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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明,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手方和业绩承诺补偿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朱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3 月,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文在线”)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朱明、王小川等
持有的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之科”) 80%
股权。根据中文在线与朱明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2 —
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
朱明承诺晨之科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 26,400 万元。在业
绩承诺期内,晨之科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
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朱明应当于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文在线支付补偿。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晨之科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0SHA20248 号)显示,经审计的晨之科
2019 年度净利润为-27,575.44 万元。根据《协议》约定,朱明应
当以所持的剩余 580.69 万股进行补偿,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
17,697 万元,返还在业绩承诺期获得的现金股利 8.13 万元,总
计金额 26,984.54 万元。
中文在线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向朱明发出《履行业绩承诺
补偿义务通知书》《限期解除股份冻结通知书》,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已就现金补偿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朱明 26,984.54
万元业绩补偿义务未履行,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重要
影响。朱明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 3 —
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
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朱明提出了听证申请。
当事人朱明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其与中文在线就业绩
补偿金额存在争议,仅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最终裁决; 二是其不属
于公开承诺主体,不属于交易所监管对象;三是根据“从旧兼从
轻”的原则以及类似案例,不应对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四是晨
之科未实现承诺业绩是客观因素所致,其无主观违规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本所实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本所自律监管规则,不以
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为前提。第二,朱明属于《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其作出的业绩承诺一经公
开,即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影响,其应当按照规则要求严
格遵守承诺事项。第三,从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今,朱明始终未
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涉及金额较高,本所在实施纪律处分时
已综合考量相关违规事实、违规情节、违规金额等因素。第四,
根据《协议》, 影响晨之科业绩实现的因素,并不构成朱明不履行— 4 —
业绩补偿承诺的免责事由。因此,对朱明提出的相关申辩理由不
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朱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中文在线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朱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