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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
山镇牛富路 1 号;
田新甲,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
理;
黄秋艳,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
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嘉寓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与关联方北京嘉寓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 )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拟作价
4.6 亿元将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 1 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转让给智能科技。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相关资产转— 2 —
让款已全部收回,嘉寓股份在 2019 年半年报中确认了该笔资产处
置损益。但事实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上述资产的权属变
更手续尚未完成,嘉寓股份确认该笔资产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存
在瑕疵,进而导致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2021 年 10
月 28 日,嘉寓股份披露《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称,对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 2019
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
3.13 亿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 649.94%。
嘉寓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嘉寓股份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田新甲、 财务总监黄秋艳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田新甲、财务总监黄秋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对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1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