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伏俊敏,刘慧,吴劼,周立武,孙明非,孙颖,张映辉,张胜海,方强,李建雄,樊昌源,石创基,颜学升,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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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81号
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
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周立武,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胜海,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映辉,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石创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樊昌源,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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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劼,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颜学升,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伏俊敏,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慧,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方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建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明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处罚字[2024]1 号)和我所查明的事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
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
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
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虛增营业收
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虛
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相应
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
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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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6
年、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
对兴源环境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石创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7
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樊昌源,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
兴源环境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吴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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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颜学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
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
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21
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
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9年、2020
年、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总经理孙明非,时任财务总监孙颖,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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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
环境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
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六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
武,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石创基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三、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樊昌源,时任总经理吴劼、颜学升,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孙颖,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方强,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立武、张胜海、张映辉、石
创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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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