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广宏毅)
文 号: 〔2020〕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广宏毅)
〔2020〕23号
当事人:广宏毅,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宏毅内幕交易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智控)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广宏毅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作出终审裁定,我会据此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广宏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宏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英唐智控终止英唐智控(香港)有限公司与泰国Intech Thai Technology有限合伙公司合作及泰国重大合同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2月23日至31日。广宏毅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英唐智控IPO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3年12月25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2009年5月,广宏毅介绍谭某等人以“李某平”名义入股英唐智控。2013年12月26日、27日,广宏毅通过帮助联系大宗交易的方式,指导谭某减持“李某平”证券账户中英唐智控股票300万股(每天减持150万股,成交价格分别为8.24元/股、8.41元/股),卖出金额计人民币24,975,000元;2013年12月30日,广宏毅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帮助谭某卖出“李某平”证券账户所持的英唐智控股票计1,395,717股,卖出价格为当天涨停价9.58元/股,卖出金额计人民币13,330,856元;成交金额计人民币38,305,856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宏毅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广宏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广宏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广宏毅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司法机关的上述裁判结果,广宏毅违法行为构成《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第一项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述情形。
广宏毅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刑事司法裁判对广宏毅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刑事案件仍在申诉过程中,希望证监会能够客观判案。
经复核,我会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宏毅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会依据该生效裁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对广宏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广宏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