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星星科技(3002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8-23 31374.77 0 6.56 23.03 0
2021-08-20 32320.58 2488.63 6.56 23.03 1.76
2021-08-19 33517.70 3665.13 7.57 28.01 2.86
2021-08-18 37766.47 2024.52 6.58 27.31 1.77
2021-08-17 42083.72 4499.46 6.57 34.10 3.28
2021-08-16 40668.61 5347.49 5.06 27.83 2.77
2021-08-13 39139.40 6037.47 3.39 19.80 1.10
2021-08-12 40242.13 5440.45 4.79 27.54 1.50
2021-08-11 42025.70 2124.74 5.39 28.94 0.50
2021-08-10 42203.87 2260.45 6.39 34.19 3.1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61465.11 37.401
2 QFII 1 624.78 0.380
2024-06-30 1 其他 6 60976.88 37.104
2024-03-31 1 其他 6 61214.69 37.249
2023-12-31 1 其他 6 61164.83 37.219
2 基金 1 8.97 0.005
2023-09-30 1 其他 6 61044.73 37.14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3 1.96 2.36 -16.95 49.43 96.88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3-09-25 2.70 2.90 -6.90 350.00 945.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昌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3-09-21 2.88 2.93 -1.71 900.00 259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1 2.88 2.93 -1.71 700.00 201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0 2.89 3.04 -4.93 5600.00 1618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6 2.52 3.21 -21.50 50.00 126.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淮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玉)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先玉
公告日期 2024-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铎)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文铎
公告日期 2024-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远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远军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后成)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后成
公告日期 2024-01-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绍怀,李娟,杨述明,王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玉)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23

处罚对象:

王先玉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文号	〔2024〕86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玉)
当事人:王先玉,男,1964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先玉内幕交易“星星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先玉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先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先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
2021年6月1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收到关于对星星科技的资产状况摸底的工作建议。
2021年6月5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请中介机构摸清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
2021年7月26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时任董事长通报公司管理层,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与已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拟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要求核实清楚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
2021年8月3日,王先玉接受了关于对星星科技财务数据进行调整的相关咨询。
2021年8月19日,星星科技董事会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8月20日,星星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正转负。
上述星星科技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亏损249,340.26万。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5日,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王先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案证据显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8月3日。
二、王先玉内幕交易“星星科技”情况
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王先玉控制使用本人中信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350,970股,成交金额7,440,883.50元。经计算,该账户规避损失共4,220,419.70元。
以上事实,有星星科技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先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王先玉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公开日认定错误。第二,其不知悉内幕信息。第三,其交易行为不符合避损型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第四,避损金额计算错误。第五,其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量罚过重。综上,王先玉请求免于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内幕信息公开日的认定。2021年8月20日,星星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首次公开了2020年度亏损的事实,我会认定该日为内幕信息公开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先玉不晚于2021年8月3日知悉涉案内幕信息。王先玉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相关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理由。
其三,本案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并无不当,计算方式与我会以往做法一致。
其四,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先玉违法所得4,220,419.70元,并处以12,661,259.10元罚款。
王先玉作为星星科技原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先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铎)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23

处罚对象:

张文铎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文号	〔2024〕87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铎)
当事人:张文铎,男,1975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文铎内幕交易“星星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文铎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文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文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
2021年6月1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收到关于对星星科技的资产状况摸底的工作建议。
2021年6月5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请中介机构摸清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
2021年7月26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时任董事长通报公司管理层,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与已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拟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要求核实清楚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
2021年8月19日,星星科技董事会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8月20日,星星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正转负。
上述星星科技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亏损249,340.26万。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5日,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
在案证据显示,张文铎知悉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严重亏损且未披露,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5日。
二、张文铎内幕交易“星星科技”情况
2021年7月8日至15日期间,张文铎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星星科技”股票137,000股,成交金额779,597元。经计算,该账户规避损失共计452,983.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星星科技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文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中,张文铎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第二,张文铎不知悉内幕信息。第三,其卖出“星星科技”股票与内幕信息无关,系为了购买私募产品。第四,避损金额计算错误;第五,本案量罚过重,。综上,张文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2021年6月5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请中介机构进场、摸清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该日形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张文铎知悉内幕信息。张文铎于2021年2月19日起任星星科技总裁助理,协助董事长督管各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文铎知悉星星科技经营情况与披露不一致,存在重大亏损。同时,张文铎参加了2021年6月5日和2021年7月26日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星星科技开展财务核查工作,我会认定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文铎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购买私募产品、技术判断等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理由。
其三,本案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并无不当,其计算方式与我会以往做法一致。
其四,我会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文铎违法所得452,983.68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远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23

处罚对象:

赵远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远军)
〔2024〕88号
当事人:赵远军,男,1971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以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远军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远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
(一)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赵远军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交易情况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赵远军实际控制并使用“赵某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交易相关证券。截至2022年4月25日,违规交易证券已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实际获利情况为亏损。
二、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2月17日,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
2020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
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星星科技发布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于2020年3月15日。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二)涉案账户交易“星星科技”情况
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额11,412,229.52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额6,095,945.00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5,325,882.1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星星科技、光大证券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赵远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
二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远军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设计,于2月22日参加了相关视频会晤。赵远军系法定内幕知情人,在知悉相关重组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等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
三是,我会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
赵远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与第七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与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远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后成)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8

处罚对象:

潘后成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后成)
〔2024〕17号
当事人:潘后成,男,1969年12月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潘后成内幕交易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星星”)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23年6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潘后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后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1年8月16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对“*ST星星”的重整申请书。
2021年8月20日晚间,“*ST星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因会计差错影响,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追溯重述后为负值(未经审计)。
2021年8月23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T星星”启动预重整。萍乡市人民政府为此成立了清算组,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清算组秘书处组长为刘某中。“*ST星星”在清算组的牵头协调之下,与中介机构研究论证重整方案,推进预重整相关事宜。
2021年11月16日,“*ST星星”副董事长、总经理潘某寿等公司管理层以传阅会签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大股东资产捐赠及债务豁免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申请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工业)将其所持有的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星)48.75%股权无偿赠与“*ST星星”,并豁免其对上市公司的部分债权。当日,“*ST星星”发出上述请示,正式启动资产捐赠及债务豁免流程。
2021年11月17日,刘某中在“*ST星星”召开会议,协调推进资产捐赠及债务豁免工作。
2021年11月26日,“*ST星星”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将于12月3日审议《关于公司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12月3日,“*ST星星”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日,“*ST星星”与汇盛工业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并发布《关于公司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综上,“*ST星星”12月3日公告的受赠江西星星48.75%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1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2月3日。潘某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潘后成内幕交易“*ST星星”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后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2019年底以来,潘后成控制的永州星诚科技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ST星星”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潘后成与潘某寿对接该业务。2021年11月17日13:33:07,潘后成与潘某寿完成微信语音通话,通话时长三分零三秒。
(二)潘后成利用4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ST星星”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后成使用“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戴某强”长城证券账户、“戴某强”招商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ST星星”,具体情况如下:
1.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情况
(1)“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20日在光大证券奉化南山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422XX668,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964。
(2)“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于2014年4月7日在中泰证券奉化南山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109XXXXXX190,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31XXXX079。
(3)“戴某强”长城证券账户于2004年4月13日在长城证券深圳福华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600XXXXX317,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0XXXX870。
(4)“戴某强”招商证券账户于2005年12月1日在招商证券深圳益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24XX760,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0XXXX87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交易“*ST星星”的资金来源于潘后成交通银行账户622XXXXXXXXXXXX669。
2.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由潘后成妻子柯某玉、女儿潘某沪下单交易。戴某强系潘后成实际控制公司的员工,“戴某强”长城证券账户、“戴某强”招商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由戴某强下单交易。
内幕信息敏感期间,账户组买卖“*ST星星”的交易决策由潘后成做出。潘后成指令柯某玉、潘某沪、戴某强买入“*ST星星”,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指令三人卖出“*ST星星”。
3.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四个证券账户在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期间合计买入“*ST星星”4,327,750股,成交金额14,649,474.50元。公告发布后,2021年12月10日起账户组开始卖出涉案股票,直到2022年8月15日,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经交易所测算,账户组在敏感期内交易“*ST星星”共获利1,687,222.58元。
4.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账户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不晚于11月16日形成。11月17日13:33:07,潘后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潘某寿完成联络接触。当日,潘后成交通银行账户分别于14:17、14:20向“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当日,“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分别于14:19、14:29开始申报买入“*ST星星”,当日买入数量分别为42.46万股、50万股。发现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后,潘后成又借用“戴某强”名下2个证券账户,并于11月17日14:45向戴某强招商银行621XXXXXXXXXX322账户转入资金。11月18日,上述资金转入“戴某强”招商证券账户和长城证券账户,戴某强开始大量买入“*ST星星”。
潘后成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6个交易日内集中买入“*ST星星”共4,327,750股。其中,“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在11月18日、11月19日买入“*ST星星”50万股、“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在11月17日买入“*ST星星”50万股,均达到了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最大限制。
上述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文件及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潘后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潘后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ST星星受赠股权事项”不具有重大性,认定内幕信息不准确。二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请示》系受赠方内部且单方面表达,与赠与是否形成无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2021年11月16日“*ST星星”完成了《请示》的审批流程,无法证明当日将请示提交了汇盛工业。三是潘后成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理由。潘后成长期关注和交易“ST星星”,交易具有延续性和一致性。案涉交易行为符合潘后成的交易习惯。案涉交易有充分合理性,主要是基于卡西欧项目资金闲置和“*ST星星”股价稳企回升。潘后成在与内幕知情人联络接触前,已决策购买“*ST星星”。四是潘后成与潘某寿的联络主要为推进坪山项目,与内幕信息传递无关。五是潘后成卖出涉案“*ST星星”的时点认定错误。综上,潘后成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1.1条第一款第七项、第7.1.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7.1.8条第二款、第7.2.20条的规定,“*ST星星受赠股权事项”是重大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本身有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即可。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星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2021年11月16日“*ST星星”管理层以传阅会签的方式,审议通过《请示》。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1月16日“*ST星星”是否向汇盛工业发出《请示》,汇盛工业是否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均不影响案涉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认定。此外,我会已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相关表述已做修改。
三是潘后成的案涉交易明显异常。首先,资金变化、证券买入与内幕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潘后成与内幕知情人潘某寿联络接触后,立即进行资金划转和下单交易,在发现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后又借用戴某强两个证券账户,并随即转入资金在第二天迅速买入。其次,买入意愿强烈。潘后成在2021年11月17日下午要求其女儿潘某沪将转入的资金全部买入“*ST星星”。案涉证券账户在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6个交易日集中买入“*ST星星”共4,327,750股,且多次以单笔10万股的数量申报买入。再者,内幕交易敏感期内,“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账户的交易量明显放大。上述账户多次单日买入量达到50万股,达到了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最大限制,与以往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四是潘后成提出的合理解释均不成立。构成内幕交易阻却事项的交易计划,应当是决策基础与内幕信息无关,且该计划具备相对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潘后成在调查及听证过程中未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潘后成称在2021年11月16日晚就告知妻女次日买入“*ST星星”,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在案询问笔录和微信记录显示,潘后成是在11月17日与内幕知情人联络接触后,立即安排妻子和女儿进行资金划转和下单交易,亦佐证了无事先订立的指令和计划。此外,潘后成关于卡西欧项目资金闲置、“*ST星星”股价稳企回升、卖出距离内幕信息公开时间较长等理由,不足以对其交易异常性做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
五是案涉账户卖出时点的认定准确。2021年12月10日起账户组开始卖出涉案股票,其中“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戴某强”长城证券账户和“戴某强”招商证券账户于2021年12月底之前全部卖出涉案股票,“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直至2022年8月15日才全部卖出涉案股票。
综上,我会对潘后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潘后成没收违法所得1,687,222.58元,并处以5,061,667.7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8日

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7

处罚对象:

张绍怀,李娟,杨述明,王君

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杨述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
张绍怀,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娟,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君,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查明的事实,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3,901.0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6,510.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7,390.8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2.68%,营业成本的4.98%,利润总额的761.20%;2020年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325,79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9,492.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6,306.3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22.22%,利润总额的3,799.51%;星星科技因虚构子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于2019年、2020年分别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14,671.96万元、72,920.28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星星科技已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所已于2022年6月8日对星星科技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刘琅问、刘建勋、潘清寿、陈美芬、董胜连作出《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560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认定的事实,星星科技时任财务副总监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杨述明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者之一,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星星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认定的事实,星星科技时任监事张绍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对星星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认定的事实,星星科技时任监事李娟、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对星星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杨述明、时任监事张绍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娟、时任副总经理王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杨述明、张绍怀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0)。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对星星科技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6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