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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退(30006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3 16136.07 23.176
2 基金 1 9440.00 13.559
3 QFII 1 527.42 0.758
2021-12-31 1 其他 4 16446.07 23.622
2 基金 1 9440.00 13.559
2021-09-30 1 其他 3 25576.07 36.735
2021-06-30 1 其他 4 25712.17 36.931
2021-03-31 1 其他 3 25576.07 36.7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1-26 1.50 1.72 -12.79 31.00 46.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19-03-27 4.66 5.15 -9.51 280.00 1304.8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9-01-07 4.23 4.78 -11.51 213.60 903.53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26 4.60 4.89 -5.93 53.94 248.1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016606)

2018-11-22 4.60 5.20 -11.54 59.73 274.7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016606)

2018-11-21 4.60 5.09 -9.63 66.51 305.9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016606)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5-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4-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4-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国炎,张召,张建华,李国选

关于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24

处罚对象: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
发区长椿路 23 号 22 号楼 1-3 层,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
华晶”)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金刚”)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2021 年 8 月 16 日, *ST 金刚披露公告称, 公司于 8 月 13
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证监会查
明涉嫌违法的事实,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ST 金刚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10 月先后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被动减持的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12 月 10 日、 12 月 18 日以及 2021 年 10 月
— 2 —
18 日,河南华晶先后因司法强制执行减持*ST 金刚股份合计 9,620
万股,占*ST 金刚总股本的比例为 7.98%,涉及金额约 22,302.30
万元。
河南华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9 条和《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5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ST 金刚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 —
2022 年 5 月 24 日

关于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24

处罚对象: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
淀区永澄北路 2 号院 1 号楼 C 座二层 284 室,郑州华晶金刚石股
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新中街 7 号北 5-10,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
股东。
经查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
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金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2020 年 10 月 19 日、 11 月 7 日, *ST 金刚先后披露的《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公
告》显示,因破产事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
— 2 —
有的*ST 金刚 91,954,023 股股票于 11 月 5 日被司法划转,占*ST
金刚总股本的 7.63%,涉及金额为 20,096.56 万元。 2020 年 12
月 7 日, *ST 金刚先后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股东
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显示,因破产事项,北京天
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ST 金刚 229,885,057
股股票于 12 月 3 日被司法划转,占*ST 金刚总股本的 19.07%,涉
及金额为 96,839.08 万元。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5 月 24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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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07

处罚对象: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4-07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明,你们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07

处罚对象: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4-07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9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公司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7日

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2

处罚对象:

刘国炎,张召,张建华,李国选

— 1 —
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
区科学大道 111 号;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长椿路 23 号 22 号楼 1-3 层 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郭留希,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刘永奇,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国选,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建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召,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国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超伟,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金
— 2 —
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大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非经营性占用*ST 金
刚资金余额为 30,526.95 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郭留
希、河南华晶仍未清偿上述占用资金。
(二) 违规提供担保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违
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显示,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ST 金刚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郭留希、河南华
晶及第三方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年报披露日担保余额为
196,352.68 万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华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88,277.46 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担保仍未解除。
(三)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获取与评估*ST 金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ST 金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判断*ST 金刚预付设备款、工程款项性质及资金最终流向,
担保、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固定资产价值认定、减
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 金
— 3 —
刚 2020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金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提
供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
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占上市公司
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
诚信义务,其上述第一、二项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8 条的规定。
*ST 金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留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
— 4 —
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通过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
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第 4.2.8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
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
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财务总监刘国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任期内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
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金刚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 5 —
人,任期内多次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
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李国选、 张建华, 监事张召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
刚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
制人郭留希以及财务总监刘国炎提出听证及申辩, 董事兼总经理
刘永奇、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以及董事张建华,监事张召提出申
辩;董事李国选未提出申辩。
一是*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 实际控制人郭留希以及
财务总监刘国炎均提出,上述三项违规事实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情
形,且证监会及司法机构尚未就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事实作出
结论性意见。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已公开承诺在 2021 年 11 月偿还
占用资金, 公司也正在积极解决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 郭留希、
刘国炎还提出, 其不符合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规定的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纪律处分”(以
下简称公开认定)的适用条件。郭留希提出, 因股价大幅下跌,
导致个人资金链出现问题,致使存在被动占用公司资金和出现违
— 6 —
规担保。 刘国炎提出,形成资金占用的担保合同在其任职之前签
订,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是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未消除的延续,与其无关。
二是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提出,其未参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保,不分管财务工作, 其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ST 金刚提出辞去
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并于 7 月 6 日收到辞职报告的回执, 其未
出席和参与 2020 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签署 2020 年 7 月
6 日后*ST 金刚相关文件。在了解到*ST 金刚涉嫌违规后,及时自
查和督促*ST 金刚核查。
三是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提出,自 2018 年 5 月下旬以后,
其不再负责*ST 金刚具体资金及财务部管理事项,未参与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四是董事张建华提出,其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任职*ST 金刚
董事,拟实施的纪律处分涉及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前,其未参与
*ST 金刚经营决策,已勤勉尽责,对于*ST 金刚可能存在的违规行
为无主观故意、无过错。
五是监事张召提出,其未参与*ST 金刚的违规行为,不存在
主观故意、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
为,已自查并督促*ST 金刚及时披露、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ST 金刚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
况,本所认为:
— 7 —
第一,关于*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制人郭留
希的申辩理由。根据*ST 金刚披露的相关公告,*ST 金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提供担保及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违规事实清晰,非经营资金
占用金额及违规担保金额巨大,违规行为多次发生、持续时间长,
且因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导致*ST 金刚股票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属于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节严
重情形,已触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此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均负有重要责任,且其存在最近
二十四个月内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的公开认定适用情形。因此,不予采纳*ST 金刚、河南华晶以及
郭留希提出的申辩。
第二,关于财务总监刘国炎的申辩理由。刘国炎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担任*ST 金刚财务总监,其提出违规事实一涉及的
30,526.95 万元资金占用事项系司法扣划所致,相关借款担保合
同签订日期在其任职之前。本所对该部分理由予以采纳。但是,
2019 年 4 月 27 日, *ST 金刚发生违规担保 1,926.95 万元,且违
规担保系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因素之一,
刘国炎仍应对 1,926.95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 2020 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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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关于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的申辩理由。一是刘永奇提
出其未出席和参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委托他人
代为表决,也未签署 2020 年 7 月 6 日后涉及董事、总经理岗位职
责范围的任何文件,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佐证。本所对
该项理由予以采纳,已相应调整刘永奇的违规事实认定。二是刘
永奇主张其未参与、未实施、不知悉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刘永奇于 2012 年 4 月起担任*ST 金刚董事,自 2014 年 6 月起担
任总经理。 *ST 金刚 30,526.95 万元资金占用涉及的借款担保合
同、违规提供担保 196,352.68 万元均发生在其任期内。作为上市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刘永奇理应持续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以及内部决策机制的合法合规性,督促上市公
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尤其是对于公司大额资金
流向、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更应当保持高度、持续的注意义务。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长期、多次发生,表明刘永奇
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不能仅以对此未参与、未实施、不知
悉为由主张免责,对其前述理由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的申辩理由。张超伟主张其
自 2018 年 5 月下旬以后其不再负责具体资金及财务部管理事项,
也未参与、未实施、无法知晓违规担保事项。但其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担任*ST 金刚财务总监,期间上市公
司发生多笔违规担保行为。张超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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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立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未对涉及对外担保
等事项保持重点关注,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对其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董事张建华的申辩理由。张建华主张纪律处分涉
及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前,其未参与*ST 金刚经营决策。但是,
*ST 金刚第三项违规事实发生在张建华担任*ST 金刚董事后。张建
华作为*ST 金刚董事,理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ST 金刚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对该项违规事实承担责任,
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监事张召的申辩理由。张召作为*ST 金刚监事,
理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ST 金刚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并未提供证据表
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对该项违规事实承担责任,对其申辩理由不
予采纳。
本所根据上述事实,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ST 金刚及相关当
事人的前述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此外,根据*ST 金刚 2021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显示*ST 金刚还涉嫌存在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
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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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中国证监会对*ST 金刚作正式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所将结合
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违规事实及本次纪律处分,对*ST 金刚及相
关当事人的其他违规行为另案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以及《上市公
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四、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国选、张建华,
监事张召,财务总监刘国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给
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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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处分。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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