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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通(30037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5-06 0 0 0 0 0
2025-04-30 36070.43 0 5.87 24.42 0
2025-04-29 37122.39 1010.80 5.87 24.42 0
2025-04-28 39924.56 146.83 6.90 35.81 0
2025-04-25 40899.34 1451.12 6.90 44.78 0.30
2025-04-24 41116.46 2268.75 6.60 43.63 0.34
2025-04-23 42889.91 2539.01 6.65 49.48 0
2025-04-22 44326.17 1899.30 7.40 53.58 0.03
2025-04-21 45108.45 2650.37 7.71 57.36 0.05
2025-04-18 45409.91 3468.35 11.09 82.62 2.2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1 1462.98 2.778
2 基金 1 0.02 不足0.001
2025-03-31 1 其他 2 838.67 1.593
2 基金 2 828.39 1.573
3 社保 1 400.23 0.760
2024-12-31 1 基金 70 1582.27 3.004
2 其他 6 1462.82 2.778
2024-09-30 1 其他 3 1918.74 3.643
2 基金 5 1066.71 2.026
3 上市公司 1 299.77 0.569
2024-06-30 1 基金 128 2419.40 4.519
2 其他 6 1751.83 3.2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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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29 4.99 5.79 -13.82 50.00 249.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3 19.57 19.57 0 11.00 215.2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28 16.86 16.86 0 12.80 215.8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17 17.49 17.49 0 15.00 262.3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227 14.85 14.85 0 151.35 2247.55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枫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30 12.99 14.51 -10.48 395.53 5137.93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通: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州微智信业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
发文单位 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州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

*ST东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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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26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ST 东通公告编号:2025-114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5 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住所:北
京市丰台区。
黄永军,男,1974 年 5 月出生,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时为东方通
实际控制人,时任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董事,住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
徐少璞,男,1971 年 5 月出生,时任东方通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时任泰策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第1页
李忱,男,1977 年 5 月出生,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鹏,男,1976 年 6 月出生,2019 年 9 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齐红,女,1966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东方通监事,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李宁,男,1974 年 3 月出生,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
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陈忠国,男,1978 年 6 月出生,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
总经理、监事,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东方通、
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
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
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 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
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
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
12,550.58 万元、16,052.95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
13.25%、14.54%、17.68%;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利润 5,222.79 万元、
5,877.42 万元、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 年 6 月至 11 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东方
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
第2页
月 7 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
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
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
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
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
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
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同时,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
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东方通发生 2019 年至 2022 年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泰策科技
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
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3页
接责任人员。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
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 2019 年 9 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
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东方通、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在听证和陈述
申辩中提出:
东方通、黄永军均提出,一是案涉违法行为是泰策科技原股东及管理团队所
为,东方通没有主观过错;二是东方通缺乏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在定向增发文
件中引用虚假财务数据不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应承担欺诈发行责任。东方
通还提出,对其虚增收入、利润的认定不准确,部分交易不构成虚构业务。黄永
军还提出,不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没有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
不构成组织、指使从事案涉违法行为。
徐少璞、齐红均提出,不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没有财务造假的动机。
齐红还提出,作为职工监事缺乏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也未起到实质作用,不应承
担欺诈发行责任,对其罚款过重。
第4页
李忱、李鹏均提出,一是在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从属、次要作用,非财务造
假的组织和策划者;二是积极配合调查,未实际获利;三是对其责任认定不准确。
李宁、陈忠国均提出,不应对 2022 年案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 2019 年至
2021 年虚增收入、利润事项仅部分知情且未实质参与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对
其责任认定不准确。
综上,东方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永军请求从轻或减轻其作为责任人员
的处罚,免除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并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徐少璞、李
忱、齐红、李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鹏、陈忠国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认定东方通案涉违法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在案
证据,足以认定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
利润,导致东方通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
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其公告
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第二,我局对黄永军的责任认定准确。根据在案证据,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案涉年度
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能提供其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
我局认定其为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并无不当。此外,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
入、利润,并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促成案涉违法行为效果的
实现,黄永军提供的解释和证据不足以推翻我局对其作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三,我局对徐少璞、齐红的责任认定准确。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在案证据,徐少璞、齐红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签字保证案涉年度
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第四,我局对李忱、李鹏、李宁、陈忠国的责任认定准确。根据在案证据,
李忱、李鹏、李宁、陈忠国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李忱、李鹏还参
与实施泰策科技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直接导致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与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5页
第五,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2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2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 1,40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9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2,9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6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7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的罚款;
第6页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
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永军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
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
欺诈发行。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
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第7页
(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5 日
第8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6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              
                  
当事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方通
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
。
  
黄永军
,男,19
74
年
5
月出生,
时任
东方通
董事长、总经理,
时为
东方通实际控制人
,时任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董事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
  
徐少璞
,男,19
71
年
5
月出生,
时任
东方通
董事、副总经理
、
财务总监
、
董事会秘书,时任泰策科技董事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
  
李忱
,男,19
7
7
年
5
月出生,
2018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1
年
12
月
起
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
  
李鹏
,男,19
76
年
6
月出生,
2019年
9
月
起
任泰策科技总经理
,
2021年
12
月
起
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住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
  
齐红
,
女
,19
66
年
10
月出生,
时任东方通监事
,
住址:
天津市河东区
。
  
李宁
,
男
,19
74
年
3
月出生,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
,
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
  
陈忠国
,男,19
78
年
6
月出生,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
,住址: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
对
东方通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及
欺诈发行
行为
进行了
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东方通、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
的要求
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东方通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一、东方通2019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东方通收购
泰策科技
100%
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
2019年至
2022
年期间,东方通
通过
泰策科技
虚构
业务
、
提前确认收入等
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
导致东方通
披露的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6,145.10
万元、
8,485.06
万元、
12,550.58
万元、
16,052.95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
、
13.25%
、
14.54%
、
17.68%
;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利润
5,222.79
万元、
5,877.42
万元、
7,948.22
万元、
12
,
369
.2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
22.72%
、
30.35%、
219.4
3
%
。
  
二、
东方通
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
6
月至
11
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东方通
披露
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的公告
。2023年
6
月
7
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称
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
  
东方通
披露的
《募集说明书》
引用
了
公司
2019年至
2021
年
年
度
报告中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
虚假
财务数据
,
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
时任
董事,明知
并
放任
、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
,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黄永军
时为
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
并
放任
、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
,
为
泰策科技
虚构业务
提供资金支持,
导致东方通发生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
”
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
东方通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
财务总监
、
董事会秘书,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
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
,未勤勉尽责
,
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
,在案涉期间负责
泰策科技财务
工作
,知悉
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
,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忱
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
2018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1
年
12
月
起
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
参与
实施
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
,
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2019年
9
月
起
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
12
月
起
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参与
实施
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
,
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东方通、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
在听证和陈述
申辩中提出
:
  
东方通、黄永军均提出,一是
案涉违法行为是
泰策科技
原股东及管理团队
所为,东方通没有主观过错;二是
东方通
缺乏
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
,
在定向增发文件中引用虚假财务数据不构成编造
重大
虚假内容
,不应承担欺诈发行责任
。
东方通还提出,对其虚增收入、利润的认定不准确,部分交易不构成虚构业务
。
黄永军还提出,不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
没有为
泰策科技
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
,不构成组织、指使从事案涉违法行为。
  
徐少璞
、齐红均
提出
,不
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没有财务造假的动机。
齐红还提出,作为职工监事缺乏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也
未起到实质作用
,不应承担欺诈发行责任,对其罚款过重。
  
李忱、李鹏均提出,一是
在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从属、次要作用,非
财务造假的组织和策划者
;二是积极配合调查,
未实际获利;
三是对其责任认定不准确。
  
李宁、陈忠国均提出,不应对2022
年案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
2019
年至
2021
年虚增收入、利润事项仅部分知情且未实质参与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对其责任认定不准确。
  
综上,东方通请求
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永军请求从轻
或
减轻
其作为责任人员的处罚
,
免除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处罚,
并免
除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徐少璞
、
李忱、齐红、李
宁
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鹏
、
陈忠国
请求从轻、减轻或
免除
处罚。
  
经复核,我局
认为
:
  
第一,
我
局
认定东方通
案涉
违法
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东方通通过
泰策科技
虚构
业务
、
提前确认收入等
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导致
东方通
案涉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
2019年至
2021
年
年
度
报告中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
虚假
财务数据
,
在
其
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第二,
我局对黄永军的责任认定准确。
根据在案证据,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案涉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能提供其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我局
认定其为
东方
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并无不当。此
外,
黄永军
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
明知
并
放任
、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并为
泰策科技
虚构业务
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促成
案涉
违法行为效果的实现
,黄永军提供的解释和证据不足以推翻我局对其作为东方通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
案涉
违法行为
的认定。
  
第三,
我局对徐少璞、齐红的责任认定准确。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根据在案证据,
徐少璞、齐红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
签字保证案涉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第四,
我局
对李忱、李鹏、李宁、陈忠国的责任认定准确。根据在案证据,李忱、李鹏、李宁、陈忠国参与实施泰策科技
虚构业务等
行为,李忱、李鹏还参与实施泰策科技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直接导致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
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五,我局已充分考虑了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量罚适当。
  
综上,
我局
对
当事人
的
申辩
意见
均
不予采纳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
  
对东方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
黄永军
给予警告,并
处以
1
,
250
万元的罚款,其中
: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450
万元
的
罚款
,
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
以
800
万元
的
罚款
;
  
三、
对
徐少璞
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
的
罚款
;
  
四、
对
李忱
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
对
李鹏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
  
六、对
齐红
给予
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的罚款
;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
违法
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处以22,
0
00万元的罚款;
  
二、对
黄永军
处以
1
,4
00
万元的罚款,其中
: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
的
罚款
,
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
以
9
00
万元
的
罚款
;
  
三、
对
徐少璞
处以
3
00
万元
的
罚款
;
  
四、
对
齐红
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
,6
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
,7
00万元的罚款
;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
,并时任东方通
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
,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黄永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北京证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11
月
25
日

*ST东通: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25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93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
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
黄永军,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少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
第1页
总经理;
李鹏,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
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忠国,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1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东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ST 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 东通全资子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ST 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
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
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13.25%、14.54%、
17.68%;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利润 5,222.79 万元、5,877.42
万元、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ST 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第2页
2022 年 6 月至 11 月,*ST 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
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 月 7 日,*ST 东通
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
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ST
东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在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永军作为*ST 东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
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ST 东通虚增收入、利润,
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一项、第 5.1.2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少璞作为*ST 东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
第3页
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
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齐红作为*ST 东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
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忱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
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鹏自 2019 年 9 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
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
第4页
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宁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
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陈忠国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
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提
第5页
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给予
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
在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接受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三、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黄永军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5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徐少璞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8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黄永军,时任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徐少璞,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副总经理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李鹏,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北京泰策科技有限
公司财务工作的齐红,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宁,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陈忠国给予公开谴责
第6页
的处分。
*ST 东通、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
忠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ST 东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5 日
第7页

*ST东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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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9-13

处罚对象:

徐少璞,李宁,李忱,李鹏,陈忠国,黄永军,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ST 东通公告编号:2025-08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因涉嫌
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 0142025025 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公司实际
第1页
控制人、董事长黄永军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于 2025 年 8 月 6 日,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6)。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
([2025]1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
陈忠国: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及欺诈发行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东方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
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东方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
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
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 万元,分别占公司
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13.25%、14.54%、17.68%;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
虚增利润 5,222.79 万元、5,877.42 万元、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
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 年 6 月至 11 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东方
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
第2页
月 7 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
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
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
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
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
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同时,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
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东方通发生 2019 年至 2022 年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欺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
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
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3页
接责任人员。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
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 2019 年 9 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
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2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第4页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2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 1,40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9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2,9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6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7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
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黄永军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5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
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
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
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
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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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微智信业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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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22

处罚对象:

广州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SZ                          证券简称:东方通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ongtech Co. Ltd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二〇二二年六月
                           重大事项提示
    1、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之“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风险提示:
    (1)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计效益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Tong系
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
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结合行业及市场发展趋
势以及公司的优劣势所确定的,符合公司现有定位及未来发展战略。公司对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公司在管理、技术、人员、渠道及客户储备等
方面准备不足,存在不能顺利实施的风险。如相关产品的研发进度、市场推广、
竞争力不及预期,或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项
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项目延期、无法实施,将给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2)净利润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9,996.99万元、64,033.78万元、
86,316.07万元及7,878.3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4,129.19万元、24,436.46万元、
24,810.33万元及-4,694.42万元。公司2022年1-3月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滑,主
要系自2022年以来,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毒株持续扩散,其传播力和隐匿性
更强,国内部分地区疫情反复明显,公司项目进度和实施节奏放缓,原有业务商
机订单延后、已建项目延迟验收等,导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下降。
    公司业绩受到多种外部因素影响。随着市场竞争日渐加剧,为维系公司市场
地位及市场份额,需要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和营销投入;同时,新冠疫情对行业发
展和公司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上述外部因素的变化可能使得公司的净利润面临
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3)商誉减值风险
                                   1-1-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5,948.69万元、105,948.69
万元、105,948.69万元和105,948.6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为81.85%、77.03%、
66.72%和66.05%,主要为因收购东方通网信(原名:微智信业)和泰策科技形
成的商誉合计为103,404.70万元。若东方通网信和泰策科技未来期间经营业绩未
达到预期,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与东方通网信和泰策科技商誉相关的资产组
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将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并因此产生商誉减值损失,减
少当期利润,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毛利率波动风险及较高毛利率不可持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6.10%、79.94%、76.96%和67.53%,
呈波动变化。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适应市场需
求变化,不能保持产品价格的稳定,或者成本控制不力,将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
幅度扩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维持在较高水平。如果未来下游行业需求放缓、
公司竞争优势壁垒被打破,或者较好的市场前景吸引更多有实力的竞争对手进入,
从而引发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在较高毛利率不可持续的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持有
公司股份36,190,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9%,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其他
股东持股比例均在3%以下。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
施,本次发行后黄永军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6.26%,黄永军仍将作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虽然公司治理结构清晰,依法制定了健全的“三会”议事规则,公司经
营层、董事会、股东大会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
次发行后持股比例较低,在一定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出现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
风险。
    2、本次发行的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
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1-1-2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在公司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12,000万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
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5%,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6、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
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
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00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1-1-3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
  1    Tong 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      127,351.05             105,775.05
       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
  2                                              84,643.35              64,224.95
       品开发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 计                     261,994.40             22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公
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和各
部分优先顺序,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8、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变更。
      9、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经营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并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
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
“第七节/七、发行人董事会声明”。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
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1-1-4
                                                            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 ............................................................................................................... 1
目 录 ............................................................................................................................. 5
第一节 释义 ................................................................................................................. 7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 13
       一、公司概况 ...................................................................................................... 13
       二、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 .................................................................. 13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 15
       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 37
       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 49
       六、技术与研发情况 .......................................................................................... 58
       七、现有业务发展安排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 59
       八、财务性投资情况 .......................................................................................... 64
       九、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 73
       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 75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78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78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80
       三、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 81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84
       五、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84
       六、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的批准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程序 .............................. 85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85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86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86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86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 112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及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 113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 ................................................ 114
                                                              1-1-5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15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化及整合情况 ............ 115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 115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116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 116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17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 117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117
   三、市场与业务经营风险 ................................................................................ 118
   四、财务风险 .................................................................................................... 120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122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2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123
   三、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声明 .................................................................... 124
   四、保荐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声明 ................................................................ 125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 126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127
   七、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 128
                                                      1-1-6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东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通
本次发行、向特定
                 指 东方通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对象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董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方通有限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通软件        指 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原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更名为北京
微智信业          指
                       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通网信        指 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泰策科技          指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通泰          指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通宇          指 北京东方通宇技术有限公司
数字天堂          指 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惠捷朗            指 北京惠捷朗科技有限公司
涌金集团          指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东方通        指 东方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通        指 辽宁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广西东方通        指 广西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通        指 湖南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1-1-7
广东东方通       指 广东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广州微智信业     指 广州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东方通       指 重庆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武汉东方通       指 武汉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成都东方通       指 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通软         指 江西通软软件有限公司
东方通创新科技   指 东方通创新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同德一心         指 北京同德一心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核高基公司       指 北京核高基软件有限公司
东华软件         指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盈富泰克         指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太平洋       指 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
通办信息         指 上海通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信创         指 江苏信创技术适配攻关基地有限公司
普元信息         指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宝兰德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股份         指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金蝶天燕         指 深圳市金蝶天燕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绿盟科技         指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启明星辰         指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赛克         指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亚柏科         指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任子行           指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促进中心   指 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闽清华创         指 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沙县嘉特思       指 三明市沙县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星通投资         指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空天院           指 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
                                  1-1-8
                       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接入的通信服务公司,中国
电信运营商        指
                       三大电信运营商分别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
中国联通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          指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指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大华会计师/会计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
国枫律师/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3月
及一期
二、专业术语
                     计算机系统中最底层、与具体业务逻辑无关的一类软件,其主
                     要作用是为应用软件对系统资源、数据和网络资源的访问和管
基础软件          指 理提供支撑,为应用软件的开发、部署和运行提供平台。计算
                     机软件可以分为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基础软件包括操
                     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与虚拟化软件等
                       位于系统软件之上,用于支持分布式应用软件,连接不同软件
中间件            指
                       实体的支撑软件
                     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的简称,即面向服务的架构,是
                     一种IT策略,它将企业应用中的各种功能重新整理为具有互操
                     作性的标准服务,可以迅速组合和重用这些服务,以满足业务
SOA               指
                     需要。SOA提供了一种构建信息系统的标准和方法,并通过建
                     立起合并、可重用的服务体系来减少IT业务冗余并加快项目开
                     发的进程,使得开发部门效率更高效
                     分布式计算的一种。通过网络"云"将巨大的数据计算处理程序
云计算            指 分解成无数个小程序,通过多部服务器组成的系统进行处理和
                     分析这些小程序得到结果并返回给用户
                     Software as a Service的缩写,软件即服务。是一种通过
                     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用户不用再购买软件,而改用向提
SaaS              指
                     供商租用基于Web的软件,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且无需对软
                     件进行维护
                                    1-1-9
                    是一种资源管理技术,是将计算机的各种实体资源,如服务器、
                    网络、内存及存储等,予以抽象、转换后呈现出来,打破实体
虚拟化           指 结构间的不可切割的障碍,使用户可以比原本的配置更好的方
                    式来应用这些资源。这些资源的新虚拟部份是不受现有资源的
                    架设方式,地域或物理配置所限制
2G               指 second Generation缩写,第二代数字通信技术
3G               指 3rd Generation缩写,第三代数字通信技术
4G               指 4th Generation缩写,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
5G               指 5th Generation缩写,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Long Term Evolution(长期演进)的英文缩写,是处于3G与
LTE              指
                      4G之间的一个过渡技术
                    Domain Name System,域名解析系统(服务)协议。是一种
DNS              指 分布式网络目录服务,主要用于域名与 IP 地址的相互转换,
                    以及控制因特网的电子邮件的发送
                    内容分发网络,构建在现有网络基础之上的智能虚拟网络,依
                    靠部署在各地的边缘服务器,通过中心平台的负载均衡、内容
CDN              指
                    分发、调度等功能模块,使用户就近获取所需内容,降低网络
                    拥塞,提高用户访问响应速度和命中率
信令             指 在通信网络中控制协调实际应用信息传输的信号
                      在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
基站             指
                      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信令采集监测。具备业务数据流识别、业务数据流控制能力,
                    工作在OSI模型传输层到应用层,具有高数据处理能力,能够
DPI              指
                    对网络所承载的业务进行识别和流量管理,可部署在网络骨干
                    层、城域网和企业内部的网络设备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
                    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
                    设施建设";2020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出"加快5G网络、
新基建           指 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提
                    出"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
                    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
                    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泛指通过对信息技术领域核心技术的创新,持续突破传统的或
信息技术应用创新 指 垄断的应用系统或应用模式限制,建设全面满足用户要求的新
                    型产业生态和应用环境
IDC机房          指 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是在一个城市范围内所建立的计
城域网           指
                      算机通信网
骨干网           指 (Backbone Network)是用来连接多个区域或地区的高速网络
                                   1-1-10
                智慧城市就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
智慧城市     指 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
                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
容器云       指 云上的容器技术服务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
AI           指
                  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及应用的热点技术领域
Docker       指 开源的应用容器引擎
                Development和Operations的组合词,是一组过程、方法与系
DevOps       指 统的统称,用于促进开发(应用程序/软件工程)、技术运营和
                质量保障(QA)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与整合
                窄带物联网。支持低功耗设备在广域网的蜂窝数据连接,也被
NB-IoT       指 叫作低功耗广域网(LPWAN)。NB-IoT支持待机时间长、对网
                络连接要求较高设备的高效连接
                僵尸网络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传播手段,将大量主机感染僵尸
僵尸网络     指 程序病毒,从而在控制者和被感染主机之间所形成的一个可一
                对多控制的网络
                指一种常见的计算机病毒,是无须计算机使用者干预即可运行
蠕虫         指 的独立程序,它通过不停的获得网络中存在漏洞的计算机上的
                部分或全部控制权来进行传播
                指隐藏在正常程序中的一段具有特殊功能的恶意代码,是具备
木马         指 破坏和删除文件、发送密码、记录键盘输入等特殊功能的后门
                程序
                工业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系统的深入融合形成的
                新型业态和应用模式,是实现工业产业转型的关键基础。其核
工业互联网   指 心是通过自动化、信息化、互联网化、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
                手段,激发企业生产力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最终达到工业产
                业格局重构
                网络流量就是网络上传输的数据量。网络流量的大小对网络架
                构设计具有重要意义,就像要根据来往车辆的多少和流向来设
网络流量     指
                计道路的宽度和连接方式类似,根据网络流量进行网络的设计
                是十分必要的
                  基于网流量采集和协议解析能力,识别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
资产识别     指
                  互联网应用、工控设备、物联网设备等资产
                  对IDC/ISP的上行流量数据进行监测,并记录和统计访问信息,
访问日志     指
                  形成访问日志
                认证Authentication、授权Authorization、账号Account、审计
                Audit,中文名称为统一安全管理平台解决方案。即将身份认证、
4A           指
                授权、记账和审计定义为网络安全的四大组成部分,从而确立
                了身份认证在整个网络安全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1-1-11
                    零信任代表了新一代的网络安全防护理念,它的关键在于打破
                    默认的“信任”,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就是“持续验证,永不
                    信任”。默认不信任企业网络内外的任何人、设备和系统,基于
零信任           指 身份认证和授权重新构建访问控制的信任基础,从而确保身份
                    可信、设备可信、应用可信和链路可信。基于零信任原则,可
                    以保障办公系统的三个“安全”:终端安全、链路安全和访问控
                    制安全
                      在大规模网络环境中,对能够引起网络态势发生变化的安全要
网络安全态势感知 指
                      素进行获取、理解、显示并据此预测未来的网络安全发展趋势
                    漏洞扫描是指基于漏洞数据库,通过扫描等手段对指定的远程
漏洞扫描         指 或者本地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脆弱性进行检测,发现可利用漏洞
                    的一种安全检测(渗透攻击)行为
                    车联网的内涵主要指:车辆上的车载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技术,
                    对信息网络平台中的所有车辆动态信息进行有效利用,在车辆
                    运行中提供不同的功能服务。可以发现,车联网表现出以下几
车联网           指
                    点特征:车联网能够为车与车之间的间距提供保障,降低车辆
                    发生碰撞事故的几率;车联网可以帮助车主实时导航,并通过
                    与其它车辆和网络系统的通信,提高交通运行的效率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简称IoT)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
                    器、射频识别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
                    等各种装置与技术,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
                    体或过程,采集其声、光、热、电、力学、化学、生物、位置
物联网           指 等各种需要的信息,通过各类可能的网络接入,实现物与物、
                    物与人的泛在连接,实现对物品和过程的智能化感知、识别和
                    管理。物联网是一个基于互联网、传统电信网等的信息承载体,
                    它让所有能够被独立寻址的普通物理对象形成互联互通的网
                    络
                    边缘计算,是指在靠近物或数据源头的一侧,采用网络、计算、
                    存储、应用核心能力为一体的开放平台,就近提供最近端服务。
                    其应用程序在边缘侧发起,产生更快的网络服务响应,满足行
边缘计算         指
                    业在实时业务、应用智能、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边缘计算处于物理实体和工业连接之间,或处于物理实体的顶
                    端。而云端计算,仍然可以访问边缘计算的历史数据
    本募集说明书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1-1-12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ongtech Co., Ltd.
成立日期          1997.08.11
上市日期          2014.01.28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东方通
股票代码          300379
法定代表人        黄永军
董事会秘书        徐少璞
注册资本          458,537,132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园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2层
               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截至2022年5月31日,发行人总股份数为458,546,732股,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二、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58,546,732股,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7,556,939                 6.0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30,989,793                 93.99%
三、股份总数                                      458,546,732              100.00%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黄永军                                    36,190,823       7.89%         27,143,117
                                         1-1-13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13,533,906       2.95%
期员工持股计划
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
                                               11,457,548       2.50%
证券投资基金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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