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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利(30005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5000.00 9.182
2023-12-31 1 其他 2 5323.29 9.776
2 上市公司 2 630.50 1.158
3 基金 9 270.93 0.498
2023-09-30 1 其他 2 5391.16 9.901
2023-06-30 1 其他 2 5384.26 10.512
2 基金 6 476.65 0.931
3 QFII 1 391.99 0.765
2023-03-31 1 其他 2 5665.75 11.122
2 QFII 1 651.84 1.280
3 基金 1 8.68 0.0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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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04 4.67 5.80 -19.48 294.70 1376.2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2023-04-18 3.97 4.40 -9.77 46.98 186.51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3-17 3.44 4.28 -19.63 83.00 285.5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莱西烟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10 3.41 4.24 -19.58 47.50 161.98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莱西烟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1 3.50 4.53 -22.74 35.25 123.38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莱西烟台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27 4.12 5.02 -17.93 900.00 3708.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莱西烟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华
公告日期 2022-01-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Tan Chin Loke Eugene,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0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王莉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莉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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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4-18

处罚对象:

陈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3号
当事人:陈华,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华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叶某是世纪鼎利的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世纪鼎利控制权。
2020年9月10日,通过居间人介绍推荐,希望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教育)黄某财与世纪鼎利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许某权见面沟通收购世纪鼎利控制权事项。
2020年9月14日,希望教育总裁汪某武与世纪鼎利董事长王某会见商谈收购事项,黄某财、许某权等人参会。会后,叶某通过王某的汇报与转达,与汪某武就推进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9月15日至20日,希望教育内部董事会审议同意收购世纪鼎利项目,与世纪鼎利股东方代表进一步沟通收购条款和交易细节。黄某财负责跟进协议条款草拟审核等相关工作。
2020年9月21日至23日,希望教育、世纪鼎利股东方确定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并启动尽职调查工作,黄某财负责协调安排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20年9月28日,世纪鼎利发布《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停牌。
综上,世纪鼎利实际控制人筹划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黄某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9月14日。
二、陈华内幕交易“世纪鼎利”情况
    陈华与黄某财是好友,关系密切,通讯联络、见面频繁,主要交流讨论投资事项,存在交叉投资的情况。陈华与黄某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20年9月21日,开立于长江证券的“陈华”014****720账户买入“世纪鼎利”,其后至9月22日,该账户连续买入“世纪鼎利”342,900股,成交金额2,354,116元。2020年9月2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的“陈华”029****063账户首次买入“世纪鼎利”,至9月25日,该账户连续买入“世纪鼎利”826,600股,成交金额5,549,186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2个证券账户买入“世纪鼎利”合计1,169,500股,成交金额7,903,302元。相应股份卖出后,实际亏损1,318,478.04元。
上述2个“陈华”证券账户由陈华本人管理控制和使用,交易决策由陈华作出,资金来源于个人资金或借款。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陈华”证券账户卖出重仓持有的其他股票、借入大额资金后立即并持续交易“世纪鼎利”,交易“世纪鼎利”活动、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世纪鼎利”意愿强烈,新开户且交易“世纪鼎利”集中、交易金额较大,存在明显异常特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关系密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世纪鼎利”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华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
抄送:会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

关于对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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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25

处罚对象:

Tan Chin Loke Eugene,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
路 1230 号 A807 室,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交
易对手方;
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 ,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交易对手方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翼正”)
与 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
鼎利”) 以现金购买上海翼正持有的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美都”) 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协议,
上海翼正承诺上海美都 2017 年至 2020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
不低于 13,344 万元,如上海美都未完成业绩承诺,上海翼正应进
行业绩补偿并在世纪鼎利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 —
等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完毕。 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
对上述业绩补偿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上海美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应收款项均由 TAN CHIN LOKE EUGENE
(陈振禄) 或其指定的企业负责承担。 2020 年《专项审核报告》
出具后,上海美都仍存在应收款项的,上海翼正和 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 应对上海美都相应应收账款提供现金担保。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审核报告》 ,上海美都 2017 年至 2020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
11,676.18 万元,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根据有关协议,上海翼正
应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前向世纪鼎利支付业绩补偿款 4,499.53
万元。 同时, 上海翼正和 TAN CHIN LOKE EUGENE( 陈振禄) 应对
上海美都 5,778.27 万元应收账款提供现金担保。
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上海翼正和 TAN CHIN LOKE EUGENE
(陈振禄) 已向世纪鼎利支付业绩补偿款 1,890 万元,支付应收
账款兜底保证金 2,100 万元, 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 2,609.53
万元, 尚未提供现金担保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3,678.27 万元,违反
了其作出的承诺。
上海翼正和 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 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7.4.1 条的规定。—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TAN CHIN LOKE EUGENE(陈
振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TAN CHIN LOKE EUGENE(陈
振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25 日

关于对王莉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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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05

处罚对象:

王莉萍

关于对王莉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莉萍,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交易对手
方。
经查明,王莉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
鼎利”)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莉萍、王峻峰等持
有的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芯智能”)100%
股权。王莉萍承诺对一芯智能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按照中国
会计准则以及世纪鼎利所适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后的应收
款项金额(以下简称“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承担管理责任,
并应在一芯智能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
内完成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的回收,未能完成回收的,差额部
分由王莉萍以货币资金在12个月回收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一芯智能先行垫付。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3
日出具的《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一芯智能在业绩承
诺期间尚有应收账款余额11,140.52万元未回收。根据约定,王
莉萍应在前述《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后的10个工
作日内向一芯智能先行垫付应收账款余额,并继续完成该应收账
款的回收工作。截至2021年5月11日,王莉萍未就11,140.52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向一芯智能支付垫付款项,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鉴于王莉萍未向一芯智能垫付应收账款余额,经世纪鼎利督
促,王莉萍、王峻峰、世纪鼎利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了《股
权质押协议》,王峻峰同意以其持有的上海模迪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模迪”)95%股权为王莉萍的应付义务向世纪
鼎利出质担保。上海模迪主要资产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园中路55
号1-4幢工业房地产,该房产评估价值为8,700万元,上海模迪
已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并进行授信贷款5,800万元。除此之外,
王莉萍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垫付应收账款余额。
王莉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莉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莉萍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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