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ST 腾信 公告编号:2022-079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近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人社
综执罚字[2022]00188 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22 年 7 月 28 日,我局陆续接到李**、赵**2 人投诉,反映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
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我局于当日批准立案。经查,你单位未
支付于*、闫**等 57 人 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资合计 4632960.01 元。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朝人社综执责字[2022]12519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改正拖欠于*、闫**等 57 人 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资合计 4632960.01 元的行为。2022 年 10 月 14 日调查证实,你单位支付了于*、
闫**等 55 人 2022 年 3 月的工资合计 739028.71 元,另有赵**、王*等 6 人就欠薪的问
题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于*、曾**等 50 人 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
资合计 3670587.16 元。在调查中取得了《营业执照》(副本)、2022 年 3 月至 7 月《工
资表》、工资支付凭证、劳动仲裁相关材料等直接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瞿
*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有《询问笔录》为证。
二、违法依据:
(一)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入单位按应付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属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
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一)行政处理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曰内支付于*、曾**等50人2022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3670587.16元,并按照应付金额
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计1835293.58元,两项总计5505880.74元,相关工资及加付
赔偿金详见附表《腾信创新公司朝阳区员工工资未付情况统计表》。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二)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
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北京腾信创
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单位开户银行
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你单位确有经
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缴款书后15日内向我局
书面提出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入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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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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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判断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3 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一定影响,但目前公司在职员工团队稳定,日
常工作有序开展中,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公司管理层尽快支付公司员工薪酬及时缴纳处
罚罚款。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