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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3002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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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39.35 0.245
2023-12-31 1 基金 110 1482.03 9.235
2 其他 1 0.40 0.002
2023-09-30 1 其他 5 3843.03 23.948
2 基金 32 2269.26 14.141
2023-06-30 1 其他 8 3841.29 23.937
2 基金 164 3496.10 21.786
3 保险 1 230.95 1.439
2023-03-31 1 其他 4 3951.91 24.626
2 基金 2 842.85 5.252
3 信托 1 133.26 0.8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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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8 44.72 44.72 0 22.00 983.84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海门秀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2 44.30 44.09 0.48 25.00 1107.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2 44.30 44.09 0.48 87.10 3858.53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慈溪新城大道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1 32.00 32.00 0 65.64 2100.48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慈溪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30 35.50 33.76 5.15 56.67 2011.7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证券营业部

2024-01-09 38.63 39.02 -1.00 78.00 3013.1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紫天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紫天科技: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紫天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紫天科技)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豌豆尖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豌豆尖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紫天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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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3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紫天科技公告编号:2024-005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福州市安常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3年11月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3013号、
证监立案字0262023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
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号)。
    2023年12月28日,公司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3〕508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0号),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股票
简称“紫天科技”),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姚小欣,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紫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时任安常投资
实际负责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郭敏,女,1988年8月出生,时任紫天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紫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安常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安常投资持有3,35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20.67%,是紫天科技的控
股股东。2023年3月31日,安常投资持有的3,350万股“紫天科技”全部被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冻结(其中3,310万股为首轮冻结)。2023年4月3日,紫天科技和安常投
资知悉前述安常投资所持3,31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0.42%)被冻结
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紫天科技应当及时披露安常投资所持公
司股份冻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19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
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
露。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常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知悉其持有
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被冻结情况后,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紫天
科技,但安常投资迟至2023年4月17日才首次向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前述股份
冻结事项,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紫天科技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公告、安常投资函件、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深交所有关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安常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对紫天科技前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和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郭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安常投资前述违法行为,安
常投资时任实际负责人姚小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紫天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安常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紫天科技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万元;
    四、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
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
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
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紫天科技: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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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1-02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号
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南侧创实大厦一层物业用房;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姚小欣,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郭敏,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作为紫天科技控股股东,所持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股份(占紫天科技总股本的20.42%)于2023年3月31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安常投资知悉所持紫天科技股份被冻结情况后,未及时告知紫天科技,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紫天科技知悉安常投资所持股份冻结情况后,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在本所发出《关注函》后,才于2023年4月18日晚间披露上述事项。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安常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4条第十四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紫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郭敏在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安常投资、紫天科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紫天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郭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紫天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2日

紫天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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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9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80 证券简称:紫天科技公告编号: 2023-091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股东福州市安
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11月13日分别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3013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3014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80号) 。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3〕 508号) 。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
郭敏: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股票简称“紫
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新余市安
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
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
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安常投资持有3,35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20.67%,是紫天科技的
控股股东。 2023年3月31日,安常投资持有的3,350万股“紫天科技”全部被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中3,310万股为首轮冻结)。 2023年4月3日,紫天科技
和安常投资知悉前述安常投资所持3,31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2%)被冻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紫天科技应当及时披露安常投资所
持公司股份冻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19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
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
公开披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常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知悉
其持有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被冻结情况后,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紫天科技,但安常投资迟至2023年4月17日才首次向公司发送《告知函》
告知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紫天科技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公告、安常投资函件、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深交所有关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紫天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
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安常投资上述
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姚小欣作为紫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
冻结情况,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紫天科技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姚小欣作为安常投资时任实际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含信息披露事
项),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组织安常投资将有关情
况书面告知公司,是安常投资前述事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敏作为紫天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
天科技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紫天科技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紫天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安常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3、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紫天科技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万元;
4、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岀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
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
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
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紫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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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姚小欣,郭敏,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085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紫天科技)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紫天科技)
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股票简称“紫天科技”),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姚小欣,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紫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时任安常投资实际负责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郭敏,女,1988年8月出生,时任紫天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紫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安常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安常投资持有3,35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20.67%,是紫天科技的控股股东。2023年3月31日,安常投资持有的3,350万股“紫天科技”全部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中3,310万股为首轮冻结)。2023年4月3日,紫天科技和安常投资知悉前述安常投资所持3,31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0.42%)被冻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紫天科技应当及时披露安常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冻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19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常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知悉其持有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被冻结情况后,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紫天科技,但安常投资迟至2023年4月17日才首次向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紫天科技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公告、安常投资函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深交所有关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安常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对紫天科技前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郭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安常投资前述违法行为,安常投资时任实际负责人姚小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紫天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安常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紫天科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四、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深圳豌豆尖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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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9

处罚对象:

深圳豌豆尖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二稽处[2022]26号),称豌豆尖尖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豌豆尖尖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缴纳未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2022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二稽罚[2022]16号),称豌豆尖尖2017年度至2018年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豌豆尖尖“1、处少缴纳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0,491.62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6,534.46元,处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93,113.29元。2、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款0.5倍的罚款425,104.16元。3、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128,430.00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2,000元。”上述税务处罚决定书所述的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至2018年度,属于报告期外。根据豌豆尖尖《关于税务处罚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该违法行为系公司财务人员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疏忽大意所致,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标的公司已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蛇口税务局补缴了全部欠缴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及其逾期利息,合计98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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