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娄雨雷,王军,邓亲华,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9-24
当事人: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
邓亲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杨武,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王军,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娄雨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王培勇,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范自力,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兴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雅彬,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董显银,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迎锋,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天翔环境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43,101.71万元。
二、天翔环境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1月15日,天翔环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亲华提供5,000万元担保,直至2018年9月1日才披露该事项。2018年1月31日,天翔环境为供应商成都正其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30,000万元的存单质押担保,直至2019年2月19日才披露该事项。2018年3月5日,天翔环境为实际控制人之关联人、董事兼总经理邓翔提供1,500万元担保,直至2018年9月20日才披露该事项。2018年6月20日,天翔环境为4名员工提供250万元担保,直至2019年2月19日才披露该事项。天翔环境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36,750万元。
三、天翔环境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天翔环境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事项涉及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对控股股东大额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计提坏账准备、部分应收应付账款账面记录的完整性及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存疑、大量债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等。
天翔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8.3.4条的规定。
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亲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5条、第3.1.13条、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天翔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翔环境董事兼总经理邓翔、董事兼财务总监娄雨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13条的规定,对天翔环境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翔环境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军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并参与部分民间借款事项,理应知悉相关资金占用事项。王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13条的规定,对天翔环境上述第一、三项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翔环境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培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天翔环境上述第三项行为负有责任。
天翔环境副董事长杨武,独立董事范自力、刘兴祥,监事余雅彬、董显银、周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天翔环境上述第三项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亲华,董事兼总经理邓翔,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军,董事兼财务总监娄雨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公开认定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亲华,董事兼总经理邓翔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武,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培勇,独立董事范自力、刘兴祥,监事余雅彬、董显银、周迎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王军、娄雨雷如对本所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翔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件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