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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鲍文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经济开发区开元路 88 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
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鲍文光,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
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 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洋
机电”)及鲍文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1 月 4 日, 新大洋机电、鲍文光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双林股份以现金购买整合后的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德洋电子”) 51%股权, 新大洋机电、鲍文光作为股权出让
方、业绩承诺方,承诺德洋电子 2016 年、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8,000 万元、 12,000
万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将以现金进行补偿。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德洋电子 2016 年、 2017 年经审计
净利润分别为 4,311.89 万元、 6,262.90 万元,未达到承诺业绩。— 2 —
新大洋机电、鲍文光应补偿双林股份 16,824.01 万元,抵减双林
股份尚未支付的 10,359.30 万元转让款后,尚需支付补偿款
6,464.71 万元。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双林股份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 年 9 月 18 日,双林股份
与新大洋机电、鲍文光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业绩补偿款调整
为 13,751.79 万元, 补偿义务主体为新大洋机电。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双林股份收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91 号) 显示,新大洋机电应分
别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双林股份支付
补偿款 12,770.01 万元、 981.78 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
转让款后,新大洋机电尚需支付补偿款 3,392.49 万元。前述承诺
变更事项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
的规定经双林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新大洋机电亦
未按照变更后的承诺支付相关补偿款。 新大洋机电、鲍文光未能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所
作出的承诺。
新大洋机电、鲍文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