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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收购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于 2015
年 8 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振发能源及上海灏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灏轩投资”)持有的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源新能源”) 100%股权。振发能源、灏轩投资与珈伟新能签
订《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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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协议”),承诺华源新能源 2015 年至 2017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25,890.64 万元、 33,457.09 万元及 36,614.42 万元,
如华源新能源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振发能源、
灏轩投资应以所持珈伟新能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
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
华专字〔 2019〕第 410028 号),华源新能源 2017 年追溯调整后净
利润为 34,703.89 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
振发能源应补偿股份数量为 4,488,837 股,折合金额为 2,289.56
万元。
珈伟新能于 2018 年 8 月以现金方式购买振发能源持有的金
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 100%股权。
振发能源与珈伟新能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承诺金昌振新 2019 年至 2021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38.79 万元、 4,941.56 万元、 5,037.20 万元,如金昌振新在承
诺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振发能源应以现
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关于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I10295 号),金昌振
新 2019 年实现净利润-2,424.90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振发能
源应补偿金额为 1,986.1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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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决定出具日,振发能源仍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义务,
违反了上述承诺。
振发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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