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玉斌,杨宝,赵晓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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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桐城市
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刘玉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晓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宝,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运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0年1月22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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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为亏损8.1亿元至8.15亿元。2月29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亏损9.04亿元。4月29
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2019年度净利
润调整为亏损19.91亿元。6月24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年年
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35.88亿元。盛运环
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
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对盛运环保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
对外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充分性、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外担
保,以及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应收应付款项等部分询证未回
函或未能发出询证函的多个财务报表项目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盛运环保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盛运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以
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
条、第6.2.1条的规定。
盛运环保董事长刘玉斌、时任总经理赵晓阳、财务总监杨宝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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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
条、第5.1.2条的规定,对盛运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玉斌、
时任总经理赵晓阳、财务总监杨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