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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3001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1 313.62 0.487
2 其他 1 0.86 0.001
2023-09-30 1 其他 1 36600.38 56.789
2023-06-30 1 其他 1 36600.38 56.789
2 基金 3 23.03 0.036
2023-03-31 1 其他 1 36600.38 56.801
2022-12-31 1 其他 2 37000.64 57.422
2 基金 4 184.77 0.2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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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0 5.13 5.20 -1.35 32.16 164.98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4 5.32 5.32 0 140.08 745.2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堤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3-14 5.32 5.32 0 191.02 1016.2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堤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3-14 5.32 5.32 0 30.22 160.7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堤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1 4.49 4.49 0 30.00 134.7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堤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1 4.49 4.49 0 232.75 1045.0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堤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10-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敏,刘正军,申晓东,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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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0-29

处罚对象:

刘敏,刘正军,申晓东,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
业基地(319国道旁); 
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
发区蓝思一路6号,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刘正军,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 
申晓东,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敏,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17日至5月24日,永清环保通过第三方供应商
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日最高占用余
额为1.99亿元,直至2018年12月29日才偿还完毕。 
永清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
条、第2.1.6条的规定。 
永清环保控股股东永清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
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
条的规定。 
永清环保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正军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以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
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永清环
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清环保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申晓东,在上述违规行为发生期
间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职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永清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清环保财务总监刘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永清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刘正军,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申晓东,财务总监刘敏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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