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在宏)
日期:2024-04-29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4〕5号
当事人:孙在宏,男,1964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在宏短线交易北京超图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图软件)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在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孙在宏自2016年9月起任超图软件董事、2017年9月起任副总经理,2023年7月辞去超图软件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孙在宏担任超图软件董事兼副总经理期间,利用本人股票账户,于2021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000股、成交金额33,402,411元,于2022年4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88,400股、成交金额1,738,781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在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