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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3000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102223.97 978.08 185.68 913.52 7.93
2024-04-23 102499.81 765.81 180.77 873.10 5.10
2024-04-22 102783.07 900.63 185.90 903.45 0.36
2024-04-19 103342.37 1712.08 196.75 966.02 12.56
2024-04-18 103145.65 1685.36 185.59 929.78 8.82
2024-04-17 103756.43 1979.48 177.83 887.35 0.18
2024-04-16 104153.53 1934.74 181.51 853.07 0.58
2024-04-15 104036.29 2436.32 187.91 935.77 4.98
2024-04-12 104058.47 1793.24 194.94 976.63 14.25
2024-04-11 104454.85 1415.95 193.81 982.59 1.4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8 295.16 0.121
2023-12-31 1 基金 216 15241.03 6.239
2 其他 5 304.95 0.125
2023-09-30 1 其他 8 51228.64 20.972
2 基金 4 4780.63 1.957
3 社保 1 3231.00 1.323
4 保险 1 1471.28 0.602
2023-06-30 1 其他 7 50403.42 20.634
2 基金 162 10831.42 4.434
3 社保 1 2781.00 1.138
4 保险 1 1471.28 0.602
2023-03-31 1 其他 5 51972.23 21.277
2 基金 8 5026.45 2.058
3 社保 1 1719.00 0.704
4 保险 1 1471.28 0.6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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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0 4.93 6.17 -20.10 30.01 147.9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0-02-04 10.41 11.66 -10.72 20.00 208.2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川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川沙路证券营业部

2018-06-20 5.58 5.58 0 42.15 235.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8-02-28 6.66 7.40 -10.00 552.16 3677.39

买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营业部

2018-02-14 6.20 6.73 -7.88 1500.00 9300.00

买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营业部

2017-09-05 19.40 19.90 -2.51 1400.00 2716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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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27

处罚对象: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363 号
关于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
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
补偿承诺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业绩补偿承诺
人。—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电池”)、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作为芜湖
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 认购比克动力新
增注册资本的业绩补偿承诺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2 月,长信科技认购比克动力新增注册资本,持有比
克动力增资扩股后 10%股权。根据各方签订的《关于深圳市比克
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
比克电池承诺比克动力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 12 亿元,并约定若比克动力未完成业
绩承诺,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在股东权益上给予长信科技补偿。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绩效评价专项审计报告》(亚会 C
咨字( 2020) 0044 号),比克动力 2018 年实现净利润 4,479.15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公开披露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内容,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补偿金额为 11,552.08 万元。
2020 年 3 月 30 日,长信科技与比克电池与签订《业绩补偿
协议》,约定比克电池需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前向长信科技支付不
低于 20%的业绩补偿款,余下部分在协议签署后 6 个月内补偿长
信科技,但比克电池仅累计支付业绩补偿款 800 万元,未能按期
支付完毕业绩补偿款。 2021 年 11 月,长信科技与比克电池签署
《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
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股权转让协议》),将业绩补偿方式— 3 —
变更为股份补偿,比克电池拟将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的比克动
力 1.048984%的股权转让给长信科技以支付业绩承诺剩余补偿
款,并约定比克电池、比克动力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记和备案手续。 2022 年 4 月 18 日,长信科技披露《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认为根据《增资扩股协议》,比
克电池及比克动力作为共同业绩补偿方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长信
科技履行相关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关系。
截至目前,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仍未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手
续,仅比克电池累计向长信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800 万元,剩余
10,752.08 万元尚未支付, 比克电池、比克动力未按照公开披露
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经公开披露, 可能对投资者交
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比克电池、比克动力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
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比克电池、比克动力提出了听证申请。
比克电池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比克电池已于 2021 年 4— 4 —
月 8 日签署还款相关的《承诺函》,约定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每月支付 100 万元,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每月支付 300 万元,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付清剩余的利润补偿款及违约金,并正在严格按照《承诺函》
的约定执行。二是比克电池与长信科技已于 2021 年 11 月 21 日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股权转让的补偿方式将持有比克动力
的 1.048984%股份转让给长信科技以支付业绩承诺剩余补偿款,
并保证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股份转让。
比克动力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比克动力经营业绩明显
改善,收入增长稳定,已经通过企业自身发展逐渐摆脱困境。二
是比克电池未能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是因为存在股权处于抵押
查封状态、 2021 年比克动力商事变更处于冻结状态、比克动力及
其子公司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等客观障碍。三是比克动力正在
推进债务重组,预计股权质押问题能较快解决,并且承诺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业绩补偿。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比克电池于 2021 年 4 月 8 日签署的《承诺函》和 2021
年 11 月 21 日与长信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履行业绩补
偿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计划,但截至目前,《承诺函》及《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均已超期,但比克电池仅向长信科技支付了
800 万元补偿款,相关股权转让事宜未能完成。故对其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5 —
第二,比克动力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其按照《承诺函》推进补
偿的工作进展,其并未能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业绩补偿。
故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比克电池、比克动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长信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承诺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 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对于比克电池、比克动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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