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8月,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
能”)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
新能源”)以现金方式收购振发能源持有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100%股权。根据华源新能源与
振发能源签署的《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振发能源承诺金昌振新2020年净利润为4,941.56
万元。珈伟新能2021年4月8日披露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金昌振新2020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27.53万元,依据《补充协议二》,振发能源应在接到
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偿4,914.03万元现金。珈伟新能于
2021年5月11日通知振发能源履行补偿义务,截至本决定出具
日,振发能源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振发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