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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创(3003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25 0 0 0 0 0
2025-03-24 35336.14 0 0 0 0
2025-03-21 35881.32 679.34 0 0 0
2025-03-20 37392.25 821.52 0 0 0
2025-03-19 38410.92 740.09 0 0 0
2025-03-18 38679.49 1293.64 0 0 0
2025-03-17 39473.53 1266.48 0 0 0
2025-03-14 39532.91 1564.25 0 0 0
2025-03-13 39034.78 736.44 0 0 0
2025-03-12 39432.30 1467.9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其他 1 535.16 0.502
2 基金 12 175.12 0.164
2024-09-30 1 基金 4 2475.19 2.321
2 其他 1 1614.02 1.514
2024-06-30 1 基金 11 1171.23 1.098
2 其他 1 276.53 0.259
2024-03-31 1 其他 2 732.78 0.687
2 基金 1 492.11 0.462
2023-12-31 1 其他 2 1177.99 1.105
2 基金 15 665.88 0.6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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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26 5.74 5.74 0 40.97 235.16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共青团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19 5.76 5.88 -2.04 33.00 190.08

买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18 6.20 6.27 -1.12 33.00 204.60

买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2 4.48 5.47 -18.10 109.01 488.3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证券营业部

20240103 5.34 6.78 -21.24 74.82 399.54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30906 7.48 7.50 -0.27 172.69 1291.72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共青团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6 7.48 7.50 -0.27 343.35 2568.27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联创: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洪国,邵秀英,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郝志健)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郝志健
公告日期 2025-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秀英)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邵秀英
公告日期 2025-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海莹)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齐海莹

ST联创: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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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5-16

处罚对象:

李洪国,邵秀英,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401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5﹞6 号)。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先生、
副董事长邵秀英女士通知,李洪国先生、邵秀英女士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 号、﹝2025﹞12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6 号)
当事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创大厦 B 座 9 层 909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
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 年 9 月 29 日,联创股份与高胜宁等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
形式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
投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
2018 年 8 月 17 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 5 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 5 次
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
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3 月、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49.89 万元、35,595.24 万元、10,353.01 万元、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
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12.86%、17.68%、15.92%;虚增利润总
额分别为 8,944.44 万元、17,748.60 万元、6,216.14 万元、12,768.72 万元,占联
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37.85%、120.18%、83.47%。
(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
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
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
25,204.75 万元、58,219.98 万元、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
元、12,768.72 万元、23,520.63 万元、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
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83.47%、12.66%、28.68%。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
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李洪国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 号
当事人:李洪国,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
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
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 年 9 月 29 日,联创股份与高胜宁等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
形式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
投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
2018 年 8 月 17 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 5 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 5 次
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
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3 月、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49.89 万元、35,595.24 万元、10,353.01 万元、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
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12.86%、17.68%、15.92%;虚增利润总
额分别为 8,944.44 万元、17,748.60 万元、6,216.14 万元、12,768.72 万元,占联
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37.85%、120.18%、83.47%。
(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
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
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
25,204.75 万元、58,219.98 万元、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
元、12,768.72 万元、23,520.63 万元、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
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83.47%、12.66%、28.68%。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
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对上海鏊投予以充分、必要
的管控;2019 年 1 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
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陈述和申辩中,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洪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
罚款。
当事人李洪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
局拟决定:对李洪国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
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邵秀英女士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 号
当事人:邵秀英,女,1972 年 4 月出生,时任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副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
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 年 9 月 29 日,联创股份与高胜宁等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
形式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
投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
2018 年 8 月 17 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 5 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 5 次
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
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3 月、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49.89 万元、35,595.24 万元、10,353.01 万元、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
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12.86%、17.68%、15.92%;虚增利润总
额分别为 8,944.44 万元、17,748.60 万元、6,216.14 万元、12,768.72 万元,占联
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37.85%、120.18%、83.47%。
(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
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
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
25,204.75 万元、58,219.98 万元、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
元、12,768.72 万元、23,520.63 万元、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
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83.47%、12.66%、28.68%。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
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邵秀英 2019年 1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假情况
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创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邵秀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据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正在陆续向上海鏊投时任法定代
表人、联创股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等 5 人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9.11 条规定:
“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
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
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此向广大
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
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 号);
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 号)。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15

处罚对象: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联创股份收购
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
存在的
违法事实如下
: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年
9
月
29
日
,
联创股份与高
某
宁
等人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形式收购上海鏊投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
联创股份完成
上海鏊投50.10%股权
工商
变更
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
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
。联创股份
于2017
年
11
月
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
。
  
2018年
8
月
17
日
,联创股份
披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49.90%股权。
其后,联创股份先后5
次披露
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5
次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
并于2018
年
12
月
15
日
披露重组事项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
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1
月
至2018年
6
月
,上海鏊投通过借用
体外
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
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海鏊投2016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
1-3
月、
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
为
18,349.89万元、
35,595.24
万元、
10,353.01
万元、
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
、
12.86%
、
17.68%
、
15.92%
;虚增利润总额
分别为
8,944.44万元、
17,748.60
万元、
6,216.14
万元、
12,768.72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
、
37.85%
、
120.18%
、
83.47%
。
  
(二)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
25,204.75
万元、
58,219.98
万元、
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
、
15.92%
、
16.17%
、
4.43%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元、
12,768.72
万元、
23,520.63
万元、
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
、
83.47%
、
12.66%
、
28.68%
。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联创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的违法
行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上述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
证监
局
  
20
25
年
5
月
1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郝志健)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15

处罚对象:

郝志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郝志健
,
男,
1985
年
9
月出生,时任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
,住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联创股份收购
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
存在的
违法事实如下
: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年
9
月
29
日
,
联创股份与高
某
宁
等人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形式收购上海鏊投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
联创股份完成
上海鏊投50.10%股权
工商
变更
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
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
。联创股份
于2017
年
11
月
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
。
  
2018年
8
月
17
日
,联创股份
披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49.90%股权。
其后,联创股份先后5
次披露
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5
次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
并于2018
年
12
月
15
日
披露重组事项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
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1
月
至2018年
6
月
,上海鏊投通过借用
体外
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
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海鏊投2016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
1-3
月、
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
为
18,349.89万元、
35,595.24
万元、
10,353.01
万元、
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
、
12.86%
、
17.68%
、
15.92%
;虚增利润总额
分别为
8,944.44万元、
17,748.60
万元、
6,216.14
万元、
12,768.72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
、
37.85%
、
120.18%
、
83.47%
。
  
(二)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
25,204.75
万元、
58,219.98
万元、
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
、
15.92%
、
16.17%
、
4.43%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元、
12,768.72
万元、
23,520.63
万元、
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
、
83.47%
、
12.66%
、
28.68%
。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联创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的违法
行为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郝志健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联创股份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
陈述、申辩和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我局
对当事人
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
三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郝志健
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
  
上述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
证监
局
  
20
25
年
5
月
1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秀英)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15

处罚对象:

邵秀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邵秀英
,
女,
1972
年
4
月出生,时任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副董事长
,住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联创股份收购
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
存在的
违法事实如下
: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年
9
月
29
日
,
联创股份与高
某
宁
等人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形式收购上海鏊投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
联创股份完成
上海鏊投50.10%股权
工商
变更
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
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
。联创股份
于2017
年
11
月
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
。
  
2018年
8
月
17
日
,联创股份
披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49.90%股权。
其后,联创股份先后5
次披露
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5
次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
并于2018
年
12
月
15
日
披露重组事项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
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1
月
至2018年
6
月
,上海鏊投通过借用
体外
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
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海鏊投2016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
1-3
月、
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
为
18,349.89万元、
35,595.24
万元、
10,353.01
万元、
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
、
12.86%
、
17.68%
、
15.92%
;虚增利润总额
分别为
8,944.44万元、
17,748.60
万元、
6,216.14
万元、
12,768.72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
、
37.85%
、
120.18%
、
83.47%
。
  
(二)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
25,204.75
万元、
58,219.98
万元、
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
、
15.92%
、
16.17%
、
4.43%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元、
12,768.72
万元、
23,520.63
万元、
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
、
83.47%
、
12.66%
、
28.68%
。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联创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的违法
行为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邵秀英2019
年
1
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创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邵秀英
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
  
上述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
证监
局
  
20
25
年
5
月
1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海莹)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15

处罚对象:

齐海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齐海莹
,
男,
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董事、总裁
,住址
:
天津市东丽区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联创股份收购
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
存在的
违法事实如下
: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年
9
月
29
日
,
联创股份与高
某
宁
等人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形式收购上海鏊投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
联创股份完成
上海鏊投50.10%股权
工商
变更
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
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
。联创股份
于2017
年
11
月
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
。
  
2018年
8
月
17
日
,联创股份
披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49.90%股权。
其后,联创股份先后5
次披露
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5
次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
并于2018
年
12
月
15
日
披露重组事项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
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1
月
至2018年
6
月
,上海鏊投通过借用
体外
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
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海鏊投2016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
1-3
月、
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
为
18,349.89万元、
35,595.24
万元、
10,353.01
万元、
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
、
12.86%
、
17.68%
、
15.92%
;虚增利润总额
分别为
8,944.44万元、
17,748.60
万元、
6,216.14
万元、
12,768.72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
、
37.85%
、
120.18%
、
83.47%
。
  
(二)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
25,204.75
万元、
58,219.98
万元、
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
、
15.92%
、
16.17%
、
4.43%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元、
12,768.72
万元、
23,520.63
万元、
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
、
83.47%
、
12.66%
、
28.68%
。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联创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的违法
行为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总裁齐海莹兼任上海鏊投董事,未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联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
陈述、申辩和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我局
对当事人
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齐海莹
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上述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
证监
局
  
20
2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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