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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30003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0 24.49 0.030
2023-09-30 1 其他 4 19181.67 23.883
2023-06-30 1 其他 4 19681.67 24.505
2 基金 10 804.94 1.002
2023-03-31 1 其他 4 20131.67 25.065
2022-12-31 1 其他 4 18750.45 23.346
2 基金 2 42.89 0.0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9 4.72 6.04 -21.85 690.61 3259.6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3-29 4.72 6.04 -21.85 690.61 3259.6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2-09 5.27 5.56 -5.22 159.00 837.93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9 5.27 5.56 -5.22 2394.00 12616.3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6 4.39 5.34 -17.79 690.61 3031.7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16 4.39 5.34 -17.79 690.61 3031.7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龙机电: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金绍平,金美欧,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龙机电: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金绍平,金美欧,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林黎明、金绍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黎明,金绍平
公告日期 2020-10-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金美欧,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Tjoa Mui Liang,林天雁,金绍平,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龙机电: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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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0-20

处罚对象:

金绍平,金美欧,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87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金龙机电”)
的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
美欧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通知就信息披露事项对金龙集团及金美欧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金美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6)。
    2021 年 9 月 8 日,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7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金龙
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81)。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公司分别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金美欧发
来的邮件,获悉金龙集团、金美欧、金绍平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浙江证监
局出具的[2021]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就金龙集团、金美欧超
比例减持金龙机电股票一案,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二款、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
                                   1
    一、对金龙集团、金美欧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其中,对金龙集团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金美欧处
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金龙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绍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述处罚决定,公司判断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金龙集团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后续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公司与金龙集团、金美欧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
                                   2

金龙机电: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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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9-08

处罚对象:

金绍平,金美欧,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8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
      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金龙机电”)
的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
美欧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通知就信息披露事项对金龙集团及金美欧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金美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6)。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公司分别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金美欧发来
的邮件及附件,获悉金龙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金绍平,金龙
集团一致行动人金美欧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7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先生、金美欧女士: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金美欧涉嫌超比例减持金龙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
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
    一、金龙集团、金美欧及徐某微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18 年 8 月 9 日,金龙集团持有金龙机电 202,402,481 股股份、持股
比例 25.20%,金美欧持有金龙机电 30,825,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3.84%,徐某
微持有金龙机电 318,434 股股份、持股比例 0.04%。金龙集团为金龙机电的控股
股东,金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金绍平,其妻子为徐某微,
女儿为金美欧。金绍平持有金龙集团 39.66%股份。金龙集团、徐某微、金美欧
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 29.08%。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金龙集团、金美欧、徐某微为一致行动人。
    二、超比例减持未依法报告、公告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期间,由于可交债换股、徐某微主动
减持、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金龙机电股份
72,294,202 股,占金龙机电总股本的 9.00%。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龙集团所
持 3.13%金龙机电股份被司法处置并完成股份转让权益登记。金龙集团及一致行
动人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首次累计减少超过 5%(含徐某微的主动减持)。上
述事项发生后,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金
龙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7 日期间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
份 800 万股,金美欧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 200 万股。
    2020 年 8 月 19 日,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证券交易流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持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 5%未及时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之后金龙集团、金美欧继续减持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六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19 年《证
                                     2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对金龙集团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
公告的行为,金龙集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金绍平,是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龙集团、金美欧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其中对金龙集团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金美欧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金龙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绍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公司判断不
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二、金龙集团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后续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公司与金龙集团、金美欧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3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8 日
                                  4

关于对林黎明、金绍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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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08

处罚对象:

林黎明,金绍平

— 1 —
关于对林黎明、金绍平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黎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
偿承诺方;
金绍平,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业绩补偿连带责任
担保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林黎明、金绍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6 月,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
以 11 亿元现金收购林黎明、 温州润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润泽”)合计持有的兴科电子(东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 100%股权。根据林黎明、 温州
润泽与金龙机电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林黎明承诺兴科电子
2017 至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0.75 亿元、 1 亿
元、 1.3 亿元。 若兴科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林黎明应当以现金
方式进行补偿,并在接到金龙机电补偿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
毕。 2017 年 6 月 26 日,金龙机电披露《关于拟收购兴科电子(东— 2 —
莞)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补充及更正公告》, 金绍平作为金龙机
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在其签署的《担保函》中承诺就
林黎明的补偿义务、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并在接到金龙机电
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履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 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显示,兴科电子 2018 年度、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均未完成。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林黎明
应向金龙机电支付兴科电子 2018 年度、 2019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
款合计 2.87 亿元。
金龙机电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2020 年 5 月 1 日向林黎
明发出《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通知和
确认函》, 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 林黎明未支付上述补偿款, 违
反了相关承诺。金龙机电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 2020 年 5 月
12 日向金绍平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金绍平履行林黎明的业绩补偿
义务, 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 金绍平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担
保责任,违反了相关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林黎明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
证申请,金绍平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林黎明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其并非兴科电子大股东,也
未参与兴科电子经营管理,被安排承担兴科电子全部业绩补偿责— 3 —
任不合理。二是其认为兴科电子 2018 年财务数据真实性存疑, 不
能根据金龙机电单方面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三是其不存在任何
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意图和行为,始终积极主动与金龙机电沟
通协商,已就调解方案达成初步共识;并且, 针对业绩补偿争议,
金龙机电已提起诉讼, 业绩补偿金额应由司法机关查明,不应在
缺乏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林黎明的
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听证申辩
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一是《股权收购协议》已明确约定林黎明为业绩补偿承诺方,
且并未约定股东身份和兴科电子经营管理安排是林黎明履行业绩
补偿承诺的前提条件, 林黎明在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时即已知
悉并同意相关业绩补偿安排, 其并未提出异议。在协议履行阶段,
林黎明再以相关补偿安排不合理拒不履行其补偿义务, 申辩理由
不成立。
二是根据《股权收购协议》, 兴科电子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由金龙机电委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审核意见, 协议并未约定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需取得
林黎明的认可。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已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认为金龙机电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兴
科电子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如实反映了兴科电子的业绩承诺— 4 —
完成情况。依据《股权收购协议》,林黎明应当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是根据《股权收购协议》,林黎明应当在接到金龙机电补
偿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业绩补偿款, 金龙机电已向其发送
补偿通知, 其未能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已违反承诺。 林黎明
称已积极与金龙机电沟通协商,但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仍未履行补
偿义务。 此外, 林黎明于 2017 年公开作出业绩承诺,其拒不履行
业绩补偿的行为已违反其公开承诺,本所从自律监管角度对林黎
明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予以监管,不以法院等司法机关裁决结果
作为前提。
综上,林黎明违规事实清楚,作为金龙机电资产收购交易对
方及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的规定。 林黎明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金绍平作为林黎明业绩补偿义务的连带担保方, 未能诚实守
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的规定。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5 —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黎明、金绍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林黎明、金绍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龙机电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林黎明、金绍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7 日

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13

处罚对象:

金美欧,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
大道金龙科技园,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金美欧,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
金美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 2018 年 8 月 6 日,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龙机电”)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金美欧、徐微微
合计持有金龙机电 23,354.9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 29.08%。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
— 2 —
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的比例由 29.08%下降至 20.08%,累计变动
比例为 9%。其中,徐微微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减持金龙机电股份
比例为 0.04%,减持后不再持有金龙机电股份;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7 日,金龙集团因可交换债券换股、司法处置被
动减持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 8.71%; 2020 年 3 月 10 日,金美欧因
司法处置被动减持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 0.25%。金龙集团、金美
欧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后未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直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金龙集团、金美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1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
第 2.3.10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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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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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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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0-10

处罚对象:

Tjoa Mui Liang,林天雁,金绍平,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10-10
经查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金龙机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关联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提供最高额为3.4亿元的借款担保。天津乐宝乐尔时任法定代表人为金绍平,股东为金美欧、天津广鸿伟业物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金士雷持有天津广鸿伟业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金美欧、金士雷为金绍平子女。金龙机电为关联人天津乐宝乐尔提供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龙机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金龙机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3条、第4.2.3条、第4.2.8条的规定,对金龙机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龙机电时任董事兼总经理Tjoa Mui Liang、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天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龙机电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Tjoa Mui Liang、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天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金绍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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