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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
六路 17 号五座 3301-3310 室;
王贵银,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
东方”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2,200 万元至 2,700 万元。1 月 23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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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1,200
万元至 1,700 万元。 2 月 27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
报》,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1,724.89 万元。 4 月 27 日,福能
东方披露《关于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4,839.82 万元。 4 月 28 日,福
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4,839.82 万元。福能东方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
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
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福能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4 条的规
定。
福能东方董事长王贵银、总经理陈武、财务负责人陈刚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
规定,对福能东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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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贵银、总经
理陈武、财务负责人陈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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