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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
区科学大道 111 号;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长椿路 23 号 22 号楼 1-3 层 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郭留希,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刘永奇,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国选,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建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召,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国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超伟,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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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大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非经营性占用*ST 金
刚资金余额为 30,526.95 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郭留
希、河南华晶仍未清偿上述占用资金。
(二) 违规提供担保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违
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显示,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ST 金刚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郭留希、河南华
晶及第三方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年报披露日担保余额为
196,352.68 万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华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88,277.46 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担保仍未解除。
(三)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获取与评估*ST 金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ST 金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判断*ST 金刚预付设备款、工程款项性质及资金最终流向,
担保、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固定资产价值认定、减
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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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 2020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金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提
供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
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占上市公司
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
诚信义务,其上述第一、二项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8 条的规定。
*ST 金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留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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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通过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
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第 4.2.8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
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
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财务总监刘国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任期内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
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金刚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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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任期内多次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
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李国选、 张建华, 监事张召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
刚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
制人郭留希以及财务总监刘国炎提出听证及申辩, 董事兼总经理
刘永奇、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以及董事张建华,监事张召提出申
辩;董事李国选未提出申辩。
一是*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 实际控制人郭留希以及
财务总监刘国炎均提出,上述三项违规事实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情
形,且证监会及司法机构尚未就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事实作出
结论性意见。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已公开承诺在 2021 年 11 月偿还
占用资金, 公司也正在积极解决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 郭留希、
刘国炎还提出, 其不符合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规定的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纪律处分”(以
下简称公开认定)的适用条件。郭留希提出, 因股价大幅下跌,
导致个人资金链出现问题,致使存在被动占用公司资金和出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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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担保。 刘国炎提出,形成资金占用的担保合同在其任职之前签
订,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是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未消除的延续,与其无关。
二是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提出,其未参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保,不分管财务工作, 其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ST 金刚提出辞去
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并于 7 月 6 日收到辞职报告的回执, 其未
出席和参与 2020 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签署 2020 年 7 月
6 日后*ST 金刚相关文件。在了解到*ST 金刚涉嫌违规后,及时自
查和督促*ST 金刚核查。
三是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提出,自 2018 年 5 月下旬以后,
其不再负责*ST 金刚具体资金及财务部管理事项,未参与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四是董事张建华提出,其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任职*ST 金刚
董事,拟实施的纪律处分涉及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前,其未参与
*ST 金刚经营决策,已勤勉尽责,对于*ST 金刚可能存在的违规行
为无主观故意、无过错。
五是监事张召提出,其未参与*ST 金刚的违规行为,不存在
主观故意、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
为,已自查并督促*ST 金刚及时披露、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ST 金刚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
况,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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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制人郭留
希的申辩理由。根据*ST 金刚披露的相关公告,*ST 金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提供担保及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违规事实清晰,非经营资金
占用金额及违规担保金额巨大,违规行为多次发生、持续时间长,
且因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导致*ST 金刚股票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属于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节严
重情形,已触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此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均负有重要责任,且其存在最近
二十四个月内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的公开认定适用情形。因此,不予采纳*ST 金刚、河南华晶以及
郭留希提出的申辩。
第二,关于财务总监刘国炎的申辩理由。刘国炎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担任*ST 金刚财务总监,其提出违规事实一涉及的
30,526.95 万元资金占用事项系司法扣划所致,相关借款担保合
同签订日期在其任职之前。本所对该部分理由予以采纳。但是,
2019 年 4 月 27 日, *ST 金刚发生违规担保 1,926.95 万元,且违
规担保系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因素之一,
刘国炎仍应对 1,926.95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 2020 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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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关于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的申辩理由。一是刘永奇提
出其未出席和参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委托他人
代为表决,也未签署 2020 年 7 月 6 日后涉及董事、总经理岗位职
责范围的任何文件,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佐证。本所对
该项理由予以采纳,已相应调整刘永奇的违规事实认定。二是刘
永奇主张其未参与、未实施、不知悉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刘永奇于 2012 年 4 月起担任*ST 金刚董事,自 2014 年 6 月起担
任总经理。 *ST 金刚 30,526.95 万元资金占用涉及的借款担保合
同、违规提供担保 196,352.68 万元均发生在其任期内。作为上市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刘永奇理应持续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以及内部决策机制的合法合规性,督促上市公
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尤其是对于公司大额资金
流向、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更应当保持高度、持续的注意义务。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长期、多次发生,表明刘永奇
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不能仅以对此未参与、未实施、不知
悉为由主张免责,对其前述理由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的申辩理由。张超伟主张其
自 2018 年 5 月下旬以后其不再负责具体资金及财务部管理事项,
也未参与、未实施、无法知晓违规担保事项。但其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担任*ST 金刚财务总监,期间上市公
司发生多笔违规担保行为。张超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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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立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未对涉及对外担保
等事项保持重点关注,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对其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董事张建华的申辩理由。张建华主张纪律处分涉
及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前,其未参与*ST 金刚经营决策。但是,
*ST 金刚第三项违规事实发生在张建华担任*ST 金刚董事后。张建
华作为*ST 金刚董事,理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ST 金刚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对该项违规事实承担责任,
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监事张召的申辩理由。张召作为*ST 金刚监事,
理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ST 金刚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并未提供证据表
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对该项违规事实承担责任,对其申辩理由不
予采纳。
本所根据上述事实,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ST 金刚及相关当
事人的前述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此外,根据*ST 金刚 2021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显示*ST 金刚还涉嫌存在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
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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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中国证监会对*ST 金刚作正式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所将结合
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违规事实及本次纪律处分,对*ST 金刚及相
关当事人的其他违规行为另案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以及《上市公
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四、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国选、张建华,
监事张召,财务总监刘国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给
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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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处分。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