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孙尚传,张明祥,徐大勇,林晓媚,童恩东,肖竞,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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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1、A2、A3的101、A4的第一、
二、三层;
孙尚传,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晓媚,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
裁;
童恩东,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肖 竞,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轮值CEO、执行副总
裁;
张明祥,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轮值CEO、时任
执行副总裁;
徐大勇,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轮值CEO、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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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
经查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大盛石墨的投资进展及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情
况
2015年5月,大富科技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拟
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组建合
资公司,大富科技以60,000 万元现金出资,瑞盛新能源以其拥有
的与石墨应用产品相关的资产和权益出资。出资完成后,大富科技
和瑞盛新能源分别持有合资公司49%和51%的股权。瑞盛新能源保
证合资公司享有5项采矿权35%的权益,并承诺合资公司2015年
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9,200万元和15,5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若实际净
利润低于承诺数,瑞盛新能源在会计师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向
合资公司补偿,瑞盛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张彬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因前述采矿权存在抵押,瑞盛新能源以其子公司拥有的一项探
矿权向大富科技提供担保以防范风险。双方在《投资合作意向书》
中约定,在能办理探矿权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大富科技向合资公司
支付2亿元作为预付投资款。
2015年6月,大富科技与瑞盛新能源确定乌兰察布市大盛石
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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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资公司。前述三方签署了《投资预付款合同》,将投资预付款
支付条件以及后续合作的保障措施由探矿权抵押变更为瑞盛新能
源80%的股权质押和张彬、瑞盛新能源的保证担保。
2015年9月,大富科技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大盛石墨享有5项采矿权的权益和收益比例调整为40%(5项采矿
权的评估价值为209,431.91万元),且承诺净利润需扣除大盛石墨
基于5 项采矿权的权益而获得的收益。同时,瑞盛新能源承诺在
2016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前述探矿权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变更
为采矿权的相关手续,且保证大盛石墨无偿享有该探矿权不低于
38,500万元的权益。
2017年4月10日和2018年4月19日,大富科技分别对外披
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大富科技
披露的公告,大盛石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亏损4,465.6万元、
4,167.57 万元,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应支付补偿款13,665.6 万元、
19,667.57 万元。截至目前,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应补偿未补偿金额
为28,333.17万元。
综上,大盛石墨享有前述采矿权、探矿权的权益和收益以及业
绩承诺方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是保证大富科技本次增资公平、合理
的关键要素,探矿权抵押是大富科技披露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大
富科技在有关大盛石墨的投资事项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一是未披露《投资预付款合同》的签订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变化情
况;二是在交易对手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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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且未按约定将采矿权和探矿权相关的权益和收益投入到大盛
石墨,大富科技利益可能受到极大损失的情况下,大富科技未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也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直至2018年9月1日和
12月6日才分别在临时报告以及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46号
回复中提及了相关信息;三是大富科技虽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大
盛石墨的业绩和业绩补偿款支付情况,但约定的2016年和2017年
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届满,瑞盛新能源和张彬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大富科技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8月30日才对
外披露了相关信息;四是在大盛石墨2016年实现收入不足1亿元
且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大富科技在《2016 年年度报告》中预计
大盛石墨的部分产品营业收入将达到十亿级别,未结合大盛石墨的
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未及时披露收购股权相关框架协议终止的情况
2018年3月19日,大富科技披露公告称,拟收购重庆百立丰
科技有限公司51%以上股权。2018年5月24日,大富科技披露公
告称与相关方签署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
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
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交易各方应在《框架协议》签
署之日起120日内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否则《框架协议》自动终止。
交易各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正式协议,《框架协议》按约定在
2018年9月23日自动终止,但大富科技直至2019年1月9日才
对外披露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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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及时披露签署《土地合作框架协议》的情况
2018年11月18日,大富科技与中金国建(深圳)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国建”)签署了《土地合作框架协
议》,双方拟就大富科技拥有的一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收益等
事项开展合作。项目地块开发、建设完成后,大富科技拟将项目物
业转让给中金国建,转让价格暂定为6.5 亿元,占大富科技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21%。大富科技直至2018年12月19日才对
外披露了相关信息。
大富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
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1条、第7.3条、第7.7条的有关规定。
大富科技董事长孙尚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大富科技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裁林晓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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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7.3条的有关规
定,对大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董事、总工程师童恩东作为大富科技委派到大盛石墨
的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
条的有关规定,对第一项违规行为中未及时披露投资大盛石墨后的
进展和大盛石墨相关方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轮值CEO、执行副总裁肖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
第一项违规行为中未及时披露大盛石墨相关方未履行2017年业绩
补偿承诺以及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时任轮值CEO、时任执行副总裁张明祥作为大盛石
墨投资项目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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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大富科技时任轮值CEO、时任执行副总裁徐大勇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第一项违
规行为中《2016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提示大盛石墨经营风险以及
未及时披露大盛石墨相关方未履行2016年业绩补偿承诺的事项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
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富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大富科技董事长孙尚传,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裁林晓
媚,董事、总工程师童恩东,轮值CEO、执行副总裁肖竞,时任
轮值CEO、时任执行副总裁张明祥,时任轮值CEO、时任执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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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徐大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