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宁潞宏,张涛,李萱,李金凤,杨月晓,杨正辉,杨英环,罗明,罗飞,胡正盈,邓远军,郑树峰,郭晓伟,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02 号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
天马大道特 69 号;
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湖北
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杨正辉,其他责任人员;
郭晓伟,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金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
第1页
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北新
峰制药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郑树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正盈,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湖北长
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英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月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
秘书,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宁潞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张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主任;
邓远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主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
实,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药)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1 月,*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
第2页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 12 月,
长江星纳入*ST 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
明等对长江星 2020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
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
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 年至 2023 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
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
下确认收入,导致*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
营业收入 21,532.38 万元、28,373.66 万元、23,363.46 万元,占
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
5,640.14 万元、6,337.52 万元、4,370.50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5.62%、88.23%、6.42%。同时,由于 2022
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55.24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的 6.34%。
*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罗明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星董事长、时任
总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
第3页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
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
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郭晓伟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长药2021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金凤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
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韩庆凯作为*ST 长药董事、时任董事长,签字保证 2023 年年
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第4页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
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3 年度虚假记载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罗飞作为长江星董事、总经理,新峰制药时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长江源执行董事,案涉期间参与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
务造假事项,并在明知金额不符的情况下协调客户对询证函进行
确认,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郑树峰作为*ST 长药时任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
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1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
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1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胡正盈作为*ST 长药时任财务总监,长江星时任董事,未采
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英环作为*ST 长药财务总监,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
第5页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3 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萱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
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
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月晓作为*ST 长药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长江星董
事,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宁潞宏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
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2023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张涛作为*ST 长药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
第6页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1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邓远军作为*ST 长药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
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
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罗明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罗明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
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罗明,杨正辉,时任董事长郭晓伟、李金
第7页
凤,董事、时任董事长韩庆凯,长江星董事、总经理、新峰制药
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长江源执行董事罗飞,时任财务总监郑
树峰,时任财务总监、长江星时任董事胡正盈,财务总监、长江
星董事杨英环,时任董事李萱,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长
江星董事杨月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宁潞宏,时
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张涛、邓远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长药、罗明、杨正辉、郭晓伟、李金凤、韩庆凯、罗飞、
郑树峰、胡正盈、杨英环、李萱、杨月晓、宁潞宏、张涛、邓远
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ST 长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ST 长药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8 日
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