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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3002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1097.11 0.983
2024-06-30 1 其他 2 1722.41 1.543
2 基金 13 185.79 0.166
2024-03-31 1 其他 2 1217.13 1.091
2 基金 3 704.36 0.631
2023-12-31 1 其他 4 1303.94 1.168
2 上市公司 3 1232.24 1.104
3 基金 49 1134.37 1.017
2023-09-30 1 其他 1 836.78 0.750
2 QFII 1 648.36 0.581
3 上市公司 1 323.02 0.2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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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7-21 3.04 3.87 -21.45 1000.00 3040.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1 4.83 5.51 -12.34 1244.18 6009.38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2019-11-07 4.72 5.26 -10.27 2549.70 12034.59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26 5.03 5.48 -8.21 1082.10 5442.96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22 5.15 5.32 -3.20 1467.60 7558.14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2019-05-31 7.10 7.44 -4.57 326.06 2315.03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明欢
公告日期 2020-05-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明欢

关于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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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13

处罚对象:

王明欢

关于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王明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王明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王明欢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通控股”)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签订《关于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双方分别按49%、51%的持股比例对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蜂”)进行增资。同时,王明欢承诺广州新蜂2018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2,500万元,若低于2,500万元,差额部分由王明欢以现金形式补足。
2019年4月26日,吴通控股披露《关于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公告》,广州新蜂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325.44万元。根据《增资协议》,王明欢需向互众广告补偿3,825.44万元。2019年11月17日,吴通控股披露《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书》,仲裁裁决王明欢应向广州新蜂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3,825.44万元。截至目前,王明欢尚未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王明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明欢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1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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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08

处罚对象:

王明欢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5-0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王明欢:  
经查明,你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方,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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