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王明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王明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王明欢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通控股”)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签订《关于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双方分别按49%、51%的持股比例对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蜂”)进行增资。同时,王明欢承诺广州新蜂2018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2,500万元,若低于2,500万元,差额部分由王明欢以现金形式补足。
2019年4月26日,吴通控股披露《关于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公告》,广州新蜂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325.44万元。根据《增资协议》,王明欢需向互众广告补偿3,825.44万元。2019年11月17日,吴通控股披露《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书》,仲裁裁决王明欢应向广州新蜂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3,825.44万元。截至目前,王明欢尚未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王明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明欢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