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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药(3003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7206.98 20.572
2025-06-30 1 其他 4 7055.26 20.139
2025-03-31 1 其他 3 6853.81 19.564
2024-12-31 1 其他 4 7068.87 20.177
2 QFII 1 135.65 0.387
3 基金 1 0.11 不足0.001
2024-09-30 1 其他 5 7481.16 21.354
2 QFII 1 202.07 0.577
3 基金 1 18.36 0.0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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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6 3.95 3.95 0 117.61 464.5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23 8.09 8.19 -1.22 25.00 202.2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2 8.95 9.04 -1.00 23.00 205.85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4 9.09 9.23 -1.52 23.00 209.07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7 10.43 10.57 -1.32 40.00 417.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3 9.38 9.50 -1.26 60.00 562.8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长药: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潞宏,张涛,李萱,李金凤,杨月晓,杨正辉,杨英环,罗明,罗飞,胡正盈,邓远军,郑树峰,郭晓伟,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郭晓伟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金凤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明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正辉

*ST长药: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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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3-18

处罚对象:

宁潞宏,张涛,李萱,李金凤,杨月晓,杨正辉,杨英环,罗明,罗飞,胡正盈,邓远军,郑树峰,郭晓伟,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02 号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
天马大道特 69 号;
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湖北
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杨正辉,其他责任人员;
郭晓伟,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金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
第1页
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北新
峰制药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郑树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正盈,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湖北长
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英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月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
秘书,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宁潞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张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主任;
邓远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主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
实,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药)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1 月,*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
第2页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 12 月,
长江星纳入*ST 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
明等对长江星 2020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
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
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 年至 2023 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
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
下确认收入,导致*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
营业收入 21,532.38 万元、28,373.66 万元、23,363.46 万元,占
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
5,640.14 万元、6,337.52 万元、4,370.50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5.62%、88.23%、6.42%。同时,由于 2022
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55.24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的 6.34%。
*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罗明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星董事长、时任
总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
第3页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
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
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郭晓伟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长药2021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金凤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
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韩庆凯作为*ST 长药董事、时任董事长,签字保证 2023 年年
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第4页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
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3 年度虚假记载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罗飞作为长江星董事、总经理,新峰制药时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长江源执行董事,案涉期间参与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
务造假事项,并在明知金额不符的情况下协调客户对询证函进行
确认,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郑树峰作为*ST 长药时任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
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1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
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1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胡正盈作为*ST 长药时任财务总监,长江星时任董事,未采
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英环作为*ST 长药财务总监,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
第5页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3 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萱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
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
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月晓作为*ST 长药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长江星董
事,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宁潞宏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
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2023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张涛作为*ST 长药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
第6页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1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邓远军作为*ST 长药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
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
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罗明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罗明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
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罗明,杨正辉,时任董事长郭晓伟、李金
第7页
凤,董事、时任董事长韩庆凯,长江星董事、总经理、新峰制药
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长江源执行董事罗飞,时任财务总监郑
树峰,时任财务总监、长江星时任董事胡正盈,财务总监、长江
星董事杨英环,时任董事李萱,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长
江星董事杨月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宁潞宏,时
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张涛、邓远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长药、罗明、杨正辉、郭晓伟、李金凤、韩庆凯、罗飞、
郑树峰、胡正盈、杨英环、李萱、杨月晓、宁潞宏、张涛、邓远
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ST 长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ST 长药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8 日
第8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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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3

处罚对象:

郭晓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郭晓伟,男,时任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药)董事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长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郭晓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长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ST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某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某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综上,*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长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郭晓伟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晓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3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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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3

处罚对象:

李金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金凤,女,时任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药)董事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长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金凤的要求于2026年1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金凤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长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ST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某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某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综上,*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长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金凤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李金凤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李金凤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金凤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3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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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3

处罚对象:

罗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明,男,时任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药)总经理、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长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罗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长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ST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综上,*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长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罗明2015年6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长,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长江星总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总经理,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综上,罗明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罗明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3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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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3

处罚对象:

杨正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正辉,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正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长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ST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某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某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综上,*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长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正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杨正辉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正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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