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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建华南路 11 号 1 幢,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
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 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
富商通”)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8 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华录”)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富商通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
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瑞” ) 55.2357%的股权。根据易华
录与国富商通签署的《 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 国富商通承诺国富瑞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800 万元、
8,200 万元、 10,000 万元, 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5,0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易华录将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国富瑞各年度的实际盈
利数。若国富瑞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末累计
承诺净利润数, 国富商通应在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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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易华录进行赔偿。
2020 年 5 月 30 日,易华录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7-2019
三年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的公告》显示,国富瑞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 6,851.90 万元、
6,792.56 万元、 8,032.64 万元,未完成 2018、 2019 年度承诺业
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合计应向易华录支付业绩
补偿款 4,409.74 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出具日,国富商通未完全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 2,965.82 万元,违反了
相关承诺。
国富商通作为易华录收购国富瑞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
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 第 12.4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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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