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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3001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7823.73 24.259
2024-06-30 1 其他 5 18644.78 25.377
2 基金 25 209.62 0.285
2024-03-31 1 其他 3 18438.69 25.107
2023-12-31 1 其他 4 18889.94 25.722
2 QFII 1 301.20 0.410
3 基金 12 209.45 0.285
2023-09-30 1 其他 7 21526.47 29.30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4 3.83 4.20 -8.81 127.07 486.6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0 5.04 4.34 16.13 388.15 1956.28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7 5.50 5.57 -1.26 293.89 1616.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6 5.31 5.38 -1.30 646.55 3433.1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3 7.85 8.05 -2.48 1450.00 1138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1-06-22 6.00 5.70 5.26 330.00 1980.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白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白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贵银,陈刚,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雷万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雷万春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9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郭景松,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张晓玲,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东福北路 6 号明日豪庭 B3 幢 104 房;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住所: 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35 号第一栋。
经查明, 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德实业”) 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
德印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能东方”,曾用名“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原—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向松德实业转让松德印机 100%股权,转让价格
27,900 万元。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福能东方应收松德印机
6,919.97 万元,双方约定,松德印机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三
年内清偿上述款项。 2020 年 8 月 14 日,福能东方披露公告称截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述应收账款逾期未解决形成关联方资金
占用。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前述占用资金仍未清偿完毕。
福能东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松德印机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郭景松、张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 对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山— 3 —
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02

处罚对象:

王贵银,陈刚,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
六路 17 号五座 3301-3310 室;
王贵银,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
东方”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2,200 万元至 2,700 万元。1 月 23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 2 —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1,200
万元至 1,700 万元。 2 月 27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
报》,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1,724.89 万元。 4 月 27 日,福能
东方披露《关于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4,839.82 万元。 4 月 28 日,福
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4,839.82 万元。福能东方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
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
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福能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4 条的规
定。
福能东方董事长王贵银、总经理陈武、财务负责人陈刚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
规定,对福能东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 3 —
二、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贵银、总经
理陈武、财务负责人陈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2 月 2 日
— 4 —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25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郭景松,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张晓玲,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
东福北路6号明日豪庭B3幢104房,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德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2017年5月31日,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慧松德”)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
松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智慧松德向松德实业转让中山松
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印机”)100%股权,转让价
格27,9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松德实业应在2019年6
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3,900万元。2019年8月27
日,智慧松德披露的《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告》显
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松德实业尚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13,900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郭景松、张晓玲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松德实业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
请。 
郭景松、张晓玲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松德印机处于亏损
状态,其拟通过承接松德印机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后因支付
能力出现问题导致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存在主观恶意,且一
直积极配合解决资金占用事项,积极配合智慧松德冻结其股份,
最大限度保障智慧松德利益。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书面申辩和听证申
 
— 3 — 
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郭景松、张晓玲。智慧松德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松德实
业转让松德印机10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松德实
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3,900万元但
未按期支付,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晰。智慧松德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
的规定。考虑到相关资金占用系因交易形成,交易目的是剥离上
市公司亏损的印刷机业务,郭景松、张晓玲因后续资产状况恶化,
导致无法按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资金占用的主观恶
意,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积极配合智慧松德冻结其股份,对郭景
松、张晓玲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松德实业。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上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
的规定。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 4 —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郭景松、张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5日

关于对雷万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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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0-28

处罚对象:

雷万春

 
 
 
 
关于对雷万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雷万春,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雷万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雷万春作为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
德”)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与配偶肖代英在2019年2月20日至2
月25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595.73万股智慧松德股票,
占智慧松德总股本的1.02%,减持金额合计3,150.90万元。智慧松
德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雷万春和肖代英
的减持行为发生在智慧松德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
易。 
雷万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雷万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雷万春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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