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丁照华,义志强,吴宏斌,吴永忠,唐文,朱诚,柏远智,胥洋,郑主文,雷晟,高国富,黄培劲,黄明光,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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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美林路 8 号慧远美林
谷综合服务楼;
黄培劲,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柏远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朱诚,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雷晟,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郑主文,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吴宏斌,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高国富,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明光,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2 —
胥洋,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吴永忠,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唐文,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丁照华,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义志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
经查明,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6 日, 神农科技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根据 2019 年 9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海
南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神农科技在 2014 年至 2016 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5,405.77 万元、 2,223.60 万元、 751.40
万元,在 2015 年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
2,515.00 万元。 神农科技就上述事项对 2014 年至 2016 年财务报
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 2014 年至 2016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152.78 万元、 2,783.64
万元、 111.09 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31%、 136.73%、 6.98%。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 神农科技 2015
年净利润由盈转亏。
神农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
( 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神农科技时任董事长黄培劲,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柏远智,时
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诚,时任董事雷晟、郑主文,时任监事吴宏
斌、高国富、黄明光,时任副总经理吴永忠、唐文、丁照华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神农科技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农科技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胥洋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神农科技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农科技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义志强虽未担任神农科技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承担神农科技部分日常开支管
理、资金管理、资金调配等工作,参与实施种子销售、品种权转
让业务,并安排有关业务的回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
定,对神农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 4 —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培劲,时任
董事兼总经理柏远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诚,时任董事雷晟、
郑主文,时任监事吴宏斌、高国富、黄明光,时任副总经理吴永
忠、唐文、丁照华,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胥洋,时任总经
理特别助理义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