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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30034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33698.96 65.424
2023-12-31 1 其他 6 33658.63 65.345
2 基金 24 114.62 0.223
2023-09-30 1 其他 6 33466.19 64.970
2023-06-30 1 其他 5 33198.23 64.718
2 基金 11 194.00 0.378
2023-03-31 1 其他 6 33201.63 64.725
2 基金 5 337.56 0.6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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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8-19 10.21 10.42 -2.02 230.00 2348.3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

2021-08-17 9.88 10.08 -1.98 150.00 1482.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

2021-08-13 9.96 10.16 -1.97 150.00 1494.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

2021-08-03 10.24 10.50 -2.48 41.39 423.83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

2021-07-29 9.78 10.03 -2.49 50.00 489.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

2020-10-29 10.24 10.50 -2.48 200.00 2048.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连江丹凤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毅健
公告日期 2021-03-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纯路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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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19

处罚对象:

吴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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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8777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17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文号	〔2023〕44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2023〕44号
当事人:吴毅健,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毅健操纵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电气)、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灵信息)、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桑达A)、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天择)、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股份)、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毅健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吴毅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毅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毅健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根据吴毅健自认、其他涉案人员陈述、账户交易终端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等)、资金账户电脑登录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等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吴毅健实际控制使用其本人、黎某环等20人名下的22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交易“麦迪电气”等8只股票。
二、吴毅健操纵“麦迪电气”等8只股票的情况
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等手段,影响“麦迪电气”“初灵信息”“深桑达A”“恒锋信息”“中广天择”“天药股份”“华电重工”“龙建股份”等8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具体情况如下:
(一)操纵“麦迪电气”情况
2017年7月10日至7月31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麦迪电气”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28,308,293股,累计买入金额261,641,821.54元;累计卖出28,308,193股,累计卖出金额262,354,827.05元。账户组期初持有“麦迪电气”0股,期末持有100股。
2017年7月10日至7月31日期间,“麦迪电气”共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75%。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3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1.25%。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46%,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2017年7月17日占比最高,达41.09%。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58%,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2017年7月24日占比最高,达40.05%。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6,816,1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7.82%;该类申买成交24,985,283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1.64%。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10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9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1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8.75%;累计对倒成交6,041,513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5.25%。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1日占比最高,达14.28%。
2017年7月10日至7月31日期间,“麦迪电气”股价明显偏离所属创业板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7月10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8.83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9.45元(2017年7月27日),较期初上涨7.02%,而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5.45%,股价偏离度达12.47%;期末(7月31日)收盘价9.13元,较期初上涨3.40%,而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5.81%,股价偏离度达9.21%。
经统计,账户组操纵“麦迪电气”盈利296,505.30元。
(二)操纵“初灵信息”情况
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5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初灵信息”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6,805,514股,累计买入金额74,163,258.80元;累计卖出6,805,514股,累计卖出金额74,501,799.07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初灵信息”0股,期末持有0股。
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5日期间,“初灵信息”共有13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1.54%。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98%,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0日占比最高,达50.95%。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1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6.92%和84.62%。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75%,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7日占比最高,达38.84%。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6,323,5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4.17%;该类申买成交6,281,49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76%。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6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6个交易日内存在14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6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6.15%;累计对倒成交1,910,345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44%。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10月15日占比最高,达20.52%。
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5日期间,“初灵信息”股价明显偏离所属创业板综指走势,该股2018年10月9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0.94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11.48元(2018年10月22日),较期初上涨4.94%,而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4.75%,股价偏离度达9.69%;期末(10月25日)收盘价10.63元,较期初下跌2.83%,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7.66%,股价偏离度达4.83%。
经统计,账户组操纵“初灵信息”盈利225,189.90元。
(三)操纵“深桑达A”情况
2018年6月1日至22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深桑达A”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12,950,077股,累计买入金额109,157,682.03元;累计卖出12,559,377股,累计卖出金额106,808,194.63元。账户组期初持有“深桑达A”27,500股,期末持有418,200股。
2018年6月1日至22日期间,“深桑达A”共有15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3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6.67%。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07%,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2018年6月6日占比最高,达40.94%。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6.67%。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92%,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8年6月11日占比最高,达29.35%。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2,000,7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0.88%;该类申买成交11,641,64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3.92%。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9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9个交易日内存在11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9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0%;累计对倒成交4,177,977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8.24%。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6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6月7日占比最高,达22.26%。
2018年6月1日至22日期间,“深桑达A”股价偏离所属深证综指走势。该股2018年6月1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8.25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8.86元(2018年6月14日),较期初上涨7.39%,而同期深证综指涨幅-2.58%,股价偏离度达9.97%;期末(6月22日)收盘价7.47元,较期初下跌9.45%,同期深证综指涨幅-9.63%,股价偏离度0.18%。
经统计,账户组操纵“深桑达A”盈利398,239.95元。
(四)操纵“恒锋信息”情况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7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恒锋信息”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4,764,728股,累计买入金额78,094,030.31元;累计卖出4,764,728股,累计卖出金额77,811,036.85元。账户组期初持有“恒锋信息”0股,期末持有0股。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7日期间,“恒锋信息”共有13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2.31%。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7.11%,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8年12月4日占比最高,达39.61%。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1.54%。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00%,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8年12月13日占比最高,达44.78%。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4,417,7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3.39%;该类申买成交4,290,91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94%,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9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9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9.23%;累计对倒成交1,073,881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5.39%。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12月12日占比最高,达10.95%。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7日期间,“恒锋信息”股价偏离所属创业板综指走势。该股2018年11月29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5.76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16.73元(2018年12月4日),较期初上涨6.15%,而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2.56%,股价偏离度达3.59%;期末(12月17日)收盘价15.19元,较期初下跌3.62%,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3.08%,股价偏离度0.54%。
经统计,账户组操纵“恒锋信息”亏损401,219.69元。
(五)操纵“中广天择”情况
2018年3月12日至4月9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手段,操纵“中广天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4,630,062股,累计买入金额117,647,979.88元;累计卖出4,630,062股,累计卖出金额120,537,207.10元。账户组期初持有“中广天择”0股,期末持有0股。
2018年3月12日至4月9日期间,“中广天择”共有1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6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4.21%。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9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7.37%和52.63%。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59%,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8年3月15日占比最高,达30.11%。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2.63%。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20%,2018年3月29日占比最高,达24.63%。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4,485,9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4.11%,该类申买成交4,267,66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78%。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5个交易日内存在9次明显拉抬行为。
2018年3月12日至4月9日期间,“中广天择”股价明显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8年3月12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4.63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为期末(2018年4月9日)收盘价28.25元,较期初上涨14.70%,同期上证综指涨幅-5.11%,股价偏离度达19.81%。
经统计,账户组操纵“中广天择”盈利2,699,895.11元。
(六)操纵“天药股份”情况
2018年3月20日至29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天药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11,439,500股,累计买入金额53,625,360.15元;累计卖出11,439,500股,累计卖出金额54,048,481.97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天药股份”0股,期末持有0股。
2018年3月20日至29日期间,“天药股份”共有8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7.5%。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08%,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8年3月26日占比最高,达40.23%。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2.5%和75%。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24%,2018年3月28日占比最高,达32.45%。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0,883,9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1.43%,该类申买成交10,519,40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62%。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内存在7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5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2.5%;累计对倒成交3,288,310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74%。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3月21日占比最高,达15.99%。
2018年3月20日至29日期间,“天药股份”股价明显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8年3月20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4.54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4.73元(2018年3月27日),较期初上涨4.19%,同期上证综指涨幅-3.43%,股价偏离度达7.62%;期末(3月29日)收盘价4.65元,较期初上涨2.42%,同期上证综指涨幅-3.62%,股价偏离度达6.04%。
经统计,账户组操纵“天药股份”获利337,229.07元。
(七)操纵“华电重工”情况
2017年11月6日至12月1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华电重工”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36,426,649股,累计买入金额231,107,486.99元;累计卖出36,426,649股,累计卖出金额231,229,171.69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华电重工”0股,期末持有0股。
2017年11月6日至12月1日期间,“华电重工”共有20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20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5%。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1%,超过20%的有13个交易日,2017年11月7日占比最高,达44.42%。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5%。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01%,2017年11月24日占比最高,达40.73%。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5,192,1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5.63%,该类申买成交33,824,14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7.43%。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15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内存在10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8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0%;累计对倒成交10,722,122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8.69%。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11月15日占比最高,达17.15%。
2017年11月6日至12月1日期间,“华电重工”股价明显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11月6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6.04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6.50元(2017年11月13日),较期初上涨7.6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26%,股价偏离度达5.36%;期末(12月1日)收盘价6.17元,较期初涨幅2.15%,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61%,股价偏离度达3.76%。
经统计,账户组操纵“华电重工”亏损260,102.25元。
(八)操纵“龙建股份”情况
1.2017年8月21日至9月6日操纵情况
2017年8月21日至9月6日期间,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龙建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21,548,530股,累计买入金额130,449,644.56元;累计卖出21,548,530股,累计卖出金额131,408,131.12元。账户组期初持有“龙建股份”0股,期末持有0股。
2017年8月21日至9月6日期间,“龙建股份”共有13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9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6.92%和69.23%。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08%,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8月25日占比最高,达32.95%。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9.23%和61.54%。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94%,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8月31日占比最高,达37.46%。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9,912,8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4.80%,该类申买成交19,705,326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77%。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5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2个交易日内存在2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6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6.15%;累计对倒成交4,929,045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37%。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8月29日占比最高,达15.24%。
2017年8月21日至9月6日期间,“龙建股份”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8月21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5.91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6.13元(2017年8月28日),较期初上涨3.7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87%,股价偏离度0.85%;期末(9月6日)收盘价6.02元,较期初上涨1.86%,同期上证综指涨幅3.57%,股价偏离度达1.71%。
经统计,账户组在2017年8月21日至9月6日期间操纵“龙建股份”盈利742,470.86元。
2.2018年2月5日至13日操纵情况
2018年2月5日至13日,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手段,操纵“龙建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累计买入7,630,001股,累计买入金额35,690,661.93元;累计卖出7,630,001股,累计卖出金额36,229,019.11元。账户组期初持有“龙建股份”0股,期末持有0股。
2018年2月5日至13日期间,“龙建股份”共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1.43%。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24%,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8年2月6日占比最高,达51.02%。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7.14%。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88%,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8年2月7日占比最高,达51.70%。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6,512,2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4.79%,该类申买成交6,481,30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7%。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内存在7次明显拉抬行为。
2018年2月5日至13日期间,“龙建股份”股价明显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8年2月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4.55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为期末(2018年2月13日)收盘价4.79元,较期初上涨5.27%,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8%,股价偏离度达13.27%。
经统计,账户组在2018年2月5日至13日期间操纵“龙建股份”盈利480,739.27元。
综上,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吴毅健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麦迪电气”等8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操纵“麦迪电气”“初灵信息”“深桑达A”“龙建股份”“中广天择”“天药股份”等六只股票合计盈利5,180,269.46元,操纵“恒锋信息”“华电重工”等两只股票合计亏损661,321.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毅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吴毅健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请求对吴毅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第一,认定吴毅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在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方面,吴毅健未控制使用“方某娟”“袁某”“栾某”“钱某智”证券账户,仅凭吴毅健自述认定其操作涉案账户证据不足,IP地址等无法与吴毅健自述形成证据链。(2)在操纵行为认定方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可以控制股票的价格实现涨跌,而吴毅健的股票买卖行为不符合上述特征;吴毅健买卖涉案股票收益率很低,其中有两只股票最终亏损;根据涉案股票交易过程可知,股票价格涨跌是由市场因素决定的,当事人无法通过买卖股票本身操纵股价,因此,不能认定吴毅健买卖涉案股票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认定吴毅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惩治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后果,而非行为。该法条对于操纵后果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在法律、法规、规章对时段内股价涨幅、成交占比、指数偏离度等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不能仅凭自由裁量认定当事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第三,涉案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吴毅健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拟处罚决定作出时间已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本案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我会认定吴毅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在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方面,本案认定吴毅健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共22个证券账户,吴毅健及其代理人否认吴毅健控制使用其中的“方某娟”“袁某”“栾某”“钱某智”等4个证券账户。经复核,本案认定吴毅健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22个证券账户(包含上述4个账户)有当事人自认、其他涉案人员陈述、账户交易终端信息、资金账户电脑登录信息、证券账户资金往来等多个维度的证据予以证明,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方某娟”证券账户。一是吴毅健在其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使用该证券账户;二是该证券账户登录日志及委托流水等证据显示的相关交易终端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与取自吴毅健本人及涉案人员吴某锋相关电脑的终端信息重合,且与账户组其他大量账户存在下单地址的重合。综上,认定“方某娟”证券账户由吴毅健控制使用。
关于“袁某”证券账户。一是吴毅健在其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使用该证券账户;二是该证券账户登录日志及委托流水等证据显示的相关交易终端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与取自吴毅健本人相关电脑的终端信息重合,且与账户组其他大量账户存在下单地址的重合;三是涉案期间该证券账户与吴毅健存在资金关联;四是在吴毅健本人电脑上存在该证券账户资金账号的登录信息。综上,认定“袁某”证券账户由吴毅健控制使用。
关于“栾某”证券账户和“钱某智”证券账户。一是吴毅健在其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使用这两个证券账户;二是这两个证券账户登录日志及委托流水等证据显示的相关交易终端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与取自吴毅健本人及涉案人员吴某锋相关电脑的终端信息重合,且与账户组其他大量账户存在下单地址的重合;三是在吴毅健本人电脑上存在这两个证券账户的资金账号的登录信息。综上,认定“栾某”证券账户和“钱某智”证券账户由吴毅健控制使用。
(2)在操纵行为认定方面,吴毅健控制账户组交易涉案股票,其持仓量、资金量均较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交易中采取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违法手段,涉案期间申报量、成交量及市场占比等均高于一般投资者。其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及成交占比较高,实施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操纵股价意图明显。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交易股票的盈亏情况、收益高低等因素并非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要件。此外,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至于操纵行为之外的其他市场因素对证券交易价量产生的影响以及行为人最终亏损或收益较低等情况,并不能否定当事人操纵行为的成立。
第二,我会认定吴毅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法律依据明确,法律适用正确。本案认定吴毅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依据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吴毅健相关申报与成交量、申报与成交占比、对倒量与对倒占比等数据显示,当事人吴毅健在短期内集中大量资金,频繁高价申买、自买自卖,盘中多个时段存在明显拉抬,其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客观性的价量变动只是判断行为本身具有影响的佐证。吴毅健关于我会认定其操纵证券市场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于法无据。
第三,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当事人吴毅健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我会于2019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书》,因此,当事人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的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内,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限也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我会相关规定。
综上,我会对吴毅健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5,180,269.46元,并处以15,540,808.3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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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26

处罚对象:

吴纯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时间:2021-03-26来源:
  当事人:吴纯路,男,1975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纯路内幕交易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奥迪)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纯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纯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7月,时任沈阳麦克奥迪能源科技公司总经理、爱启(厦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启电气)董事徐某源知悉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华科)有意向投资厦门企业,邀请时任建投华科总经理单某到麦克奥迪考察并与时任麦克奥迪董事长杨某声会谈。
 
2019年1月30日,经徐某源协调,杨某声、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欣与单某见面,杨某声、陈某欣同意建投华科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对麦克奥迪现场调研。
 
2019年3月18日至19日,建投华科到麦克奥迪调研,分别与各事业部管理层交流,徐某源代表能源事业部参加交流。
 
2019年4月23日,杨某声、陈某欣等人到建投华科与单某、时任建投华科投资执行总经理张某宇等人会谈,建投华科对麦克奥迪业务发展提出咨询建议。会议后,双方均希望进一步沟通建投华科对麦克奥迪的投资。
 
2019年7月13日,经徐某源协调,杨某声、陈某欣与单某、张某宇在厦门见面会谈,双方就建投华科收购麦克奥迪控制权以及将徐某源作为收购后麦克奥迪的CEO人选等进行探讨,双方同意进一步推进合作。徐某源参与了此次会面的部分会谈,并在接送单某和张某宇的途中了解双方启动了建投华科收购麦克奥迪控制权事宜。
 
2019年7月14日,徐某源通过微信接收到麦克奥迪和建投华科拟签订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草稿。
 
2019年7月19日,建投华科与麦克奥迪就建投华科拟对麦克奥迪进行投资事宜签订《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
 
2019年8月2日,建投华科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推进收购麦克奥迪项目,并决定向母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请会商收购麦克奥迪项目。
 
2019年10月8日,杨某声、陈某欣与单某、张某宇等人在厦门会谈,双方进一步讨论建投华科收购麦克奥迪控制权事项,表达了继续推进合作的愿望。徐某源参与会谈。
 
2019年11月14日,麦迪控股、香港协励行与建投华科签订《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2019年11月15日,麦克奥迪发布《关于公司主要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麦迪控股、股东香港协励行拟将其持有公司合计28%的股份转让给建投华科,建投华科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麦克奥迪控制权转让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9年7月13日,公开于2019年11月1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1月15日。徐某源介绍建投华科与麦克奥迪接触,并多次参与双方会谈,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9年7月13日。
 
二、吴纯路内幕交易“麦克奥迪”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纯路与徐某源存在见面和通话联络
 
吴纯路与徐某源均在爱启电气任职,2019年11月11日下午,双方在徐某源办公室见面。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吴纯路与徐某源总共通话3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2019年11月13日11时59分,徐某源拨打吴纯路手机,通话时长109秒;2019年11月14日0时08分和0时09分,徐某源与吴纯路进行了微信语音通话,通话时长分别为1分23秒、14秒。
 
(二)“吴纯路”证券账户交易“麦克奥迪”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9年11月13日14时42分、14时55分,2019年11月14日9时36分、10时44分,吴纯路操作“吴纯路”华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麦克奥迪”99,700股,成交金额694,000元。买入资金来自该证券账户2019年11月11日基金资金拨入400,000元和“吴纯路”银行账户2019年11月14日转入的273,0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分5批清仓卖出“麦克奥迪”99,700股,成交金额1,769,262元,获利1,072,753.76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9年11月14日9时41分、9时50分,吴纯路操作“吴纯路”兴业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麦克奥迪”55,400股,成交金额 384,753元。买入资金来自“吴纯路”银行账户2019年11月14日转入的385,435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后的2019年11月26日,清仓卖出“麦克奥迪”55,400股,成交金额833,770元,获利447,573.97元。
 
(三)吴纯路交易“麦克奥迪”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吴纯路”证券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吴纯路与徐某源联络后,“吴纯路”华泰证券账户、兴业证券账户转入大量资金并大额买入“麦克奥迪”,两个证券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交易时点与吴纯路和徐某源的通信、见面时点高度吻合,其在公告前2天大额买入且于公告后全部卖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二是“吴纯路”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明显不符。涉案证券账户此前持有股票的时间均大于一个月,但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买入“麦克奥迪”后持仓时间不足1个月,其中“吴纯路”华泰证券账户于2019年11月14日卖出其他3只股票并全仓买入“麦克奥迪”,与之前交易风格存在明显差异。
 
三是“吴纯路”证券账户在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交易涉案股票的交易量显著放大、买入意愿坚决。“吴纯路”证券账户除原持有的“麦克奥迪”股权激励股票,仅于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8月23日分批小额买入“麦克奥迪”股票合计38,100股,成交金额合计278,261元,并于2019年10月31日将“麦克奥迪”股票清仓。2019年11月13日、11月14日,吴纯路与徐某源联络接触后,在2019年11月13至14日合计买入“麦克奥迪”股票155,100股,成交金额1,078,753元,较与内幕知情人联络接触前的交易量、交易金额显著放大。
 
上述事实,有麦克奥迪公告、麦克奥迪、建投华科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吴纯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吴纯路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吴纯路与知情人联络接触的内容限于工作方面,与内幕信息无关。第二,吴纯路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未高度吻合,《告知书》认定的股票行为异常的理由与事实相悖。第三,吴纯路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积极配合调查,应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陈述申辩后,吴纯路又向我局提交了《悔过书》,对其行为进行坦白、检讨、反思和悔过。
 
经复核,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纯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源联络接触后,交易“麦克奥迪”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虽主张与徐某源联络接触仅限于工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络接触与内幕信息无关,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排除本案交易的异常性,不构成合理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吴纯路违法所得1,520,327.73元,并处以罚款1,520,327.73。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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