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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3003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45 618.93 0.747
2025-09-30 1 其他 6 21745.38 26.234
2 基金 1 133.80 0.161
2025-06-30 1 其他 5 24006.40 28.961
2 QFII 1 677.65 0.818
3 基金 29 313.71 0.378
2025-03-31 1 其他 5 24006.40 28.961
2024-12-31 1 其他 5 24006.40 28.961
2 基金 15 177.08 0.2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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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24 4.40 4.42 -0.45 700.00 308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24 4.40 4.42 -0.45 609.51 2681.83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190326 5.83 6.49 -10.17 37.00 215.71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街证券营业部

20171218 16.07 16.85 -4.63 106.61 1713.2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23 17.05 17.76 -4.00 57.34 977.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026 16.50 17.11 -3.57 1115.45 18404.89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珈伟新能: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孔贤,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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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19

处罚对象:

丁孔贤,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675 号
关于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
丁孔贤,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阜阳泉
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
阳泉赋”)、丁孔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阜阳泉赋通过接受珈伟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原实际控制人丁孔贤及其一
致行动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腾名有限公司、— 2 —
奇盛控股有限公司所持珈伟新能 24.5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取
得珈伟新能控制权。 2022 年 5 月 29 日,阜阳泉赋与丁孔贤及
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阜阳
泉赋与丁孔贤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2 年 5 月
31 日,珈伟新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
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及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称若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
股份因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其他被动方式减少,将可能导致
阜阳泉赋被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
规定;若出现此等情形,阜阳泉赋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股份合
计 47,936,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82%)因司法强制执
行被动减持,减持金额为 3.31 亿元。丁孔贤相关减持行为发
生在阜阳泉赋收购上市公司后的十八个月内。
阜阳泉赋及丁孔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对于阜阳泉赋、丁孔贤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4 —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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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5

处罚对象: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8月,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
能”)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
新能源”)以现金方式收购振发能源持有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100%股权。根据华源新能源与
振发能源签署的《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振发能源承诺金昌振新2020年净利润为4,941.56
万元。珈伟新能2021年4月8日披露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金昌振新2020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27.53万元,依据《补充协议二》,振发能源应在接到
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偿4,914.03万元现金。珈伟新能于
2021年5月11日通知振发能源履行补偿义务,截至本决定出具
日,振发能源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振发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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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15

处罚对象: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新疆博州阿拉山
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灏
轩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 4 月 28 日、 8 月 8 日和 11 月 10 日,灏
轩投资通过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 披
露减持计划,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
份。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1 月 17 日、 5 月 12 日至 5 月 22 日、 8
月 10 日至 8 月 14 日、 11 月 9 日至 11 月 30 日, 灏轩投资因质押
股份被强制平仓, 分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份
— 2 —
673.76 万股、 803.8 万股、 494.34 万股和 707.61 万股,累计减
持股份 2,679.51 万股, 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 3.22%,涉及金额
约 12,010.04 万元。 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均
不足 15 个交易日。
灏轩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15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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