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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363 号
关于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
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
补偿承诺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业绩补偿承诺
人。—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电池”)、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作为芜湖
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 认购比克动力新
增注册资本的业绩补偿承诺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2 月,长信科技认购比克动力新增注册资本,持有比
克动力增资扩股后 10%股权。根据各方签订的《关于深圳市比克
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
比克电池承诺比克动力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 12 亿元,并约定若比克动力未完成业
绩承诺,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在股东权益上给予长信科技补偿。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绩效评价专项审计报告》(亚会 C
咨字( 2020) 0044 号),比克动力 2018 年实现净利润 4,479.15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公开披露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内容,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补偿金额为 11,552.08 万元。
2020 年 3 月 30 日,长信科技与比克电池与签订《业绩补偿
协议》,约定比克电池需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前向长信科技支付不
低于 20%的业绩补偿款,余下部分在协议签署后 6 个月内补偿长
信科技,但比克电池仅累计支付业绩补偿款 800 万元,未能按期
支付完毕业绩补偿款。 2021 年 11 月,长信科技与比克电池签署
《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
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股权转让协议》),将业绩补偿方式— 3 —
变更为股份补偿,比克电池拟将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的比克动
力 1.048984%的股权转让给长信科技以支付业绩承诺剩余补偿
款,并约定比克电池、比克动力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记和备案手续。 2022 年 4 月 18 日,长信科技披露《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认为根据《增资扩股协议》,比
克电池及比克动力作为共同业绩补偿方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长信
科技履行相关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关系。
截至目前,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仍未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手
续,仅比克电池累计向长信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800 万元,剩余
10,752.08 万元尚未支付, 比克电池、比克动力未按照公开披露
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经公开披露, 可能对投资者交
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比克电池、比克动力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
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比克电池、比克动力提出了听证申请。
比克电池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比克电池已于 2021 年 4— 4 —
月 8 日签署还款相关的《承诺函》,约定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每月支付 100 万元,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每月支付 300 万元,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付清剩余的利润补偿款及违约金,并正在严格按照《承诺函》
的约定执行。二是比克电池与长信科技已于 2021 年 11 月 21 日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股权转让的补偿方式将持有比克动力
的 1.048984%股份转让给长信科技以支付业绩承诺剩余补偿款,
并保证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股份转让。
比克动力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比克动力经营业绩明显
改善,收入增长稳定,已经通过企业自身发展逐渐摆脱困境。二
是比克电池未能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是因为存在股权处于抵押
查封状态、 2021 年比克动力商事变更处于冻结状态、比克动力及
其子公司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等客观障碍。三是比克动力正在
推进债务重组,预计股权质押问题能较快解决,并且承诺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业绩补偿。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比克电池于 2021 年 4 月 8 日签署的《承诺函》和 2021
年 11 月 21 日与长信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履行业绩补
偿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计划,但截至目前,《承诺函》及《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均已超期,但比克电池仅向长信科技支付了
800 万元补偿款,相关股权转让事宜未能完成。故对其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5 —
第二,比克动力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其按照《承诺函》推进补
偿的工作进展,其并未能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业绩补偿。
故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比克电池、比克动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长信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承诺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 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对于比克电池、比克动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