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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2.05 0.001
2023-09-30 1 其他 3 16914.49 11.491
2023-06-30 1 其他 3 17715.10 11.886
2023-03-31 1 其他 3 18210.10 12.220
2022-12-31 1 其他 3 18210.10 12.2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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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1-08 6.09 6.25 -2.56 42.00 255.7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021-11-02 5.87 6.02 -2.49 70.00 410.9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021-10-14 5.02 5.90 -14.92 200.00 1004.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12 4.95 5.92 -16.39 319.00 1579.0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7 5.70 7.16 -20.39 114.10 650.3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28 4.78 5.56 -14.03 139.43 666.48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奉天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5-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方德松,李继兰
公告日期 2023-05-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张舜,杨立军,胡鑫,韩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匡理鹏,张舜,韩华
公告日期 2023-0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张舜,杨立军,胡鑫,韩华
公告日期 2023-0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韩华、张舜、匡理鹏)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匡理鹏,张舜,韩华

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29

处罚对象:

方德松,李继兰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447 号
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
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韩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匡理鹏,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舜,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卫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鑫,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刘佳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2 —
杨立军,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方德松,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
任董事会秘书;
李继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研”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5 年至 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1 月 19 日, ST 新研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
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2015 年度至 2019 年度, ST 新研
虚增利润总额合计 131,120.15 万元,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688.74 万元、 39,768.77 万元、 56,342.32 万元、 31,316.98
万元、 -13,996.6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0.69%、 136.67%、 118.24%、 90.66%、 6.77%。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 年 1 月 19 日, ST 新研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
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对 2015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分别调整利润总额-32,428.76 万元、
-379,470.22 万元 、 -83,932.89 万元 、 -30,751.04 万元 、— 3 —
147,408.04 万元,占当期更正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2.92%、
1,304.13%、 176.15%、 89.03%、 71.26%。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2 年 6 月 7 日、 12 月 5 日, ST 新研分别披露《关于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司子公司明日宇航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对北京航
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海志合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提起 4 起诉讼, ST 新
研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
金额合计 20,202.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88.1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ST 新研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连续
五年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持续时间长,导致公司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 2016 年和 2017
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情节严重。
ST 新研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实施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同— 4 —
时,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ST 新研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
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
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未能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5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
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
监李继兰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航
涉嫌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
责,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延续一直以来的惯例。二
是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审阅,如有相
关签字,极大可能是其签字时不够谨慎。
ST 新研时任董事长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
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
航为二级保密单位,其无法获取及了解核实涉案造假的信息和资
料;二是 ST 新研对明日宇航的财务和日常管理采取了有效措施,
每年聘请具有军工保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明日宇
航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核查意见,专业机构未发现明日宇航财
务造假。周卫华、方德松还表示,其为非专业人员,对明日宇航
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只能通过财务审计报告确认。方德松、李
继兰还表示,其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没有重大过错,且未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此外,方德松提出,其在发现
明日宇航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调查事实,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工
作,并积极推动公司对相关年度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重大诉
讼未及时披露事项,该诉讼的发生是其组织明日宇航发起的主动— 6 —
追回公司损失的行为,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规后果较轻,
未对市场或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或交易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和责
任认定,张舜作为明日宇航时任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
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虚假合同的申辩,并无其他证据证
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 ST 新研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
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并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
责的义务,因此对张舜的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周卫华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方德松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主要责任,理应全面了解上市公司
经营、财务等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子公司明日宇航同样负有
管理责任,因明日宇航为二级保密单位从而未能掌握明日宇航真
实财务状况并不是免责事由,信赖中介机构的报告也不能构成其
已勤勉尽责的依据。李继兰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就周卫
华、方德松、李继兰三人关于因难以完整获取明日宇航信息认为
其已勤勉履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主要系财务造假导致,李继兰、方德松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相— 7 —
关年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对方德松、李继兰两人的
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第三,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事项,由于相关诉讼均由公
司控股子公司主动提起,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不存
在情节严重情形,本所已经综合考虑了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
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8 —
五、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
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ST 新研、韩华、匡理鹏、张舜、周卫华、胡鑫、刘佳春及杨
立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 ST 新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 ST 新研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29 日

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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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29

处罚对象:

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张舜,杨立军,胡鑫,韩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447 号
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
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韩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匡理鹏,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舜,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卫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鑫,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刘佳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2 —
杨立军,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方德松,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
任董事会秘书;
李继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研”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5 年至 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1 月 19 日, ST 新研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
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2015 年度至 2019 年度, ST 新研
虚增利润总额合计 131,120.15 万元,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688.74 万元、 39,768.77 万元、 56,342.32 万元、 31,316.98
万元、 -13,996.6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0.69%、 136.67%、 118.24%、 90.66%、 6.77%。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 年 1 月 19 日, ST 新研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
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对 2015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分别调整利润总额-32,428.76 万元、
-379,470.22 万元 、 -83,932.89 万元 、 -30,751.04 万元 、— 3 —
147,408.04 万元,占当期更正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2.92%、
1,304.13%、 176.15%、 89.03%、 71.26%。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2 年 6 月 7 日、 12 月 5 日, ST 新研分别披露《关于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司子公司明日宇航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对北京航
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海志合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提起 4 起诉讼, ST 新
研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
金额合计 20,202.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88.1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ST 新研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连续
五年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持续时间长,导致公司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 2016 年和 2017
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情节严重。
ST 新研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实施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同— 4 —
时,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ST 新研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
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
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未能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5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
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
监李继兰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航
涉嫌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
责,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延续一直以来的惯例。二
是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审阅,如有相
关签字,极大可能是其签字时不够谨慎。
ST 新研时任董事长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
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
航为二级保密单位,其无法获取及了解核实涉案造假的信息和资
料;二是 ST 新研对明日宇航的财务和日常管理采取了有效措施,
每年聘请具有军工保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明日宇
航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核查意见,专业机构未发现明日宇航财
务造假。周卫华、方德松还表示,其为非专业人员,对明日宇航
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只能通过财务审计报告确认。方德松、李
继兰还表示,其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没有重大过错,且未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此外,方德松提出,其在发现
明日宇航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调查事实,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工
作,并积极推动公司对相关年度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重大诉
讼未及时披露事项,该诉讼的发生是其组织明日宇航发起的主动— 6 —
追回公司损失的行为,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规后果较轻,
未对市场或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或交易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和责
任认定,张舜作为明日宇航时任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
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虚假合同的申辩,并无其他证据证
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 ST 新研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
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并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
责的义务,因此对张舜的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周卫华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方德松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主要责任,理应全面了解上市公司
经营、财务等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子公司明日宇航同样负有
管理责任,因明日宇航为二级保密单位从而未能掌握明日宇航真
实财务状况并不是免责事由,信赖中介机构的报告也不能构成其
已勤勉尽责的依据。李继兰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就周卫
华、方德松、李继兰三人关于因难以完整获取明日宇航信息认为
其已勤勉履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主要系财务造假导致,李继兰、方德松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相— 7 —
关年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对方德松、李继兰两人的
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第三,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事项,由于相关诉讼均由公
司控股子公司主动提起,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不存
在情节严重情形,本所已经综合考虑了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
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8 —
五、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
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ST 新研、韩华、匡理鹏、张舜、周卫华、胡鑫、刘佳春及杨
立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 ST 新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 ST 新研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29 日

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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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29

处罚对象:

匡理鹏,张舜,韩华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447 号
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
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韩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匡理鹏,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舜,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卫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鑫,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刘佳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2 —
杨立军,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方德松,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
任董事会秘书;
李继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研”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5 年至 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1 月 19 日, ST 新研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
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2015 年度至 2019 年度, ST 新研
虚增利润总额合计 131,120.15 万元,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688.74 万元、 39,768.77 万元、 56,342.32 万元、 31,316.98
万元、 -13,996.6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0.69%、 136.67%、 118.24%、 90.66%、 6.77%。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 年 1 月 19 日, ST 新研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
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对 2015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分别调整利润总额-32,428.76 万元、
-379,470.22 万元 、 -83,932.89 万元 、 -30,751.04 万元 、— 3 —
147,408.04 万元,占当期更正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2.92%、
1,304.13%、 176.15%、 89.03%、 71.26%。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2 年 6 月 7 日、 12 月 5 日, ST 新研分别披露《关于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司子公司明日宇航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对北京航
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海志合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提起 4 起诉讼, ST 新
研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
金额合计 20,202.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88.1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ST 新研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连续
五年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持续时间长,导致公司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 2016 年和 2017
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情节严重。
ST 新研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实施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同— 4 —
时,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ST 新研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
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
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未能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研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新研上述第二项违规事实中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5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
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
监李继兰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ST 新研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航
涉嫌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
责,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延续一直以来的惯例。二
是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审阅,如有相
关签字,极大可能是其签字时不够谨慎。
ST 新研时任董事长周卫华,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
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明日宇
航为二级保密单位,其无法获取及了解核实涉案造假的信息和资
料;二是 ST 新研对明日宇航的财务和日常管理采取了有效措施,
每年聘请具有军工保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明日宇
航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核查意见,专业机构未发现明日宇航财
务造假。周卫华、方德松还表示,其为非专业人员,对明日宇航
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只能通过财务审计报告确认。方德松、李
继兰还表示,其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没有重大过错,且未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此外,方德松提出,其在发现
明日宇航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调查事实,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工
作,并积极推动公司对相关年度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重大诉
讼未及时披露事项,该诉讼的发生是其组织明日宇航发起的主动— 6 —
追回公司损失的行为,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规后果较轻,
未对市场或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或交易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和责
任认定,张舜作为明日宇航时任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
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虚假合同的申辩,并无其他证据证
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 ST 新研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
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并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
责的义务,因此对张舜的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周卫华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方德松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主要责任,理应全面了解上市公司
经营、财务等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子公司明日宇航同样负有
管理责任,因明日宇航为二级保密单位从而未能掌握明日宇航真
实财务状况并不是免责事由,信赖中介机构的报告也不能构成其
已勤勉尽责的依据。李继兰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就周卫
华、方德松、李继兰三人关于因难以完整获取明日宇航信息认为
其已勤勉履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主要系财务造假导致,李继兰、方德松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相— 7 —
关年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责任人员,对方德松、李继兰两人的
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第三,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事项,由于相关诉讼均由公
司控股子公司主动提起,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不存
在情节严重情形,本所已经综合考虑了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
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8 —
五、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
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ST 新研、韩华、匡理鹏、张舜、周卫华、胡鑫、刘佳春及杨
立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 ST 新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 ST 新研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29 日

ST新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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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1-19

处罚对象: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张舜,杨立军,胡鑫,韩华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 新研        公告编号:2023-00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1071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
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
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5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韩华、杨立军、胡鑫、张舜、刘
佳春、匡理鹏、周卫华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同日韩华、张舜、匡理鹏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 住所: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韩华,男,1964 年 2 月出生,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新研股份董
事、总经理,2009 年至 2015 年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
日宇航)实际控制人,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长,住址:北
京市西城区。
    周卫华,男,1960 年 2 月出生,2009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 任新研股份
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明日宇航董事,住址: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
    张舜,男,1969 年 7 月出生,2012 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胡鑫,男,1977 年 10 月出生,2015 年 1 月至今任明日宇航 副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佳春,女,1969 年 8 月出生,2012 年 2 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杨立军,女,1963 年 11 月出生,韩华妻子,2009 年 12 月至今任明日宇
航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新研股份董事,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匡理鹏,男,1976 年 6 月出生,2013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明日宇航
财务总监,2019 年 4 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20 年 12 月至今任新研股
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研股份、韩华、杨立军、刘佳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匡理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周卫
华、张舜、胡鑫的要求,2022 年 7 月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
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 2015 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 2015 年 11 月至 12 月
的利润。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
造假。2015 年度至 2019 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3,346,503,750.10 元,
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 元、815,165,601.85 元、1,174,253,362.90
元、884,761,756.83 元 、121,324,356.7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5.05%、
45.50%、 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 1,311,201,540.66
元 , 各 年 度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76,887,385.48 元 、 397,687,745.08 元 、
563,423,202.11 元、313,169,839.75 元、 -139,966,631.76 元,分别占当期披
露金额的 50.69%、136.67%、118.24%、90.66%、6.77%。
    一、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01,038,861.44 元、 利润总额
348,988,177.35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286,502,635.03 元 ,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64,496,036.71 元 , 合 计 虚增 营 业 收 入
350,998,671.7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5.05%,虚增利润总额 176,887,385.48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50.69%。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
合 同 , 虚 构 销 售 业 务 的 方 式 虚 增 收 入 286,502,635.03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25,402,367.80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1,270,118.39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43,635,296.97 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中船重工龙江广瀚燃气轮机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 重 工 龙 江) 等 4 家 公 司 的 收 入 共 计 64,496,036.71 元 , 提 前 确 认 成 本
27,698,630.05 元,虚增应收账款 70,906,362.96 元,多计坏账准备 3,545,318.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33,252,088.51 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
    2015 年,明日宇航以向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采
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 2 份合同。2015 年 11 月,明日宇航向其支
付 6,269,340.00 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市华科机电高技术实
业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 3,988,390.00 元,该笔
款项构成虚假 销售业务客户北京航天新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当年未计提折旧。经查,中
航技未向明日宇航交付产品。
     二、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791,410,466.89 元、 利润总额
290,975,533.76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798,997,952.73 元 ,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16,167,649.12 元 , 合 计 虚增 营 业 收 入
815,165,601.8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5.50%,虚增利润总额 397,687,745.08
元 , 占 当 年 利 润 总 额 136.67% 。 扣 除 虚 增 的 部 分 后 , 新 研 股 份 营 业 收 入
976,244,865.04 元、利润总额-106,712,211.32 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标华科机电高技术有限公司等 25 家公司签
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 798,997,952.73 元,虚增应收
账 款 113,111,421.80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4,385,452.70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395,141,932.15 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 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重工龙江等 5 家公司收入,冲回的西飞集团提
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 16,167,649.12 元,虚增成本 7,860,232.74 元,虚
增应收账款 88,742,512.39 元,多计坏账准备 3,173,717.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5,133,698.90 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2016 年度,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 832,892.61 元 ( 残值率 5 % , 折旧年限 10 年,下同),少计利
润总额 832,892.61 元。
     (四)多计提专项储备
     明日宇航按照上年度收入(不含子公司收入,下同)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
计提专项储备,具体标准为: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营
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
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2015 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 350,998,671.74 元;2016 年,多
计提专项储备 1,754,993.36 元,少记利润 1,754,993.36 元。
     三、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853,831,790.32 元、利润总额
476,491,569.02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992,031,518.75 元,提前确认收入 38,252,525.01 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明日
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 143,969,319 . 14 元,
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174,253,362.90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63.34%,虚增利润总
额   563,423,202.11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18.24%。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
股份营业收入 679,578,427.42 元、利润总额-86,931,633.09 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7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波
谱 ) 等 31 家 公 司 签 订 虚 假 销 售 合 同 , 虚 构 销 售 业 务 的 方 式 虚 增 收 入
992,031,518.75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350,443,986.80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12,088,023.65 元,虚增利润总额 521,059,760.90 元。
     2.2017 年,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
限 公 司 等 17 家 公 司 签 订 虚 假 销 售 合 同 , 虚 构 销 售 业 务 的 方 式 虚 增 收 入
143,969,319.14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90,145,034.55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4,507,251.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23,221,945.47 元。
     (二)冲回虚构业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明日宇航因收到上海申航进出口有 限公司向明
日宇航转入,冲回坏账准备 3,027,769.20 元,虚增利润 3,027,769.20 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7 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集
团)等 4 家公司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收入共计 38,252,525.01
元,虚增成本 10,017,713.44 元,虚增应收账款 127,123,627.03 元,多计坏账
准备 4,240,062.31 元,虚增利润总额 23,994,749.26 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
    1.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2017 年度,
多计固定资产折旧 832,892.61 元,少计利润总额 832,892.61 元。
    2.2017 年 10 月,明日宇航以向德阳鑫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设备类固
定资产的名义签订 3 份合同,2017 年 12 月向其支付 7,079,224 元,该笔款项构
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航天海鹰(哈尔滨)钛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5,965,957.51 元,当年未计提折旧。
    (五)虚增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
    2017 年,明日宇航以委托北京航天易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名义
签订 14 份合同,12 月向其支付 26,705,838 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
户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当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
22,825,502.76 元,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190,212.52 元(按 10 年摊销,下同),少计
利润总额 190,212.52 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6 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 815,165,601.85 元;2017 年,多计提专项储
备 3,830,148.39 元,少计利润 3,830,148.39 元。
    四、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879,568,779.00 元、 利润总额
345,418,491.18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675,955,329.95 元,提前确认收入 101,322,014.39 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
航虚构营业收入 107,484,412.49 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884,761,756.83 元,占
当年营业 收入 47.07%,虚增 利润总 额 313,169,839.75 元 ,占 当年利 润总额
90.66%。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8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等 27 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
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 675,955,329.95 元,虚增应收账款 926,232,766.80
元,多计坏账准备 41,637,289.64 元,虚增利润 288,073,475.34 元。
    2.2018 年,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科海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等 23 家公司
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 107,484,412.49 元,虚增应
收账款 162,633,677.25 元,多计坏账准备 7,225,122.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2,392,614.69 元。
    (二)多计坏账准备
    1.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明日宇航因 2015 年至 2017 年虚构销售业务
虚增应收账款 65,638,856 元, 多计坏账准备 3,063,188.80 元, 少计利润
3,063,188.80 元。
    2.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宇航因前述 2017 年虚构销 售业务虚增
应 收 账 款 61,797,496.17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2,812,127.79 元 , 少 计 利 润
2,812,127.79 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 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 7 家公司收入,冲 回重工龙江等
2 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提前确认收入 101,322,014.39 元,提前确认成
本 61,332,268.29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250,070,082.63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9,640,691.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30,349,054.62 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2018 年度,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832,892.61 元,少计利润总额 832,892.61 元。
    2.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5,965,957.51 元。2018 年度,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66,765.96 元,少计利润总额 566,765.96 元。
    (五)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 22,825,502.76 元。2018 年度,虚
增无形资产摊销 2,282,550.24 元,少计利润总额 2,282,550.24 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7 年度 , 明日宇航虚增收入 ( 不含天津宇航 ) 1,030,284,043.76 元;
2018 年度,多计提专项储备 3,963,096.09 元,少计利润 3,963,096.09 元。
    五、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249,997,905.02 元、利润总额
-2,068,730,452.39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121,324,356.7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9.71%,虚增利润 总额-139,966,631.76 元,
占 当 年 利 润 总 额 6.77% 。 扣 除 虚 增 的 部 分 后 , 新 研 股 份 营 业 收 入
1,128,673,548.24 元 、 利润总额-1,928,763,820.63 元。
    (一)多计坏账准备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明日宇航因前述 2015 年至 2018 年虚构销
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 910,854,538.80 元,多计坏账准备 122,973,654.44 元,
少计利润总额 1122,973,654.44 元。
    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宇航因前述 2017 年至 2018 年虚构销
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 157,584,447.88 元,多计坏账准备 26,030,960.53 元,少
计利润总额 26,030,960.53 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9 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 8 家公司收入,冲回重工龙江等
3 家 公 司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后 , 合 计 121,324,356.78 元 , 提 前 确 认 成 本
63,058,857.82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385,350,871.29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41,857,556.0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6,407,942.94 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2019 年度,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832,892.61 元,少计利润总额 832,892.61 元。
    2.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5,965,957.51 元。2019 年度,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66,765.96 元,少计利润总额 566,765.96 元。
    (四)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 22,825,502.76 元。2019 年,虚增
无形资产摊销 2,282,550.24 元,少计利润 2,282,550.24 元。
    (五)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8 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不含天津宇航)777,277,344.34 元;2019 年,
多计提专项储备 3,687,750.92 元,少计利润 3,687,750.92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年度报告、业务台账、交付清单及统计台账、销售合
同、采购合同、贸易类收入成本汇总表、贸易类 收入成本会计凭证、银行、汇
款收款凭证汇总表及凭证、相关账 户银行流水、提前确认收入统计表、应收账
款账龄分析表、坏账 准备计提明细表、客户核算项目明细账、合同、凭证及留
存发票台账及留存发票、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新研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周卫华,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是张舜、刘佳春、胡鑫、杨立军,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匡理鹏。
    周卫华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其本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义务,对控股子公司明日宇航
尽到了管理职责,在尽可能的职责范围内采取了措施对明日宇航的财务及其他进
行监督管理。之所以仍然发生明日宇航公司的财务数据造假的情形,是因为明日
宇航的造假手段利用了军工企业保密制度对非涉密的母公司和母公司管理层形
成的信息屏障进行的,母公司无法了解明日宇航经营的具体内容,更无法核实合
同的真实性且手段隐秘和系统,聘请的具有保密资质的专业机构都无法核实发现,
更何况其为非专业人员。因此证监会认定的事实错误,仅以现有的明日宇航财务
造假导致新研股份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来推定本人“未采
取其他有效措施”是不客观的,对其不公平。望查明事实,对其作出公正裁决,
免予处罚。
    张舜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责,其不清楚该
业务,不经手、不负责管理和批准该项业务,不存在故意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的行为,亦不存在批准虚假合同 的可能,其实际上主管的是什邡生产基地的技
术、质量工作,仅仅在销售团队提供的销售合同上签字;
    第二,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一直以来的管理,其不清楚具体什
么时间签署、以及签署了那些“购销合同”(公司刻制本人签名的印章后,其更
不清楚“购销合同”的签署情况), 签署合同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故意签订虚假“购
销合同”,也不等同于参与组织实施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
    第三,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审阅, 如有相关签
字,极大可能是其根据指示在相关签字页上签字,或者直接盖了其签名章,与事
先告知书认定“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表决通过”不符;
    第四,如果说其过错,也是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和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时
不够谨慎,应承担与该种过错相应的责任,事先告知书中的处罚明显过重,违法
了“行政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其不清楚 2015 年至 2018 年公司销售合同的总数、金额等确切情况
以及外协合同的总体情况,无法确定外协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也无法准确了解上
述合同和公司产能的匹配情况。
    胡鑫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其只负责北京分公司质量、生产工作,至于集团、上市公司层面没有
参与,也没有参加任何会议表决,仅在年度报告上签字。与北京分公司有业务联
系的仅有 5 家公司,且全部真实业务,不存在造假,北京分公司订单充足,没有
造假动机;
    第二,其没有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更不知悉明日宇航大规模财务造假;
    第三,对于有其签名的 8 份虚假合同深感愧疚,因为财务知识欠缺、审计机
构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韩华诱骗等导致在财务报表上签字。
    匡理鹏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2016 年韩华告知其公司之前称为“供应链管理”的业务实际为虚假交易,
在韩华安排下,这些业务进行了入账处理,导致明日宇航利润虚增。在此过程中,
确实参与了财务核算,但并未组织财务造假行为。其积极配合调查,望酌情考虑
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 ,周卫华作为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领导责任,理应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等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子公
司明日宇航同样负有管理责任,因明日宇航为二级保密单位从而未能掌握子公司
真实财务状况并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信赖中介机构的报告也不能构成其已勤勉
尽责的履行了董事的职责,但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了一定的手段进行调查、核实,
我会对其的处罚幅度已经考虑了相关情节。
    第二,张舜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字,其主张不知悉
相关合同系为虚假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新研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正是   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
责的义务,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胡鑫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知悉报表收入金额远超实际业务金额,
同时作为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下签署确认了相关年度报
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匡理鹏在韩华领导下,组织明日宇航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实施明日宇航
在 2015 年至 2019 年 4 月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新研股份 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是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匡理鹏以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参与了新研股份 2019 年年报审阅,
明知新研股份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然签字表决通过。匡理鹏对明日宇航财务造
假行为和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 2019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
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责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
    三 、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二 、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 、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韩华,男,1964 年 2 月出生,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新
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 董事、总经理,2009 年至 2015
年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实际控制人,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张舜,男,1969 年 7 月出生,2012 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匡理鹏,男,1976 年 6 月出生,2013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明日宇航
财务总监,2019 年 4 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 2020 年 12 月至今任新研
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匡理鹏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张舜的要求,2022 年 7 月 29 日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
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 2015 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 2015 年 11 月至 12 月
的利润。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
造假。2015 年度至 2019 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3,346,503,750.10 元,
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 元、815,165,601.85 元、1,174,253,362.90
元、884,761,756.83 元、121,324,356.7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5.05%、
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 1,311,201,540.66
元 , 各 年 度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76,887,385.48 元 、 397,687,745.08 元 、
563,423,202.11 元、313,169,839.75 元、 -139,966,631.76 元,分别占当期披
露金额的 50.69%、136.67%、118.24%、90.66%、6.77%。
    一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01,038,861.44 元、利润总额
348,988,177.35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286,502,635.03 元 ,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64,496,036.71 元 , 合 计 虚增 营 业 收 入
350,998,671.7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5.05%,虚增利润总额 176,887,385.48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50.69%。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 司签订虚假销
售合同, 虚构销 售业务的 方式虚 增收入 286,502,635.03 元, 虚增应 收账款
25,402,367.80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1,270,118.39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43,635,296.97 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中船重工龙江广瀚燃气轮机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 重 工 龙 江 ) 等 4 家 公 司 的 收 入 共 计 64,496,036.71 元 , 提 前 确 认 成 本
27,698,630.05 元,虚增应收账款 70,906,362.96 元,多计坏账准备 3,545,318.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33,252,088.51 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
    2015 年,明日宇航以向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采
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 2 份合同。 2015 年 11 月,明日宇航向其支
付 6,269,340.00 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市华科机电高技术实
业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 3,988,390.00 元,该笔
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航天新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当年未计提折旧。经查,
中航技未向明日宇航交付产品。
    二、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791,410,466.89 元、利润总额
290,975,533.76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798,997,952.73 元 ,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16,167,649.12 元 , 合 计 虚增 营 业 收 入
815,165,601.8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5.50%,虚增利润总额 397,687,745.08 元,
占 当 年 利 润 总 额 136.67% 。 扣 除 虚 增 的 部 分 后 , 新 研 股 份 营 业 收 入
976,244,865.04 元、利润总额-106,712,211.32 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标华科机电高技术有限公 司等 25 家公司
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 798,997,952.73 元,虚增应
收账款 113,111,421.80 元,多计坏账准备 4,385,452.70 元,虚增利润总额
395,141,932.15 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 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重工龙江等 5 家公司收入,冲回的西飞集团提
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 16,167,649.12 元, 虚增成本 7,860,232.74 元,虚
增应收账款 88,742,512.39 元,多计坏账准备 3,173,717.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5,133,698.90 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2016 年度,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 832,892.61 元(残值率 5%,折旧年限 10 年,下同),少计利润总额
832,892.61 元。
     (四)多计提专项储备
     明日宇航按照上年度收入(不含子公司收入,下同)的金额, 按照一定的比
例计提专项储备,具体标准为: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1.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 亿
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2015 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 350,998,671.74 元;2016 年,
多计提专项储备 1,754,993.36 元,少记利润 1,754,993.36 元。
     三、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853,831,790.32 元、利润总额
476,491,569.02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992,031,518.75 元,提前确认收入 38,252,525.01 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明
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 143,969,319.14
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174,253,362.90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63.34%,虚增利
润总额 563,423,202.11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18.24%。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
研股份营业收入 679,578,427.42 元、利润总额-86,931,633.09 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7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波谱)
等 31 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 992,031,518.75
元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350,443,986.80 元,多计坏账准备 12,088,023.65 元,
虚增利润总额 521,059,760.90 元。
     2.2017 年,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
限 公 司 等 17 家 公 司 签 订 虚 假 销 售 合 同 , 虚 构 销 售 业 务 的 方 式 虚 增 收 入
143,969,319.14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90,145,034.55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4,507,251.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23,221,945.47 元。
     (二)冲回虚构业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明日宇航因收到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明日
宇航转入,冲回坏账准备 3,027,769.20 元,虚增利润 3,027,769.20 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7 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集
团)等 4 家公司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收入共计 38,252,525.01
元,虚增成本 10,017,713.44 元,虚增应收账款 127,123,627.03 元,多计坏账
准备 4,240,062.31 元,虚增利润总额 23,994,749.26 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
    1.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2017 年度,多
计固定资产折旧 832,892.61 元,少计利润总额 832,892.61 元。
    2.2017 年 10 月,明日宇航以向德阳鑫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生产设备类固
定资产的名义签订 3 份合同,2017 年 12 月向其支付 7,079,224 元,该笔款项构
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航天海鹰(哈尔滨)钛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5,965,957.51 元,当年未计提折旧。
    (五)虚增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
    2017 年,明日宇航以委托北京航天易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的名
义签订 14 份合同,12 月向其支付 26,705,838 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
客户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当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
22,825,502.76 元,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190,212.52 元(按 10 年摊销,下同),少计
利润总额 190,212.52 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6 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 815,165,601.85 元;2017 年,多计提专项储
备 3,830,148.39 元,少计利润 3,830,148.39 元。
    四、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879,568,779.00 元、利润总额
345,418,491.18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虚 构 营 业 收 入
675,955,329.95 元,提前确认收入 101,322,014.39 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
航虚构营业收入 107,484,412.49 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884,761,756.83 元,占
当年营业 收入 47.07%,虚增 利润总 额 313,169,839.75 元 ,占 当年利 润总额
90.66%。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8 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等 27 家公司签订虚假 销售合同,虚
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 675,955,329.95 元,虚增应收账款 926,232,766.80
元,多计坏账准备 241,637,289.64 元,虚增利润 288,073,475.34 元。
    2.2018 年,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科海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等 23 家公司签
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 107,484,412.49 元,虚增应收
账 款 162,633,677.25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7,225,122.94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2,392,614.69 元。
    (二)多计坏账准备
    1.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明日宇航因 2015 年至 2017 年 虚构销售业
务虚增应收账款 65,638,856 元,多计坏账准备 3,063,188.80 元,少计利润
3,063,188.80 元。
    2.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宇航因前述 2017 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
应 收 账 款 61,797,496. 17 元 , 多 计坏 账 准 备 2,812,127.79 元 , 少 计 利 润
2,812,127.79 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 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 7 家公司收入, 冲回重工龙江等
2 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提前确认收入 101,322,014.39 元,提前确认成
本 61,332,268.29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250,070,082.63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9,640,691.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30,349,054.62 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8,767,290.60 元。2018 年度,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832,892.61 元,少计利润总额 832,892.61 元。
    2.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 5,965,957.51 元。2018 年度,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 566,765.96 元,少计利润总额 566,765.96 元。
    (五)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 年 12 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 22,825,502.76 元。2018 年度,虚
增无形资产摊销 2,282,550.24 元,少计利润总额 2,282,550.24 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7 年度,明日宇航虚增收入 (不含天津宇航) 1,030,284,043.76 元;2018
年度,多计提专项储备 3,963,096.09 元,少计利润 3,963,096.09 元。
    五、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249,997,905.02 元、利润总额
-2,068,730,452.39 元 。 经 查 , 新 研 股 份 子 公 司 明 日 宇 航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121,324,356.7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9.71%,             虚增利润总额-139,966,631.76
元 , 占 当 年 利 润 总 额 6.77% 。 扣 除 虚 增 的 部 分 后 , 新 研 股 份 营 业 收 入
1,128,673,548.24 元、利润总额-1,928,763,820.63 元。
    (一)多计坏账准备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明日宇航因前述 2015 年至 2018 年虚构销售
业务虚增应收账款 910,854,538.80 元,多计坏账准备 122,973,654.44 元,少计
利润总额 122,973,654.44 元。
    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宇航因前述 2017 年至 2018 年虚构销售
业务虚增应收账款 157,584,447.88 元,多计坏账准备 26,030,960.53 元,少计
利润总额 26,030,960.53 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9 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 8 家公司收入, 冲回重工龙江等
3 家 公 司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后 , 合 计 121,324,356.78 元 , 提 前 确 认 成 本
63,058,857.82 元 , 虚 增 应 收 账 款 385,350,871.29 元 ,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41,857,556.0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6,407,942.94 元。
    (三)虚增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韩华、张舜、匡理鹏)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11

处罚对象:

匡理鹏,张舜,韩华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韩华、张舜、匡理鹏 )
〔2023〕1号
当事人:韩华,男,1964年2月出生,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董事、总经理,2009年至2015年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张舜,男,1969年7月出生,2012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匡理鹏,男,1976年6月出生,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财务总监,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新研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匡理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张舜的要求,2022年7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401,038,861.44元、利润总额348,988,177.35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286,502,635.03元,提前确认收入64,496,036.71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05%,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0.69%。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286,502,635.03元,虚增应收账款25,402,367.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70,118.39元,虚增利润总额143,635,296.97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中船重工龙江广瀚燃气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龙江)等4家公司的收入共计64,496,036.71元,提前确认成本27,698,630.05元,虚增应收账款70,906,362.96元,多计坏账准备3,545,318.15元,虚增利润总额33,252,088.51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
2015年,明日宇航以向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采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2份合同。2015年11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6,269,340.00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市华科机电高技术实业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年12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3,988,390.00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航天新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当年未计提折旧。经查,中航技未向明日宇航交付产品。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791,410,466.89元、利润总额290,975,533.76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798,997,952.73元,提前确认收入16,167,649.12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15,165,601.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5.50%,虚增利润总额397,687,745.08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36.67%。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976,244,865.04元、利润总额-106,712,211.32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标华科机电高技术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798,997,952.73元,虚增应收账款113,111,421.80元,多计坏账准备4,385,452.70元,虚增利润总额395,141,932.15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重工龙江等5家公司收入,冲回的西飞集团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16,167,649.12元,虚增成本7,860,232.74元,虚增应收账款88,742,512.39元,多计坏账准备3,173,717.48元,虚增利润总额5,133,698.90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6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残值率5%,折旧年限10年,下同),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四)多计提专项储备
明日宇航按照上年度收入(不含子公司收入,下同)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专项储备,具体标准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2015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350,998,671.74元;2016年,多计提专项储备1,754,993.36元,少记利润1,754,993.36元。
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853,831,790.32元、利润总额476,491,569.02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992,031,518.75元,提前确认收入38,252,525.01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143,969,319.14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174,253,362.9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63.34%,虚增利润总额563,423,202.1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18.24%。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679,578,427.42元、利润总额-86,931,633.09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7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波谱)等31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992,031,518.75元,虚增应收账款350,443,986.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088,023.65元,虚增利润总额521,059,760.90元。
2.2017年,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43,969,319.14元,虚增应收账款90,145,034.55元,多计坏账准备4,507,251.72元,虚增利润总额23,221,945.47元。
(二)冲回虚构业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收到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明日宇航转入,冲回坏账准备3,027,769.20元,虚增利润3,027,769.20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7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集团)等4家公司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收入共计38,252,525.01元,虚增成本10,017,713.44元,虚增应收账款127,123,627.03元,多计坏账准备4,240,062.31元,虚增利润总额23,994,749.26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7年度,多计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0月,明日宇航以向德阳鑫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3份合同,2017年12月向其支付7,079,224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航天海鹰(哈尔滨)钛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当年未计提折旧。
(五)虚增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明日宇航以委托北京航天易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名义签订14份合同,12月向其支付26,705,838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当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虚增无形资产摊销190,212.52元(按10年摊销,下同),少计利润总额190,212.52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6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815,165,601.85元;2017年,多计提专项储备3,830,148.39元,少计利润3,830,148.39元。
四、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879,568,779.00元、利润总额345,418,491.18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675,955,329.95元,提前确认收入101,322,014.39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107,484,412.49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84,761,756.8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7.07%,虚增利润总额313,169,839.7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90.66%。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8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等27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675,955,329.95元,虚增应收账款926,232,766.80元,多计坏账准备41,637,289.64元,虚增利润288,073,475.34元。
2.2018年,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科海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07,484,412.49元,虚增应收账款162,633,677.25元,多计坏账准备7,225,122.94元,虚增利润总额2,392,614.69元。
(二)多计坏账准备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2015年至2017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65,638,856元,多计坏账准备3,063,188.80元,少计利润3,063,188.80元。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津宇航因前述2017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61,797,496.17元,多计坏账准备2,812,127.79元,少计利润2,812,127.79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7家公司收入,冲回重工龙江等2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提前确认收入101,322,014.39元,提前确认成本61,332,268.29元,虚增应收账款250,070,082.63元,多计坏账准备9,640,691.48元,虚增利润总额30,349,054.62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8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2018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66,765.96元,少计利润总额566,765.96元。
(五)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2018年度,虚增无形资产摊销2,282,550.24元,少计利润总额2,282,550.24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7年度,明日宇航虚增收入(不含天津宇航)1,030,284,043.76元;2018年度,多计提专项储备3,963,096.09元,少计利润3,963,096.09元。
五、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249,997,905.02元、利润总额-2,068,730,452.39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收入121,324,356.7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9.71%,虚增利润总额-139,966,631.76元,占当年利润总额6.77%。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1,128,673,548.24元、利润总额-1,928,763,820.63元。
(一)多计坏账准备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前述2015年至2018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910,854,538.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2,973,654.44元,少计利润总额122,973,654.44元。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天津宇航因前述2017年至2018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157,584,447.88元,多计坏账准备26,030,960.53元,少计利润总额26,030,960.53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9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8家公司收入,冲回重工龙江等3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121,324,356.78元,提前确认成本63,058,857.82元,虚增应收账款385,350,871.29元,多计坏账准备41,857,556.02元,虚增利润总额16,407,942.94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66,765.96元,少计利润总额566,765.96元。
(四)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2019年,虚增无形资产摊销2,282,550.24元,少计利润2,282,550.24元。
(五)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8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不含天津宇航)777,277,344.34元;2019年,多计提专项储备3,687,750.92元,少计利润3,687,750.9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年度报告、业务台账、交付清单及统计台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贸易类收入成本汇总表、贸易类收入成本会计凭证、银行、汇款收款凭证汇总表及凭证、相关账户银行流水、提前确认收入统计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客户核算项目明细账、合同、凭证及留存发票台账及留存发票、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新研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张舜,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匡理鹏。
张舜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责,其不清楚该业务,不经手、不负责管理和批准该项业务,不存在故意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行为,亦不存在批准虚假合同的可能,其实际上主管的是什邡生产基地的技术、质量工作,仅仅在销售团队提供的销售合同上签字;
第二,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一直以来的管理,其不清楚具体什么时间签署、以及签署了那些“购销合同”(公司刻制本人签名的印章后,其更不清楚“购销合同”的签署情况),签署合同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故意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也不等同于参与组织实施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
第三,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审阅,如有相关签字,极大可能是其根据指示在相关签字页上签字,或者直接盖了其签名章,与事先告知书认定“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表决通过”不符;
第四,如果说其过错,也是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和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不够谨慎,应承担与该种过错相应的责任,事先告知书中的处罚明显过重,违法了“行政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其不清楚2015年至2018年公司销售合同的总数、金额等确切情况以及外协合同的总体情况,无法确定外协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也无法准确了解上述合同和公司产能的匹配情况。
匡理鹏在申辩意见中提出:2016年韩华告知其公司之前称为“供应链管理”的业务实际为虚假交易,在韩华安排下,这些业务进行了入账处理,导致明日宇航利润虚增。在此过程中,确实参与了财务核算,但并未组织财务造假行为。其积极配合调查,望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张舜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为虚假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匡理鹏在韩华领导下,组织明日宇航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实施明日宇航在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是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匡理鹏以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参与了新研股份2019年年报审阅,明知新研股份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然签字表决通过。匡理鹏对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和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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