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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福能(3001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5723.17 21.400
2025-06-30 1 其他 1 15264.40 20.776
2 QFII 2 327.65 0.446
3 基金 8 66.04 0.090
2025-03-31 1 其他 2 15429.00 21.000
2 QFII 1 169.80 0.231
3 基金 1 1.65 0.002
2024-12-31 1 其他 2 15474.06 21.061
2 QFII 3 542.85 0.739
3 基金 6 103.47 0.141
2024-09-30 1 其他 4 17823.73 24.2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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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4 3.83 4.20 -8.81 127.07 486.6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0 5.04 4.34 16.13 388.15 1956.28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7 5.50 5.57 -1.26 293.89 1616.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6 5.31 5.38 -1.30 646.55 3433.1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3 7.85 8.05 -2.48 1450.00 1138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10622 6.00 5.70 5.26 330.00 1980.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白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白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贵银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武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刚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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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2-14

处罚对象:

王贵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号
当事人:王某银,男,198X年9月出生,时任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董事长,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某银表示需要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听证会召开前,其向我局提交了撤回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福能东方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银作为福能东方时任董事长、大宇精雕时任董事长,知悉、参与大宇精雕虚构采购业务和支付预付款事项,审核批准相关业务合同、资金划转,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福能东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某银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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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2-14

处罚对象: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号
当事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村新河路51号12栋6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福能东方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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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2-14

处罚对象:

陈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号
当事人:陈某,男,197X年2月出生,时任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总经理、董事,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福能东方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作为福能东方时任总经理、董事、大宇精雕时任总经理,知悉、参与大宇精雕虚构采购业务和支付预付款事项,审核批准相关业务合同、资金划转,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福能东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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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2-14

处罚对象:

陈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号
当事人:陈某,男,197X年11月出生,时任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福能东方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作为福能东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大宇精雕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与大宇精雕虚构采购业务和支付预付款事项,审核批准相关业务合同、资金划转,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福能东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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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2-14

处罚对象:

张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号
当事人:张某,女,198X年2月出生,时任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董事,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福能东方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某作为福能东方时任董事、大宇精雕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大宇精雕虚构采购业务和支付预付款事项,审核批准相关业务合同、资金划转,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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