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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退(3003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3 10836.71 36.670
2022-12-31 1 其他 3 10836.71 36.670
2022-09-30 1 其他 4 11335.83 38.359
2022-06-30 1 其他 3 11222.35 37.975
2022-03-31 1 其他 3 11222.35 37.975
2 QFII 1 114.32 0.3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12-19 17.19 17.54 -2.00 46.00 790.7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2016-10-13 22.18 23.10 -3.98 230.00 5101.4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2016-10-13 22.18 23.10 -3.98 289.50 6421.11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2016-08-30 23.04 23.77 -3.07 42.00 967.6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2016-06-15 24.22 24.97 -3.00 360.00 8719.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来福士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2016-06-14 23.30 24.27 -4.00 100.00 2330.00

买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丹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腾信: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腾信: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腾信: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2022]京0105执2103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腾信: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2022]京03执1003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腾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T腾信: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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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13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ST 腾信公告编号:2023-036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针对 2021 年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非标审计意见事项,公司
会计师尚未取得确实充分的审计证据,仍有部分重要审计证据尚未完全获取,仍
有部分重要的审计程序尚未完成,公司目前尚未消除 2021 年审计报告中涉及的
非标审计意见,公司存在 2022 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
同时,截至目前,由于仍处于审计、核查阶段,公司可能存在经审计的 2022 年
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可能存在所有者权益大幅减少,
净资产为负的情形,结合公司计划的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及目前的审计进展,公司
存在较高的退市风险,但应以审计机构出具的最终专项报告为准。若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徐炜先生因公司增资及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诉讼,其所持有
的公司 42,979,1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将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
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本次徐炜先生因其股份将被拍卖,可能导致被动
减持股份。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
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该部分股份全部被司法拍卖,公司控
股股东可能会发生变化,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或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信股
份”)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炳信先生
的《限制消费令》【(2023)京 0105 执 2475 号】、【(2023)京 0105 执 2474
号】、【(2023)京 0105 执 246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3 年 01 月 13 日立案执行的赵**、张*、李**申请执行你单位民
事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
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
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
人员、实际控制人)田炳信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
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
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2-079),因公司存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人社综执罚字[2022]00188
号)。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
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限制消费对象,对公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
面影响,公司将积极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
务,或协商和解方案,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可能造成一定影响,但目前公司在职员工团队较稳定,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中,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公司管理层尽快支付公司员工薪酬并及时缴纳处罚罚
款。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
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3)京0115执2475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3)京0105执2474号】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3)京0105执2466号】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ST腾信: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4-08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ST 腾信          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信股
份”)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
布在该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炳信先生的《限制消费令》
【(2022)京 0115 执 221 号】、【(2022)京 0105 执 2103 号】、【(2022)京 03
执 1003 号】,详细内容分别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115 执 221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1 月 05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 执行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
位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
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
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
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41),其中申请方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合同纠
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京 0115 民初 5007 号民事判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
申请人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
   3、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获
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2022)京 0115 执 221 号,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2 民终
1179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
2100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419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院已立案执
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
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 2100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419 元、保全费 5000 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
实,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
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
利,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的限制。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105 执 2103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1 月 17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
执行你单位民事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
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
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
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
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原告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 年 8 月一
审判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 275.10 万元项目款及以 325.1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
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财产保全费用。公司上诉后,
于 2021 年 12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 03 民终 1899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北京
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
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
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3 执 1003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7 月 25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天娱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
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
   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
   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41),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1)京 03 民初 875 号]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履行《民事判决
书》判定的义务,原告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登记立案后对公司下发了《执
行裁定书》[(2022)京 03 执 1003 号]。
   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
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
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限制消费对象,对公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
面影响,公司将积极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
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或协商和解方案,尽快向法院申请撤
销限制消费令。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
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15执221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05执2103号】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3执1003号】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ST腾信: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2022]京0105执2103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4-08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ST 腾信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信股
份”)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
布在该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炳信先生的《限制消费令》
【(2022)京 0115 执 221 号】、【(2022)京 0105 执 2103 号】、【(2022)京 03
执 1003 号】,详细内容分别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115 执 221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1 月 05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
位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
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
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
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41),其中申请方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合同纠
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京 0115 民初 5007 号民事判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
申请人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
   3、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获
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2022)京 0115 执 221 号,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2 民终
1179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
2100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419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院已立案执
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
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 2100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419 元、保全费 5000 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
实,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
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
利,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的限制。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105 执 2103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1 月 17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
执行你单位民事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
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
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
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
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原告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 年 8 月一
审判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 275.10 万元项目款及以 325.1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
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财产保全费用。公司上诉后,
于 2021 年 12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 03 民终 1899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北京
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
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
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3 执 1003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7 月 25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天娱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
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
   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
   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41),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1)京 03 民初 875 号]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履行《民事判决
书》判定的义务,原告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登记立案后对公司下发了《执
行裁定书》[(2022)京 03 执 1003 号]。
   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
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
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限制消费对象,对公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
面影响,公司将积极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
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或协商和解方案,尽快向法院申请撤
销限制消费令。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
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15执221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05执2103号】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3执1003号】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ST腾信: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2022]京03执1003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4-08

处罚对象:

田炳信,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ST 腾信          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信股
份”)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
布在该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炳信先生的《限制消费令》
【(2022)京 0115 执 221 号】、【(2022)京 0105 执 2103 号】、【(2022)京 03
执 1003 号】,详细内容分别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115 执 221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1 月 05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 执行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
位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
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
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
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41),其中申请方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合同纠
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京 0115 民初 5007 号民事判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
申请人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
   3、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获
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2022)京 0115 执 221 号,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2 民终
1179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
2100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419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院已立案执
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
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 2100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419 元、保全费 5000 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
实,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
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
利,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的限制。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105 执 2103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1 月 17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
执行你单位民事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
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
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
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
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原告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 年 8 月一
审判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 275.10 万元项目款及以 325.1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
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财产保全费用。公司上诉后,
于 2021 年 12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 03 民终 1899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北京
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
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
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 03 执 1003
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07 月 25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天娱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
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
   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
   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41),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1)京 03 民初 875 号]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履行《民事判决
书》判定的义务,原告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登记立案后对公司下发了《执
行裁定书》[(2022)京 03 执 1003 号]。
   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
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
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限制消费对象,对公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
面影响,公司将积极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
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或协商和解方案,尽快向法院申请撤
销限制消费令。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
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15执221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05执2103号】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3执1003号】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ST腾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12-19

处罚对象: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ST 腾信           公告编号:2022-079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近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人社
综执罚字[2022]00188 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22 年 7 月 28 日,我局陆续接到李**、赵**2 人投诉,反映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
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我局于当日批准立案。经查,你单位未
支付于*、闫**等 57 人 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资合计 4632960.01 元。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朝人社综执责字[2022]12519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改正拖欠于*、闫**等 57 人 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资合计 4632960.01 元的行为。2022 年 10 月 14 日调查证实,你单位支付了于*、
闫**等 55 人 2022 年 3 月的工资合计 739028.71 元,另有赵**、王*等 6 人就欠薪的问
题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于*、曾**等 50 人 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
资合计 3670587.16 元。在调查中取得了《营业执照》(副本)、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
资表》、工资支付凭证、劳动仲裁相关材料等直接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瞿
*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有《询问笔录》为证。
    二、违法依据:
    (一)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入单位按应付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属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
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一)行政处理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曰内支付于*、曾**等50人2022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3670587.16元,并按照应付金额
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计1835293.58元,两项总计5505880.74元,相关工资及加付
赔偿金详见附表《腾信创新公司朝阳区员工工资未付情况统计表》。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二)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
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北京腾信创
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单位开户银行
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你单位确有经
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缴款书后15日内向我局
书面提出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入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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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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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判断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3 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一定影响,但目前公司在职员工团队稳定,日
常工作有序开展中,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公司管理层尽快支付公司员工薪酬及时缴纳处
罚罚款。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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