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海、李晖内幕交易新开普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05 来源:
〔2020〕6号
当事人:马明海,男,1968年1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李晖,女,1969年1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明海、李晖内幕交易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马明海、李晖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马明海、李晖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明海、李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8月10日,新开普董事长杨某国带队赴杭州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的母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与蚂蚁金服副总裁、支付宝总裁倪某军等会面,主要讨论双方的业务合作以及下一步的投资合作。
2018年8月30日,蚂蚁金服副总裁纪某带队对新开普进行了考察,与杨某国等进行会谈,会议内容涉及:“完美校园”的业务推进及拓展汇报;业务合作方向和投资方案;蚂蚁金服投资新开普和完美数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数联)等事项。
2018年9月6日,蚂蚁金服向新开普发送投资完美数联的保密协议。
2018年9月19日,蚂蚁金服投资经理孔某仁带队赴郑州与新开普杨某国等会谈合作事宜。
2018年9月21日,蚂蚁金服将核心条款清单、投资评估资料清单等发送给新开普。随后持续推进上述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30日,杨某国带队赴杭州与蚂蚁金服副总裁纪某、投资经理孔某仁等会谈合作事宜。
2018年11月6日,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交割定价原则、比例等范围。
2018年11月9日,讨论蚂蚁金服对完美数联的投资金额和占股比例。
2018年11月15日,确认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东部分股份的具体事项及完美数联估值范围。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5日,由蚂蚁金服确定的中介机构对新开普等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对相关协议进行讨论。
2019年1月6日,签署《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等。
2019年1月7日晚间,新开普披露以下信息: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国等共八名股东拟转让6.28%的股份给蚂蚁金服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鑫)。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某国;
《关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完美数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上海云鑫拟出资人民币25,000万元对新开普持股85.71%的子公司完美数联增资,增资完成后,新开普持有60%股权,上海云鑫持有30%股权,天维恒瑞持有10%股权;
《关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上海云鑫与新开普、完美数联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打造基于“教育信息化2.0”为核心的校园服务和教育服务。
2019年1月7日晚间,新开普披露的上述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项及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涉事项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杨某国为新开普董事长,在上述事项推进中参与、讨论并决策,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马明海、李晖内幕交易“新开普”情况
(一)马明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国相识多年,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
马明海与杨某国是2012年清华EMBA的同学,合作密切。两人有共同投资的公司,且有大额债权债务关系。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与杨某国有见面和电话联络。
2018年10月2日马明海与杨某国在郑州光华酒店见面。
2018年11月6日马明海与杨某国在郑州新开普公司见面。
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杨某国尾号为9898的手机号与马明海尾号为3688的手机号有过2次联系,与马明海使用的尾号为2978的台湾手机号有过31次通话。
(二)账户信息及资金来源
马明海和李晖关系密切,两人在询问笔录中的经常居住地一致,在同一公司任职。同时,二人电话联系频繁,资金往来金额较大,且马明海的证券账户由李晖管理、操作,马明海中银国际证券开户资料其他联系人为李晖。
马明海三个证券账户分别于2015年6月8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3月14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海路证券营业部;1998年2月11日开立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现改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李晖证券账户于1997年8月4日开立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
马明海三个账户交易“新开普”下单电脑MAC地址、李晖账户交易“新开普”下单电脑MAC地址与李晖提供的电脑设备中的MAC地址一致,以上交易由李晖在其提供的电脑下单操作。李晖账户还使用了本人尾号为3900的手机号下单。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27日,马明海中银国际账户共转入7,950万元,其中来源于马明海银行账户4,600万元,李晖银行账户2,700万元。马明海招商证券、中泰证券账户均为自有资金;2018年10月8日,李晖中泰证券账户转入理财赎回资金20万元,其余资金来自该证券账户卖出其他股票资金。
(三)马明海、李晖账户的交易情况
马明海、李晖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开普”11,266,749股,买入金额6,442.29万元。截至2019年9月18日(我局调查发函日)卖出“新开普”818,148股,金额520.42万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21,590,259.50元。
2018年10月8日,马明海和杨某国第一次见面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李晖账户当天转入20万元,买入“新开普”35,000股,金额为19.14万元。10月22日至11月6日期间共12个交易日,马明海账户在其中11个交易日,大额连续集中买入“新开普”2,852,181股,金额为1,408.48万元。
11月7日,马明海与杨某国第二次会面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马明海账户买入“新开普”2,065,424股,金额为1,152.63万元。11月7日至15日期间的7个交易日,马明海账户买入“新开普”5,777,228股,金额为3,348.98万元。
11月27日至12月27日期间,马明海账户持续大额买入“新开普”2,337,437股,金额为1,491.79万元。
12月26日至28日,李晖账户买入“新开普”264,903股,金额为173.90万元。买入“新开普”的资金大部分为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资金,且在10月8日至12月28日仅买入“新开普”一只股票,买入占比为100.00%。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李晖交易“新开普”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与新开普公开披露的信息明显背离,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马明海、李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马明海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马明海和李晖关系认定不准确。两人不存在配偶关系,两人家庭独立、经济独立、从未一起居住、李晖是马明海公司的财务总监,会根据马明海指示理财。马明海证券账户资金全部是马明海的个人自有资金,李晖只负责证券买卖和银证账户转款的操作工作,具体交易决策都是由马明海一人决定;对于李晖个人证券账户的买卖情况和资金情况,马明海完全不知情。
第二,马明海交易新开普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异常。一是马明海账户早已开立,与内幕信息毫无关系。账户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也无关。马明海账户资金属自有可支配资金,2018年10月22日转入资金与敏感期起始点相差甚远,敏感期内还有巨额资金未转入证券账户,公告后马明海又转入大额资金购买新开普。二是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不一致。马明海2018年10月22日买入行为与敏感期开始时间及马明海和杨某国见面时间均相隔较远,在11月16日新开普与蚂蚁金服合作信息确定性越来越强及公告当日,马明海均未买入。三是1月7日公告后,追高大量买入而非趁利好消息卖出获利。公告后抢单买入135万股一直持股至今,未卖出套利,且账户是长期逐步建仓,被动成交,与内幕信息变化及内幕交易特征完全不符。四是交易与平时交易习惯相同且和公司基本面不背离。马明海账户长期在二级市场做中长期价值投资,2015年起就关注并持有新开普,马明海的交易习惯和交易的股票种类不异常。新开普具备长线投资价值,从新开普2018年四个季度的财报数据分析,每个季度的营收和利润都是逐步增长的。
第三,内幕信息及敏感期认定不当。一是新开普2019年1月7日公告的信息并非全部可能影响公司股价,不应全部认定为内幕信息。二是新开普与蚂蚁金服全面开展深度合作事宜,已于2018年8月在新开普官网和国泰君安研报分析中公开。三是上海云鑫增资完美数联直到2018年11月下旬才得以确立并启动。2018年11月中旬,新开普和蚂蚁金服方才开始讨论股份转让一事,“内幕信息”最早于2018年11月中旬后才形成。四是上述三事项并非同一时间提出,不应将敏感期认定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
第四,马明海购买新开普的理由非常正当、充分。马明海基于多年来一直持续关注新开普、战略投资转型的需要、知名证券分析师的深度研究报告、国家密集出台救市政策等原因,买入新开普并一直增持。且马明海的战略投资行为并未造成股价波动,对上市公司及股民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且马明海积极配合调查,请求减轻处罚。
第五,认定马明海和杨某国联络接触的证据不足。敏感期内,马明海从未使用“台湾电话”与杨某国联系,且杨某国也不可能告知马明海内幕信息。
当事人李晖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李晖和马明海关系认定不准确。两人并非真正的“爱人、配偶”,两人家庭独立、经济独立,李晖和马明海的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李晖是马明海海利房地产的员工,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同时帮马明海进行个人理财,两人之间资金往来较大、电话联系频繁均是基于工作需要。
第二,李晖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属于《证券法》上的内幕交易主体,敏感期内,李晖从未与杨某国有过联络接触,从未“知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应被处罚。
第三,李晖交易新开普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异常。一是李晖证券账户的开户、激活资金账户的时间不存在任何异常。二是李晖证券账户的资金是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不存在异常。三是李晖从未获悉内幕信息,其买卖新开普与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不存在任何关系。四是李晖买卖新开普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完全不一致。2018年10月8日李晖的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起始点相距两个月之久,当日仅将资金的1/20转入证券账户。之后李晖长达两个月未交易该股票,在股价低时也未补仓,虽一直亏损仍未卖出,且一直持有至今。五是李晖交易新开普的方式与其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完全吻合,李晖的交易行为与新开普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完全不背离。六是敏感期内,李晖拥有充足的证券交易资金,不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筹得买入新开普资金的必要或可能。
第四,购买新开普纯属李晖个人分析及投资。2018年10月8日,李晖得知马明海和杨某国签订了《借款协议》《大宗交易协议》,当日较关注新开普股票,通过自己的分析判断买入新开普,李晖交易新开普有正当理由。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我局关于马明海和李晖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马明海和李晖在一起工作多年,平时电话联系频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通话101次,而且在10月8日、10月22日、11月6日、11月7日、12月26日五个重要的交易时点之前,双方均有过通话。资金往来金额较大,银行流水显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两人资金往来累计金额3.2亿元,马明海的证券账户由李晖管理、操作。两人在询问笔录中的经常居住地一致,在同一公司任职。马明海、李晖在申辩意见中均称,平时李晖帮马明海理财,听证会上,又称双方是恋爱关系。
第二,我局对内幕信息及形成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当。2018年8月10日,新开普董事长杨某国带队赴杭州与蚂蚁金服副总裁、支付宝总裁倪某军等会面,主要讨论了双方的业务合作和下一步的资本合作,双方对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已经开始动议。本案中,上海云鑫增资完美数联、新开普股东转让股权给上海云鑫及新开普等与上海云鑫签署业务框架协议均是新开普与蚂蚁金服开展业务合作及投资合作推进的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且基于蚂蚁金服的市场地位,上述事项均会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另外,当事人申辩意见中提到的已经在新开普官网和国泰君安分析报告中公开的合作非本案内幕信息所涉及的事项。
第三,马明海、李晖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李晖账户2018年10月8日转入20万元,转入当天即买入。马明海账户在2018年10月22日至12月27日共转入7,950万元,其中10月22日至11月6日转入2,500万元,大额连续集中买入“新开普”1,408.48万元。11月7日至15日马明海账户转入2,200万元,买入3,348.98万元,11月27日至12月27日,马明海账户持续大额买入“新开普”1,491.79万元,12月26日至28日,李晖账户买入“新开普”173.90万元。以上两账户资金变化、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与马明海和杨某国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关于交易习惯,马明海账户在2018年10月之前曾反复交易新开普但是交易数量较小,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7日共交易15种股票、基金,其中新开普买入金额6,249.25万元,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股票总额的92.49%;李晖账户12月26日至28日买入新开普的资金大部分为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资金,其中10只股票是亏损约177.17万元卖出,类似大额亏损卖出多只股票买入一只股票的行为在李晖账户历史交易记录中未有过,且10月8日至12月28日只买入新开普一只股票。
第四,马明海、李晖关于其资金来源、决策依据、买卖时点、公告后买入且未卖出股票等解释均不足以否定其交易的异常。关于当事人提到公告显示新开普的经营业绩每个季度都快速增长的申辩意见,我局进行了关注,但是认为仍不足以对其明显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
第五、马明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国有通讯联络和见面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使用“台湾号码”与杨某国进行多次联络。综合全案事实、证据,马明海、李晖不能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亦不能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我局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六、我局在作出事先告知书时,已经在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及没有卖出等相关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责令马明海、李晖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马明海、李晖违法所得21,590,259.50元,其中,马明海承担21,155,088.16元,李晖承担435,171.34元,并处以43,180,519.00元罚款,其中马明海承担42,310,176.32元,李晖承担870,342.68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