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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3003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基金 43 172.95 1.274
2 其他 1 0.70 0.005
2024-03-31 1 其他 1 146.41 1.078
2 基金 1 4.00 0.029
2023-12-31 1 基金 53 473.42 3.486
2 其他 4 165.94 1.222
2023-09-30 1 基金 4 269.89 1.988
2 其他 1 146.41 1.078
2023-06-30 1 基金 41 1220.90 8.991
2 其他 2 23.07 0.17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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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6 6.34 9.52 -33.40 33.88 214.8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大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15 6.20 7.93 -21.82 32.00 198.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大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3 8.04 8.12 -0.99 30.00 241.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大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2 8.20 8.28 -0.97 30.44 249.6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大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19 6.13 8.12 -24.51 33.00 202.29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大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8 5.35 7.66 -30.16 45.00 240.7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大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信钢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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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6

处罚对象:

周信钢

— 1 —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信钢,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周信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比例持有“特一药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6 月 6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特一药
业”10,515,486 股,占其总股本的 5.2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7 月 20 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 18,999,284 股,占其总股
本的 9.50%,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7 年 1 月 19 日,合计持有“特
一药业” 9,896,047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5%。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特一药业”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84,617.47 万元。
二、超比例持有“汇中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 2 —
2016 年 5 月 12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汇中
股份” 6,218,694 股,占其总股本的 5.18%,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8 月 1 日,合计持有“汇中股份” 8,951,650 股,占其总
股本的 7.46%,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6 日,合计持有
“汇中股份” 5,918,750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3%。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汇中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40,243.60 万元。
三、超比例持有“力星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力星
股份” 6,040,46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39%,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3 月 16 日,合计持有“力星股份” 7,777,539 股,占其总
股本的 6.9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3 月 30 日,合计持有
“力星股份” 5,129,118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58%。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力星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952.49 万元。
四、超比例持有“温州宏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温州
宏丰” 15,069,332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2 月 19 日,合计持有“温州宏丰” 17,819,424 股,占其
总股本的 6.45%,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27 日,合计
— 3 —
持有“温州宏丰” 20,270,74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89%。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温州宏丰”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4,339.69 万元。
五、超比例持有“金莱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
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11 月 7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金莱
特”10,111,79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2%,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11 月 18 日,合计持有“金莱特” 11,652,750 股,占其总股本
的 6.2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7 日,合计持有“金
莱特” 9,281,79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7%。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金莱特”已发行股份累计达
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
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812.24 万元。
周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2.10 条、
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周信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0755- 8866 8240)。
对于周信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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