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廈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 山北路514号2栋;
金张育,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海防,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文辉,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祕书。
经查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7日晚间,乾照光电披露《股价异动公告》, 称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2月20日晚间,乾照光电再 次披露《股价异动公告》,称乾照光电核心管理团队于2月19 日召开会议决定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月14日至2月19 日,乾照光电股票交易连续触及涨幅限制,但乾照光电未在决定 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直 至2月20日晚间才在《股价异动公告》中予以披露。上述公告披 露后引起公共媒体较多关注和报道,造成不良市场影响。
乾照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12条的规定。
乾照光电董事长金张育、总经理蔡海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乾照光 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乾照光电董事会祕书刘文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乾照 光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张育、总经理蔡 海防、董事会祕书刘文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