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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金坛经
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张良,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
项新周,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15 日,ST 天龙披露的《关于签订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显示,ST 天龙及子
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与关联
方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华时)签署华时永城蒋
口镇 50MW 风电项目风机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26,398.40 万元,占 ST 天龙 2020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1,460.96%。ST 天龙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
露上述交易,但未能及时识别与永城华时存在关联关系,直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才按照关联交易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ST 天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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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8 条第一款的规
定。
ST 天龙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张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 ST 天龙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龙董事会秘书项新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天龙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张良,董事会秘书项新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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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16 日