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万祖岩,于玮,何佳,何思模,关易波,张顺江,时小莉,林丹丹,牛鸿,王进军,肖大志,胡志强,赵久红,鄢银科,陈硕,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公告编号:2024-03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近日,公司、何思模先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先生、董事牛鸿先生、
时任董事肖大志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独立董事关易波先生、独
立董事林丹丹女士、时任监事时小莉女士、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顺江先生、时任总
经理陈硕先生、副总经理鄢银科先生、副总经理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万祖岩先
生、时任副总经理于玮先生、时任副总经理王进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
2017 年、2019 至 2021 年,易事特涉嫌与杭州和晨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
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上述业务中,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
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方面
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
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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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使用。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2017 年、
2019 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2020 年、2021 年,易
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
2017 年、2019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利润总额。其中,2017 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6,371,498.89 元,占当
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09%,虚增营业成本 5,943,562.3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
的 0.10%,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05%。2019 年
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329,240,857.6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9.84%,虚
增营业成本 311,772,874.2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1.46%,虚增利润总额
17,467,983.4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1%。2020 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
入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24%,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
披露营业成本的 0%,虚增利润总额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2021 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
入的 0.11%,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虚增利润总额
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二)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
代理业务。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扬州月城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
开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
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正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代采业务中,
易事特加入到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
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
定,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
使用费。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由易事特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
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上述业务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
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
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上述业务中易事特通过提供融
资和代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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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2017 年至 2019 年
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2020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
代采业务进行核算,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理业务进行核算。2021 年易事特采用
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
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
中:2017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56,047,117.6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50%,
虚增营业成本 239,307,276.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4.05%。2018 年易事特
虚增营业收入 381,730,60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21%,虚增营业成本
348,854,06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0.07%。2019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30,644,186.7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9%,虚增营业成本 214,895,342.3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7.90%。2020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8,524,717.55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68%,虚增营业成本 12,233,442.48 元,占当年披露
营业成本的 0.42%。2021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11,502,581.47 元,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的 0.27%,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
(三)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
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
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
实质为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
应当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涉嫌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的代采业务虚增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9,643,049.96 元,占当年披露营
业收入的 7.65%,虚增营业成本 483,814,78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19%;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910,771,645.6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9.58%,虚增
营业成本 750,780,741.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21.67%;2019 年虚增营业
收入 412,438,837.58 元 ,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2.32% , 虚增营业成本
352,112,392.5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2.94%;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36,306,441.9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5.26%,虚增营业成本 547,464,4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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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8.58%;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867,924.44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6%,虚增营业成本 256,623,105.71 元,占当年披露营
业成本的 8.60%。
综上,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
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
事特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
收入 822,061,666.54 元 ,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3% , 虚增营业成本
729,065,621.3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2.33%,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 0.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92,502,254.02 元,占当年
披露营业收入的 27.78%,虚增营业成本 1,099,634,809.7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
本的 31.74%,虚增利润总额 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2019 年虚增营业
收入 972,323,881.98 元 ,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9.05% , 虚增营业成本
878,780,609.2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32.30%,虚增利润总额 17,467,983.4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6,329,648.72 元,占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6.22%,虚增营业成本 559,697,875.2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
成本的 18.99%,虚增利润总额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
2021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311,257,267.0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24%,虚增
营业成本 256,623,105.7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60%,虚增利润总额
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上述违法事实,有易事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
商提供的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
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何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顺江、陈硕、胡
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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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王进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从事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2、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 1000 万罚款;
3、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4、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5、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
元罚款;
6、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何思模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3 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
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我会处以行政处罚 2 次。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
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何思模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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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
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五节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上述
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引以
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提高会计处理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
效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
康、稳定发展。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 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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