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余中华,冯华,冯毅,夏明会,李玉平,梅琴,王娜,经强,蓝海林,谢新洲,邸倩,陈东阳,陈铁平,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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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内;
冯毅,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陈铁平,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邸倩,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玉平,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娜,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蓝海林,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明会,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谢新洲,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余中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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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琴,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东阳,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 1月 31日,天龙集团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9,964万元至 14,234万元;2月 28日,天龙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净利润为 13,668.19万元;4月 26日,天龙集团披
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30,582.49万元。天龙
集团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存在重大差异,业绩修正严重滞后。
二、因年审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
法获取重要子公司的财务资料等审计证据,无法核实判断重要子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准确性、相关业务的异常毛利率、2017 年度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跨期、业绩承诺是否达标以及超额业绩奖励计提的准确性和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适当性,天龙集团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后,天龙集团采取措施,消除了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补提商誉减值准备及调整财务报表。2018年 8月 31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认为天龙集团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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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天龙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条、第 11.3.4 条、第 11.3.8 条和《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11.3.4条、第 11.3.8条的规定。
天龙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 4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第 3.2.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1.3条、
第 3.7.2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龙集团财务总监陈东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 2.2条、
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7.2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天龙集团董事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独立董事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监事经强、余中华、梅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上
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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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第 16.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冯毅,董事陈铁平、冯华、王娜,时任董事邸倩、李玉平,独立董事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监事经强、余中华、梅琴,财务总监陈东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 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