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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3003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25686.40 30.988
2 券商 1 650.00 0.784
2024-06-30 1 其他 5 26513.03 31.985
2 上市公司 1 1095.75 1.322
3 券商 1 650.00 0.784
4 基金 8 34.82 0.042
2024-03-31 1 其他 5 26515.27 32.080
2 上市公司 1 3500.00 4.235
3 券商 1 650.00 0.786
2023-12-31 1 其他 6 27831.99 33.700
2 上市公司 2 4305.14 5.213
3 券商 1 650.00 0.787
4 基金 18 79.65 0.096
2023-09-30 1 其他 5 31932.81 38.665
2 券商 1 650.00 0.7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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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24 4.40 4.42 -0.45 700.00 308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24 4.40 4.42 -0.45 609.51 2681.83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19-03-26 5.83 6.49 -10.17 37.00 215.71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街证券营业部

2017-12-18 16.07 16.85 -4.63 106.61 1713.2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23 17.05 17.76 -4.00 57.34 977.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0-26 16.50 17.11 -3.57 1115.45 18404.89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珈伟新能: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孔贤,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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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19

处罚对象:

丁孔贤,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675 号
关于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
丁孔贤,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阜阳泉
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
阳泉赋”)、丁孔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阜阳泉赋通过接受珈伟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原实际控制人丁孔贤及其一
致行动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腾名有限公司、— 2 —
奇盛控股有限公司所持珈伟新能 24.5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取
得珈伟新能控制权。 2022 年 5 月 29 日,阜阳泉赋与丁孔贤及
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阜阳
泉赋与丁孔贤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2 年 5 月
31 日,珈伟新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
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及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称若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
股份因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其他被动方式减少,将可能导致
阜阳泉赋被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
规定;若出现此等情形,阜阳泉赋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股份合
计 47,936,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82%)因司法强制执
行被动减持,减持金额为 3.31 亿元。丁孔贤相关减持行为发
生在阜阳泉赋收购上市公司后的十八个月内。
阜阳泉赋及丁孔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对于阜阳泉赋、丁孔贤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4 —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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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5

处罚对象: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8月,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
能”)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
新能源”)以现金方式收购振发能源持有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100%股权。根据华源新能源与
振发能源签署的《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振发能源承诺金昌振新2020年净利润为4,941.56
万元。珈伟新能2021年4月8日披露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金昌振新2020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27.53万元,依据《补充协议二》,振发能源应在接到
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偿4,914.03万元现金。珈伟新能于
2021年5月11日通知振发能源履行补偿义务,截至本决定出具
日,振发能源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振发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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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15

处罚对象: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新疆博州阿拉山
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灏
轩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 4 月 28 日、 8 月 8 日和 11 月 10 日,灏
轩投资通过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 披
露减持计划,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
份。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1 月 17 日、 5 月 12 日至 5 月 22 日、 8
月 10 日至 8 月 14 日、 11 月 9 日至 11 月 30 日, 灏轩投资因质押
股份被强制平仓, 分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份
— 2 —
673.76 万股、 803.8 万股、 494.34 万股和 707.61 万股,累计减
持股份 2,679.51 万股, 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 3.22%,涉及金额
约 12,010.04 万元。 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均
不足 15 个交易日。
灏轩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15 日
— 3 —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15

处罚对象: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收购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于 2015
年 8 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振发能源及上海灏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灏轩投资”)持有的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源新能源”) 100%股权。振发能源、灏轩投资与珈伟新能签
订《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 2 —
偿协议”),承诺华源新能源 2015 年至 2017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25,890.64 万元、 33,457.09 万元及 36,614.42 万元,
如华源新能源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振发能源、
灏轩投资应以所持珈伟新能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
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
华专字〔 2019〕第 410028 号),华源新能源 2017 年追溯调整后净
利润为 34,703.89 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
振发能源应补偿股份数量为 4,488,837 股,折合金额为 2,289.56
万元。
珈伟新能于 2018 年 8 月以现金方式购买振发能源持有的金
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 100%股权。
振发能源与珈伟新能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承诺金昌振新 2019 年至 2021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38.79 万元、 4,941.56 万元、 5,037.20 万元,如金昌振新在承
诺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振发能源应以现
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关于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I10295 号),金昌振
新 2019 年实现净利润-2,424.90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振发能
源应补偿金额为 1,986.11 万元。
— 3 —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振发能源仍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义务,
违反了上述承诺。
振发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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