股价即刻涨停。10:21:3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31,800股,成交110,413股。10:22:34、10:46:35、13:35:57,账户组又以涨停价分3次共申买322,600股。10:21:25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3.46%。
5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123.99元,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9.86%。9:31:2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14元的涨停价124.15元申买357,9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9:59:53,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181,100股。9:59:59、10:00:46,账户组分2次以涨停价位共申买161,100股,后全部撤单。9:59:53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3%。
5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136.55元,较5月27日收盘价上涨9.99%,较5月26日收盘价上涨20.99%。当日9:42:03-11:28:37,账户组申卖856,451股,成交822,932股,卖出均价136.11元。
(三)账户组操纵“山河药辅”相关情况
2015年7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山河药辅”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7月23日11:26:15,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山河药辅”714,900股,成交222,747股。
7月24日9:45:10-9:46:5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3元、0.89元的价位累计申买952,200股,累计成交291,632股。股价即刻涨停。该期间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6.42%,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6.71%。9:47:28-10:58:40,账户组共申报6笔买单,共计1,181,900股,其中4次申买为涨停价,累计申买1,359,500股,成交277,900股,同期间4次撤单1,081,600股。13:40:44-14:58:28,账户组共申报11笔买单,共计1,285,100股,累计成交105,463股,其中10笔共计1,207,400股为涨停价申买。9:46:56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69.03%,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65.29%。
7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88.88元,较7月24日收盘价90.85元下跌2.17%。当日14:21:52-14:30:25,账户组申卖244,285股,成交212,792股,卖出均价82.3元。
7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73.59元,较7月27日收盘价81.77元下跌10%。当日9:18:11-10:59:56,账户组申卖1,792,061股,成交1,036,500股,卖出均价74.14元。
(四)账户组操纵“中飞股份”相关情况
2016年3月31日,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中飞股份”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3月31日9:44:13-9:45:05,账户组分2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2元、1.15元(涨停价)的买1档价位累计申买1,039,900股,累计成交597,442股,股价即刻涨停。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8.85%,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89.48%。9:45:1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43,700股,均未成交。
4月1日,该股开盘价为81.48元,较3月31日收盘价上涨2.94%。当日9:30:02-10:50:06,账户组申卖698,963股,成交597,442股,卖出均价81.47元。
综上,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后反手卖出,其中“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2,925,108.48元,“山河药辅”亏损17,394,633.9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舒逸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舒逸民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其不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其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利计算方法有误;其三,其积极配合调查且相较同类案件情节轻微,罚款幅度过重。综上,舒逸民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其一,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充分印证其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的一贯做法,有证券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材料等在案证据证实。
其三,舒逸民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了重要线索,积极配合我会调取证据,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一定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情形,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罚幅度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舒逸民操纵“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的行为,没收舒逸民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2,925,108.48元罚款;
二、对舒逸民操纵“山河药辅”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合计对舒逸民没收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3,925,108.4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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