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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3000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12403.88 28.471
2 QFII 1 270.44 0.621
3 上市公司 1 241.05 0.553
2023-06-30 1 其他 2 12416.15 28.499
2 基金 5 105.03 0.241
2023-03-31 1 其他 2 12912.89 29.640
2022-12-31 1 其他 2 12828.59 29.446
2 QFII 3 393.66 0.904
3 上市公司 1 142.10 0.326
2022-09-30 1 其他 2 15164.84 34.80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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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3 5.01 6.06 -17.33 32.69 163.7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9 5.99 7.70 -22.21 36.65 219.5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08 8.78 9.19 -4.46 900.00 7902.0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先烈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2 9.78 10.30 -5.05 393.25 3845.99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昌谷鸿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2-30 8.93 9.60 -6.98 900.00 8037.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先烈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05 22.58 25.67 -12.04 267.50 6040.1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芝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芝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湖平
公告日期 2018-04-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英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廖英强
公告日期 2014-08-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会良,洪丽萍,洪江涛,洪江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康芝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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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29

处罚对象:

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1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子公司中山爱护日用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爱护”)报告,就中山爱护收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22]004 号】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信息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爱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中山爱护主要从
事化妆品生产、口罩生产等项目。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混合→灌装→包装,生产作
业过程有废水产生,废水经由规范排放口、尾水排放口排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
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中山爱护废水和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显示,废水的氨氮为
64.7mg/L,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中山爱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
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对照《中
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
2 号)“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第三项第 1 条第(3)款裁量标准,对中山爱
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山爱护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中山爱护受到本次行政处罚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并按照要求进行了
整改。
    2.公司对《2022 年半年度报告》“环境和社会责任”中的“重大环保问题”
补充信息如下: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
        适用□不适用
 公司或子   处罚原                              处罚结    对上市公司生产    公司的整改
                           违规情形
 公司名称     因                                  果        经营的影响        措施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对生产经营造    中山爱护已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成重大影响,目    完成整改并
            废水中
                     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       罚款 25   前中山爱护生产    足额缴纳罚
中山爱护    的氨氮
                     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万元      经营正常。        款。
            超标
                     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
除本次补充内容外,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对照《中
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
号】,中山爱护以上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公司已计入营业外支出。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
    后续公司将加强对各分子公司的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保意
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22]004 号】。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
                                            2

康芝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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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04

处罚对象:

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9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芝药业”)全资子公司广
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制药”)近日收到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330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06 月 28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对康大制药未按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康大制药位于中山市南朗
街道(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的办公质检研发楼于 2017 年 4 月开始建设,于 2018
年 1 月竣工,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442000201705190901)和《不
动产权证》【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035737 号】,该楼建设工程造价
为:21,673,236.15 元。该楼报建批复为 1 幢 8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
14,448.69 平方米。根据该楼的竣工测量平面图(中山火炬开发区测绘工程有限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测绘,图纸编号 F25ZZG20220150)的数据所示,该楼测量为
1 幢 8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竣工总面积为 14,582.54 平方米。康大制药存在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经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意见
书》(业务编号:2640220222060001)所示,该建筑未按已批的报建图纸施工,上述
建筑未对周边现状及规划造成较大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
响,根据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结案后再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三)处
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
                                     1
设进行罚款的,罚款数额为建设工程造价的 5%至 10%,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计算公式:
    X(违建率)=W(建设工程违法建筑面积)/B(建设工程合法建筑面积)。
    (2)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情节(违建率)的,确定罚款比例 A。
    当 0.6≤X<1 时,A=10%
    当 0.4≤X<0.6 时,A=9%
    当 0.2≤X<0.4 时,A=8%
    当 0.1≤X<0.2 时,A=7%
    当 X<0.1 时,A=6%
    本案中 X=W(14,582.54-14,448.69)/(B)14,448.69≈0.0093<0.1,A=6%,确定
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康大制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1,300,394.16 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并与主管部门沟通,缴款结案后公司将尽快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公司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并要求公司与下属公司引以为戒,组
织相关管理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康大制药目前属于建设验收阶段,没有实质生产。2021 年度康大制药的主要
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70,000,000.00   289,888,964.74   209,911,016.88         0.00   -4,579,601.06
                                        2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
度净利润(最终的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33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
                                   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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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05

处罚对象:

陈湖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2019〕142号
 
当事人:陈湖平,男,199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湖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湖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湖平知悉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设盛世汇金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南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量化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只产品。陈湖平系盛世汇金投资总监,负责上述产品的交易事项。
二、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共同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趋同交易的情况
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在涉案账户交易前会商量交易情况,两人自认控制使用“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买入“盛屯矿业”“罗平锌电”等股票,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的交易标的存在重合,交易时间较为接近,并且盛世汇金的产品账户、“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存在MAC、IP地址重合的情况。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福田汽车”“盛屯矿业”“华能水电”“特变电工”“建发股份”“华胜天成”“西部矿业”“金诚信”等8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531.39万元,趋同交易获利19.6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罗平锌电”“盾安环境”“康芝药业”“桂林三金”“郑州银行”等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9,632.85万元,趋同交易亏损713.4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会认为,陈湖平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知悉盛世汇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与其父陈某发共商交易,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成交金额合计35,164.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693.89万元。其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湖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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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4-03

处罚对象:

廖英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英强) 
〔2018〕22号
 
当事人:廖英强,男,1970年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廖英强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廖英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具体事实如下:
一、廖英强是高收视率证券类品牌节目的嘉宾主持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强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担任嘉宾主持人。《谈股论金》作为第一财经证券类品牌节目,始终保持较高人气,收视率表现稳定。廖英强还从2014年9月开始担任第一财经频道周播节目《谈股论金之英强开讲》的嘉宾主持。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廖英强作为大股东的上海股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轩文化)通过“爱股轩”网站的APP,以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宣传。2015年,股轩文化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爱股轩”网站上,以提高股轩文化知名度。随着股轩文化的推广活动,廖英强也积累了一定粉丝,其博客点击率很高。
廖英强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其本人及“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
廖英强承认,“廖英强”账户由其本人控制使用。2015年3月至11月,“柴某玉”“王某妮”“张某”“张某萍”“韩某”“季某燕”“许某琴”“刘某钟”“柴某美”“廖某杰”“金某”账户等11个证券账户交易廖英强推荐股票时委托使用的MAC地址与“廖英强”账户所使用的MAC地址高度重合。“路某”账户2015年以来进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电脑MAC地址为廖英强办公电脑MAC地址。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张某”账户全部资金来源于廖英强,“路某”账户84.97%的资金来源于廖英强,“刘某钟”账户84.73%的资金来源于并全部流出至廖英强配偶郭某琳;“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的半数收益经由张某转至廖英强的银行账户,“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经委托给廖英强代为操作。
廖英强为股轩文化、上海英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琪文化)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张某为英琪文化原股东;路某为股轩文化股东;韩某为股轩文化员工;股轩文化法定代表人柴某英是廖英强的表姐,柴某玉是柴某英的妹妹;柴某美是廖英强的母亲;廖某杰是廖英强的哥哥;金某是廖某杰妻子的姐姐。上述人员与廖英强具有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
综上,可以认定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廖英强”“柴某玉”“王某妮”“张某”“张某萍”“韩某”“季某燕”“许某琴”“刘某钟”“柴某美”“廖某杰”“金某”“路某”账户等13个证券账户。
三、廖英强操纵“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
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具体如下:
1. 2015年3月20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兴发集团”(60014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兴发集团”1,268,233股,买入金额21,327,300.56元,荐股后卖出1,224,734股,卖出金额21,800,324.9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45,573.40元。
2. 2015年4月1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大连国际”(00088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大连国际”1,252,108股,买入金额14,163,392.98元,荐股后卖出1,102,108股,卖出金额13,916,521.0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339,421.47元。
3. 2015年5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清新环境”(00257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清新环境”1,174,800股,买入金额47,410,670.98元,荐股后卖出906,100股,卖出金额39,007,626.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07,626.64元。
4. 2015年5月1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圣阳股份”(002580),并于荐股前买入“圣阳股份”663,080股,买入金额14,277,433.06元,荐股后卖出613,080股,卖出金额13,698,050.7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388,680.64元。
5. 2015年5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全柴动力”(60021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全柴动力”463,000股,买入金额7,004,267.61元,荐股后卖出326,101股,卖出金额5,440,783.4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76,832.67元。
6. 2015年5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苏常柴A”(00057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苏常柴A”1,113,642股,买入金额12,529,441.10元,荐股后卖出907,042股,卖出金额11,119,048.4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46,415.15元。
7. 2015年5月2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天富能源”(60050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天富能源”1,135,600股,买入金额15,091,999.00元,荐股后卖出1,135,600股,卖出金额16,838,15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33,528.38元。
8. 2015年5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石油济柴”(00061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石油济柴”347,489股,买入金额6,195,597.02元,荐股后卖出347,489股,卖出金额6,894,920.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653,156.71元。
9. 2015年6月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渝开发”(00051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渝开发”1,331,879股,买入金额15,222,898.33元,荐股后卖出1,231,879股,卖出金额15,412,189.1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231,797.11元。
10. 2015年6月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复旦复华”(60062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复旦复华”1,025,907股,买入金额25,731,894.90元,荐股后卖出584,492股,卖出金额15,774,834.36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595,950.13元。
11. 2015年6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海大集团”(00231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海大集团”1,764,823股,买入金额46,595,268.50元,荐股后卖出1,615,053股,卖出金额45,315,044.5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302,404.35元。
12. 2015年7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桐昆股份”(60123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桐昆股份”1,690,143股,买入金额30,391,935.01元,荐股后卖出1,185,106股,卖出金额20,747,564.7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879,249.50元。
13. 2015年8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东方电子”(00068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东方电子”4,130,092股,买入金额28,330,914.20元,荐股后卖出2,279,900股,卖出金额16,618,911.6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74,725.58元。
14. 2015年8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红宝利”(00216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红宝利”1,516,100股,买入金额12,022,255.00元,荐股后卖出1,420,000股,卖出金额12,463,42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48,283.80元。
15. 2015年8月27日、2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佳士科技”(30019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佳士科技”1,587,300股,买入金额28,428,827.00元,荐股后卖出1,587,300股,卖出金额30,521,011.6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884,814.15元。
16. 2015年9月2日、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紫光股份”(00093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紫光股份”38,500股,买入金额1,924,964.00元,荐股后卖出38,500股,卖出金额2,043,719.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4,805.43元。
17. 2015年9月2日、7日、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佳士科技”(30019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佳士科技”445,610股,买入金额7,117,763.40元,荐股后卖出445,610股,卖出金额8,323,363.7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150,953.57元。
18. 2015年9月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康芝药业”(30008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康芝药业”1,799,028股,买入金额23,672,657.80元,荐股后卖出992,300股,卖出金额14,151,760.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98,153.58元。
19. 2015年9月1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康芝药业”(30008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康芝药业”399,000股,买入金额5,442,797.00元,荐股后卖出399,000股,卖出金额5,739,067.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56,985.34元。
20. 2015年9月15、1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天瑞仪器”(30016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天瑞仪器”1,441,000股,买入金额19,645,123.00元,荐股后卖出1,441,000股,卖出金额21,788,845.9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97,632.19元。
21. 2015年9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荣之联”(00264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荣之联”871,183股,买入金额24,357,003.85元,荐股后卖出642,983股,卖出金额20,235,923.7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053,262.65元。
22. 2015年9月2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慈星股份”(30030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慈星股份”1,814,819股,买入金额18,676,626.53元,荐股后卖出1,521,258股,卖出金额18,401,702.1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445,932.37元。
23. 2015年9月2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星星科技”(30025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星星科技”1,285,051股,买入金额20,491,985.36元,荐股后卖出756,199股,卖出金额12,734,691.7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378,307.59元。
24. 2015年9月2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宏达高科”(00214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宏达高科”1,754,201股,买入金额34,908,197.85元,荐股后卖出1,315,500股,卖出金额27,927,775.0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257,926.73元。
25. 2015年10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双星新材”(00258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双星新材”1,568,980股,买入金额16,016,329.20元,荐股后卖出1,568,980股,卖出金额17,540,675.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406,134.31元。
26. 2015年10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华孚色纺”(00204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华孚色纺”3,147,200股,买入金额30,665,744.10元,荐股后卖出2,042,500股,卖出金额21,468,963.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999,627.57元。
27. 2015年10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宁波华翔”(00204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宁波华翔”607,668股,买入金额9,371,976.19元,荐股后卖出607,668股,卖出金额10,266,985.2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25,825.19元。
28. 2015年10月21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闰土股份”(00244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闰土股份”1,319,917股,买入金额24,403,986.59元,荐股后卖出1,092,717股,卖出金额20,938,838.6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83,475.49元。
29. 2015年10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长青股份”(00239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长青股份”2,133,729股,买入金额33,267,400.79元,荐股后卖出1,082,608股,卖出金额17,939,299.8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04,260.64元。
30. 2015年10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鸿路钢构”(00254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鸿路钢构”691,083股,买入金额11,609,868.74元,荐股后卖出580,311股,卖出金额10,585,469.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743,344.09元。
31. 2015年10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兴业银行”(60116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兴业银行”1,141,300股,买入金额17,260,869.00元,荐股后卖出1,081,300股,卖出金额16,413,29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52,744.18元。
32. 2015年11月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嘉寓股份”(30011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嘉寓股份”1,735,450股,买入金额17,112,591.61元,荐股后卖出1,735,450股,卖出金额18,889,274.5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49,788.02元。
33. 2015年11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出版传媒”(60199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出版传媒”3,226,089股,买入金额38,828,132.29元,荐股后卖出2,438,224股,卖出金额31,610,572.3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57,532.80元。
34. 2015年11月1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六国化工”(60047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六国化工”2,840,001股,买入金额25,666,884.61元,荐股后卖出2,840,001股,卖出金额27,835,111.8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79,886.13元。
35. 2015年11月1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新界泵业”(00253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新界泵业”1,310,936股,买入金额19,452,657.15元,荐股后卖出1,310,936股,卖出金额21,354,608.0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758,174.49元。
36. 2015年11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福能股份”(60048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福能股份”1,191,824股,买入金额22,036,752.50元,荐股后卖出1,191,824股,卖出金额23,513,764.53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316,846.71元。
37. 2015年11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 “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山东药玻”(60052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山东药玻”884,400股,买入金额16,147,118.02元,荐股后卖出884,400股,卖出金额17,919,676.1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52,438.04元。
38. 2015年11月20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林洋电子”(60122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林洋电子”523,901股,买入金额19,963,306.70元,荐股后卖出449,401股,卖出金额18,208,824.1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77,528.66元。
39. 2015年11月2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 “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风神股份”(60046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风神股份”223,173股,买入金额3,976,634.65元,荐股后卖出223,173股,卖出金额4,162,687.3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57,472.09元。
40. 2015年11月2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川仪股份”(60310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川仪股份”630,502股,买入金额12,584,397.06元,荐股后卖出630,502股,卖出金额12,792,590.6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19,269.99元。
41. 2015年11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太阳电缆”(00230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太阳电缆”1,625,339股,买入金额19,779,948.79元,荐股后卖出1,228,300股,卖出金额15,136,679.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3,574.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廖英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廖英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廖英强的亲属廖某杰、金某、柴某美、刘某钟、柴某玉等人在交易时喜欢听取当事人意见。路某当时在股轩文化担任总经理职务,廖英强将部分资金作为股轩文化备用金交于路某,但廖英强并不了解路某交易股票的情况。第二,廖英强是在进行技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才在微博和博客上推荐股票的,其中绝大部分股票的走势,验证了其技术分析和判断,其荐股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第三,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廖英强的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未获盈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廖英强所称其亲属在交易时喜欢听取其意见的主张,不足以对抗我会认定账户控制关系的证据。第二,我会认定廖英强控制“路某”账户,主要是根据“路某”账户在涉案期间进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电脑MAC地址与廖英强办公电脑MAC地址重合以及“路某”账户84.97%的资金来源于廖英强等证据。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显示,股轩文化总经理为廖英强而非路某,且路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证券账户中的资金系廖英强给其用于帮廖英强购买日用品,并未提及该资金系廖英强给予其的公司备用金,廖英强和路某二人关于“路某”账户资金的表述相矛盾。第三,现有证据表明,基于资金关系、MAC地址重合、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个方面,足以认定廖英强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廖英强关于涉案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四,我会处罚的是廖英强的操纵行为而非单独处罚其荐股行为。我会对廖英强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追究的是廖英强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其操纵市场行为是由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的系列行为构成的,并非单纯就其中的公开荐股行为进行追责。此外,廖英强称其通过技术分析看好并推荐“全柴动力”等8只股票,在其推荐后的10日至3个月时间内,上述股票涨幅均很大,但根据“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廖英强在荐股后随即将荐股前买入的股票卖出,其卖出行为与荐股行为以及其所称的上述股票后续上涨情况均产生矛盾。第五,廖英强控制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与他人之间关于盈利的划分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此外,廖英强称其本人未获取盈利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第六,廖英强并未提出从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其也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3日

关于对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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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4-08-18

处罚对象:

刘会良,洪丽萍,洪江涛,洪江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6号;
  洪江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洪江涛,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洪丽萍,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刘会良,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4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81.60万元;更正后,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3.71万元。该更正事项导致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了395.31万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康芝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1条以及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康芝药业董事长兼总裁洪江游、董事兼副总裁洪江涛、董事兼副总裁洪丽萍、财务总监刘会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康芝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康芝药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洪江游、洪江涛、洪丽萍、刘会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康芝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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